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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符合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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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9 10: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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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去年审核时审核组给A企业开了个电子秤的不符合,当然是把电子秤的型号和出厂编号都明确了的。往年时机构默认校准1台即可,而今年认证机构要求企业用于贸易结算的所有电子秤均需要出具校准报告否则就形成不符合,今年审核A企业,依旧是去年不符合整改提供整改证据且未有送检定/校准的计划(今年监督提前1个月),但其他电子秤依旧没有提供检定/校准证书,这个不符合是否可以升级为严重不符合?
( b. u' \  ~0 `* @本人理解:计量法要求,即便A企业做认证,那么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也需要进行检定和校准,鉴于开不符合的作用要举一反三,那么今年是可以升级为严重不符合。
, \* E) }+ L/ G3 I7 y说明:严重不符合,是连续2年发生同样不符合则升级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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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好好看计量法 到底是检定还是校准,这个很重要  发表于 11-10 07:03
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应强制检定,你们认证机构要求企业出具校准报告?  发表于 11-10 00:50
每个机构对认证审核包括开具不符合及其定性,应该都有明确规定,审核员应该熟知这些规定并遵照执行。  发表于 11-10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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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9 11: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点说这都是法律法规要求,都存在违法行为了,且是再犯,开个严重不符合项,也不冤枉,守法是底线!这个要是被监管机构查到可以罚款的。当然一般电子秤没坏的话,正常使用也不至于误差太大,普通贸易应该后果也不会很严重,也可以按照一般不符合处理,这里关键是重复再犯,说明之前的措施有效性验证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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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0 01: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秤看用途,如果确定是用于贸易结算的话,是要检定的,不是校准,不是校准。检定的周期也不是企业定的,是检定规程已经规定好了的。如果没有检定的话,违反的是法律法规,是要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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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0 02: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情况下,开具一般或严重不符合都可以。为了引起企业重视开严重的也行,具体类似这个案例的严重或一般不符合,不太影响不符合的关闭方式(不必到现场关闭)和审核结论,都是关闭不符合后保持证书。' @3 c: X, t& a# L5 U! e
  问题是在交待企业如何整改时要注意,一定要送检到有检定资质的计量机构去检定,因为这是强检。县级、大城市的区级及以上的计量所都会有秤的检定资质。其他有些一些机构不一定有检定资质,只能出校准证书,事先告知企业,免得以后闹得不愉快2 ^+ S8 B4 h1 T8 ?3 v4 \$ V% U
   

点评

同意  发表于 11-15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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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1 02: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用于贸易的计量器具连续没有按期检定,认证机构审核可以开严重不符合项;( r4 Y5 ~' K: }9 q
但是,行政处罚是由市场监督部门决定和实施的,与认证机构开不符合项的类别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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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0 10: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不符合:影响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的不符合
1 y* f4 O: l* f/ K6 r. ?注:严重不符合可能是下列情况:* n/ n6 W2 _7 t) _$ J
- 对过程控制是否有效或者产品或服务能否满足规定要求存在严重的怀疑;0 _1 o3 f; l. e* |+ J
- 多项轻微不符合都与同一要求或问题有关,可能表明存在系统性失效,从而构& k/ k( K+ K  E! S: a2 O# F4 b
成一项严重不符合
2 E; L- Q. Z+ k$ s/ K! Y4 w根据这个定义:连续两年发生,可见企业在此问题上存在系统性失效,可判严重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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