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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牛角尖 于 2021-11-16 09: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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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y" q& [- b- Y+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的企业法律责任与审核的风险和机遇 A、列入重点和简化管理企业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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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的环境台账记录、排放记录、执行报告、尤其是根据自行监测方案提供的检测报告等均是不可缺少的审核内容。规定一个季度监测一次,就应该一个季度检测一次。就不可以按现在的大多数处理方式,一年一次。如果漏审就有被监管的风险 B、列入登记管理的企业要办理排污登记表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排污登记表的企业,要审核登记表上的排污信息,如:焊机要求配移动式焊烟净化器,生活污水要求经过化粪池再进入市政管网。你就要核实焊接时是否在使用焊烟净化器,是否有化粪池。重点还要查看企业是否有漏报的设备,如:锅炉等,要查看燃料消耗的台账与提供信息相符 等。 C 、排污许可制度的完善给我们审核带来了机遇,如很多环保措施是在政府监管之下的,控制到什么程度是经过审批的,我们只是按提供的信息审核就是, 开出的不符合企业也会积极地整改,因为如果整改不到位不仅仅是不符合关闭不了。更涉及到违规被罚款。我们这样“狐假虎威”很好,算是个机遇 。有机遇,也会有风险,如果上述的内容,该审的没去审,或降低要求(如检测报告的周期时一季度,你按一年确定审核发现) ,那就会有负连带责任的风险。 . a% d# a# n' E+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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