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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 | 认可机构之间的多边相互承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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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09: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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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T 27000-2005《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对“承认”的定义是:对另一人员或机构提供的合格评定结果的有效性的认同。根据这一定义,认可机构之间的多边相互承认(简称为“认可机构多边互认”),是指两个以上的认可机构,每个认可机构都认同所有其他认可机构出具的认可结果的有效性,即所有这些认可机构的认可都是等效的。这些认可机构还要共同签署协议,对这种多边相互承认关系进行书面确认,并规定与此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即多边互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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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机构间的多边互认

认可机构多边互认是不同经济体之间彼此接受对方的检验、检测、认证等合格评定结果、减少或避免重复评价、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基础。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品必须符合进口方的标准、技术法规的要求,要确定商品是否符合这些要求,需要对其实施检测、检验、认证,即合格评定程序。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构成了商品跨境贸易中的技术性壁垒,即技术性贸易壁垒。如果进口方不接受出口方出具的合格评定结果,即使该合格评定是按进口方的要求实施的,那么出口商品就必须再一次由进口方实施合格评定,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进口方要求,从而造成重复评价,增加贸易成本。进口方接受出口方的合格评定结果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进口方认同出口方合格评定的实施者,即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其他必要条件比如进口方认同出口方合格评定所依据的要求和程序等)。而认同合格评定机构能力的方式之一,也是最普遍的方式,就是认同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资格,因为认可是对合格评定机构有能力从事特定合格评定活动的正式确认。但是,当这种认同需要跨越经济体时,可能遇到问题。因为出口方合格评定机构可能只获得出口方认可机构的认可,而进口方可能不了解出口方认可机构,也就不认同它的认可。不过,进口方相信自己的认可机构,所以如果进口方认可机构承认出口方认可机构的认可的有效性,那么进口方就有可能认同出口方认可机构对出口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因此,在不同经济体之间,每个经济体的认可机构都承认所有其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的认可的有效性,即认可机构多边互认,就成为这些经济体之间相互接受合格评定结果、消除重复评价、实现贸易便利化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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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接受”是两个概念。GB/T 27000-2005对“接受”的定义是:对另一人员或机构提供的合格评定结果的使用。因此承认(对另一方合格评定结果有效性的认同)是接受(对另一方合格评定结果的使用)的前提,接受是承认的最终目的。承认通常是在合格评定结果的提供方之间进行的,比如认可机构之间相互承认彼此颁发的认可证书;接受通常是由合格评定结果的使用方作出的行为,比如进口方海关依据出口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决定允许某批货物入境,或者进口国买方依据出口国卖方从出口国认证机构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决定与其进行交易。在实际当中,被承认不一定被接受,比如A经济体认可机构颁发的认可证书,可能得到B经济体认可机构的承认,但不一定被B经济体的政府部门接受,比如出于贸易保护或政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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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机构多边互认的最基本条件是所有认可机构都遵循相同的标准来运作,即国际标准ISO/IEC 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的要求》。目前,国际上对认可机构的运作是否符合该标准,是通过认可机构之间的相互评审来确认的,即同行评审。但同行评审的具体操作,并不是由A认可机构对B认可机构进行评审,而是由认可机构多边互认协议的管理机构,从互认协议各个成员选择有资格的人员组成同行评审组,对某一认可机构实施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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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机构多边互认也分为不同领域。虽然认可机构都按照ISO/IEC 17011建立管理体系、实施认可活动,但认可机构对实验室、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的具体评审活动依据不同的标准,比如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ISO/IEC 17020《各类检验机构运作要求》、ISO/IEC 17065《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ISO/IEC 1702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因此,认可活动按照评审标准划分为不同领域,比如实验室认可、检验机构认可、产品认证机构认可、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不同领域的认可活动需要不同的技术能力。与此对应,认可机构多边互认也划分为实验室认可互认、检验机构认可互认、产品认证机构认可互认、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互认等不同领域。认可机构之间的同行评审也按不同的互认领域实施。每个互认领域的同行评审,都要对认可机构在该领域所覆盖的认可活动中遵循ISO/IEC 17011的情况进行评价,还要评价认可机构是否具备运用该领域所对应的评审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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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机构国际多边互认现状
国际认可论坛多边互认协议(IAF MLA)

国际认可论坛多边互认协议(IAF MLA)的目的是向用户保证,经由不同签约认可机构所认可的认证机构和审定核查机构依据相同标准运作。

因为运行着等效的认可方案,国际认可论坛多边互认协议(IAF MLA)签约机构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承认,从而帮助业界和消费者降低成本,带来增值。

多边互认协议(MLA)通过消除技术壁垒来促进世界自由贸易。国际认可论坛(IAF)致力于寻找最有效的方法来创建单一体系以达到“一次认证,全球接受”的目标。

认可机构通过使用国际认可论坛多边互认协议(IAF MLA)标志表明其具备协议签约机构的身份。通过这些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只要是在国际认可论坛多边互认协议(IAF MLA)范围内所签发的证书,均可以在证书上联合使用国际认可论坛多边互认协议(IAF MLA)标志和认可标识。带有这个标志表明该证书是由国际认可论坛多边互认协议(IAF MLA)签约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签发的,可由该证书逐级追溯认证机构、认可机构,直至国际认可论坛多边互认协议(IAF MLA)。这就使人们相信证书是由具备能力的机构签发的,值得信任,因为这些获认可机构遵循同一套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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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多边互认协议(ILAC MRA)

ILAC的成立宗旨是通过提高对获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接受程度,以便在促进国际贸易方面建立国际合作。1996年ILAC成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其目标是在能够履行这项宗旨的认可机构间建立一个相互承认协议网络(ILAC MRA)。

ILAC MRA促进对认可的实验室结果的利用,从而减少技术壁垒,逐步结束国际贸易中重复检测造成的时间及资源的浪费,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交往、促进贸易全球化及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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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认可合作组织与区域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间的联系

国际性多边互认协议(IAF MLA/ILAC MRA)是在全球现有及发展中的区域多边互认协议基础上构建而成,希望获得IAF或ILAC互认地位的机构首先需要加入区域认可合作组织,签署区域组织互认协议,成为区域互认协议的签约机构。然后,以区域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签约机构的身份申请加入相应的国际互认协议,并经过审查最终成为国际性多边互认协议签约机构。

如所在区域尚无区域认可合作组织或区域认可合作组织的互认方案尚未通过IAF或ILAC的评审而未被IAF或ILAC承认,则该区域希望获得IAF或ILAC互认地位的机构可以直接向IAF或ILAC提出申请,以无区域从属关系认可机构的身份直接申请并加入国际性多边互认协议。

签订协议就是证明运作的等同性,不论认可机构的所有权如何,都要求按 ISO/IEC 17011运作。签订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还要证明运作的有效性,以保证其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是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区域性和国际性认可组织促进各国认可机构运作一致性,为交流信息和交换经验提供便利。通过制订指南文件等方法协调运作及机构间的合作等,并推动更多的认可机构承认并加入多边协议。

签约各方,有义务保证体系一直按标准运作;履行参加技术活动的义务,如能力验证计划和实验室间比对;促进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的国际承认,比如2012年10月CNAS与澳大利亚国家认可机构(NATA)签署双边合作备忘录。2013年,在双边合作备忘录的框架下,成立产品安全质量项目。双方在窗户产品领域和电器产品领域进行了合作。截至2019年12月,CNAS共认可了4家按照澳大利亚标准进行检测的实验室。澳大利亚政府承认CNAS认可的按照澳大利亚标准进行检测的实验室出具的窗户产品检测报告。


* _5 u; J( n' O0 o0 i( Y; f: d* i. O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要求加快消除贸易壁垒,尤其是技术壁垒,以形成全球的统一市场。认可区域性和国际性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认可工作在各国的发展和国际间的双边与多边相互承认。相互认可有着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它保证出口方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报告以及产品证书为进口方所承认,以此避免重复性检测、检查,避免产品不为进口方接受,从而起到真正消除贸易中的技术壁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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