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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请教个问题:% E- F/ r, N/ F& }
关于计量法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有一个强制检定目录。
+ s5 L, j# g) B5 D目前我们公司里有一些“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若要咬文嚼字,强制检定目录里是没有的。
1 r4 R( g: Q: I, S但是按照它的用途:用于侦测生产车间里的可燃性气体(也对人身体有一定危害)的浓度,防止安全事故和保障作业人员的健康。: t" Q8 C* x3 ^
这个应该是属于强制检定的范畴
+ W1 ], D7 `: e, L" `+ R- E于是我咨询了上海计量院(校验单位),这个是否属于强检?
. N, o! e3 o4 g结果其告知不属于,给我们出的就是普通的校准报告,频率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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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想知道这个到底是否属于呢?而且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否足够?
7 |; `+ h: H1 U& V. P- a% \0 g另外,关于明确属于强检目录里的设备,正确的管理要求又是如何的呢?其管理单位是当地计量所还是质监局?是否需要主动的告知并备案?还是其他...这个跟特种设备里的一些配件(比如压力容器的压力表)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我已经懵B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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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F6 G5 U% X# |; |希望能得到大神的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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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确不在国家现行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理也的确不用定期送法定计量部门周期检定。但,这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用作安全防护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使用单位配置了用于定期标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标准气体(标准气体属于纳入周期强检的计量标准物质),并按计量法规定将该标准气体纳入了周期强制检定管理,且使用单位具备标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所需的资质(参见SY 6503-2000《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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