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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产品和服务的放行
6 g5 I9 X1 d0 e9 A* H j组织应在适当阶段实施策划的安排,以验证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 s) m( y: N* L- z; \& j5 o6 d8 K) l! ~
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安排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应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8 z. s* i+ X0 }; }
组织应保留有关产品和服务放行的成文信息。成文信息应(shall)包括:
5 P* b& o5 U, f na)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 ~, Y' z- q+ z+ W
b)可追溯到授权放行人员的信息。2 m5 `" g8 S1 E$ R
1 w5 F: Y S# B; b0 o从标准文本内容来看,似乎是针对最终交付给顾客的产品也即成品而言的要求,但是从原文中又有“在适当阶段实施策划的安排”这样的要求,从而使得这一条款的执行和落实可能不仅仅是体现在成品检验这一个环节上面,可能会涉及到进货检验、制程检验、成品检验,7 w I. z) ?: o$ l, n6 g
所以审核8.6条款不能简单局限于审核成品检验这一个环节,理由如下:
) u' O# I3 T& [比如某台设备,其质量指标中有一项指标是由部件A决定的,那么部件A的进货检验就很关键,首先是企业的采购规则与技术要求的策划建立8.1有没有考虑顾客要求,其次是8.4.3有没有清楚地将顾客要求传递到供方,同时8.4.2采购控制如果进货检验发现A的质量指标不合格,这时如果要放行的话,必要时应该获得顾客授权批准,因为部件A这一指标最终决定成品的某项指标也构成不合格,也即无法验证最终产品要求已得到满足。从企业实践来看,很多产品,尤其是设备类产品最终的成品检验,检验项目并不全面,很多只是功能、性能指标的测试与检验,大量的质量特性指标前移到进货检验及生产过程检验了,也就是说很多最终产品的质量指标,在进货检验合格或制程检验合格后,后续不进行重复检验了,综合性能测试完毕合格就交付顾客了。) ?( i; x0 }! H
综合上述分析,个人认为8.6条款的要求可能是对最终产品而言的,但最终产品的质量指标的形成却可能是分布在很长的供应链上的,因此每个环节都应有证据证实符合了策划的安排才能确信8.6条款的完全符合。因此个人认为8.6条款的审核包含进货检验记录的查证、制程检验证据的查证、成品检验证据的查证、型式检验的查证,也是有道理的。当然基于标准是一个整体,如果8.4.2已经查证了进货检验,那么8.6可以引用其证据作为8.6符合性判断的依据之一,包括8.5.1c与8.6也是如此。导致这种争议出现的原因在于过程之间存在接口,一个过程很难单独存在,所以在审核实践中进货检验放在8.4.2还是放在8.6审核都不是问题,都应该被认可,同样制程检验放在8.5.1c还是8.6都是可以的,但不管如何审核,发现不符合时判标要对应标准原文,要事实清楚,逻辑成立,对标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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