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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获得国内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0.5万元。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5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2万元;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3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1万元。 (三)对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万元的补助。 (四)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件专利补助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每件专利补助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件专利补助10万元。 (五)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商标的,每件补助1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注册商标的,每件补助0.2万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六)作为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补助1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件补助50万元。 (七)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每件补助5万元。 (八)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优势(试点)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九)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拥有至少1件有效专利和至少1件注册商标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扫码免费咨询获取贯标辅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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