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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牛角尖 于 2021-8-15 12:52 编辑 2 }) h$ t8 j8 l, X' G1 K
0 @: G1 [; t% }- @你想表达的意思我知道。,计量法第九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H4 ?& n6 u W6 q |# M: @
有些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虽然不强检,也就是不一定送到计量所去检定,但仍然要检定,可以不送检,也可以自检。
7 ?7 ~- e9 {& P6 E7 v8 ]计量法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A: s) x: }) i; ^8 o无论是强检,还是非强检。是送检,还是自检。都要检定。检定的依据都是一样的。都是政府部门制定的,是法规要求,其要求包括:检定周期、检定的标准器具、检定方法、判定是否合格的要求等。简单地说就是按法规要求溯源、并判定是否合格。* o5 `* t# l. Z6 p; g5 a8 l% X
例如:钢直尺,一是企业选择送检。那么在用的100把尺都得送检。二是为了省钱选择自检,按照检定规程,至少要有一级平尺、0.01mm读数的显微镜等设施 。这些作为标准的器具是强检项目需要送检。还有其它的一些条件。无论实际工作需要什么要的精度,都要按照检定规程判定是否合格。其它器具类似。这样在计量法的实施中遭遇到了行不通的情况,于是有了市场总局的2020.10.26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调整了计量法第十条部分要求,“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1 D. [+ ]+ y# |, A" _6 Q 这个规定给企业多了一项选择,除了检定外,还可以校准。检定即要求溯源,也要求判定是否合格。而校准只是要求溯源,(也就是说你的1公斤和1米要和标准的1公斤一样重,和标准的1米一样长。)
7 m3 X C0 R% o, c/ X1 K5 R8 m6 B% F计量法第10条“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而校准没有这样的要求,校准规范可以政府部门制定,也可以企业自己制定。这其中含:校准方法、校准用标准器具、校准周期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控制准确度。如上例尺的校准。就可以采取送检一把尺合格后作为母尺,对其他尺进行比对。并规定一个合理的误差范围。合格的投入使用。不合格的不使用(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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