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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知识产权创造 第八条专利资助 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次性资助1000元/件。 PCT专利: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每个国家资助10000元/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商标奖励 马德里商标: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成功1件的其中指定一个国家资助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单一国际商标:对单一国家商标国际注册成功1件一次性奖励1万元。 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1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新获得自治区地理标志产品的1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节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企业成立5年以上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由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认定自治区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培育合格并经认定为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点击链接免费咨询获取贯标辅导方案* i3 X6 }% f+ n4 K"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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