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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管理,“重人情”还是“重制度”? $ A' C% U. Q; ~; C) V, z+ `" ~
驻厂咨询 朗欧企管 昨天 4 y- s/ V% t5 j: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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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 导读:情、理、法,孰先孰后,孰轻孰重,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 尽管人所共知,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从的最高权威,做事要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和逻辑才能“以理服人”;而情则是从个人的好恶喜哀出发待人处事,不能作为判断事物的主要准绳。 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很难理性遵循这样的顺序,甚至在不知不觉中就按另外一套规则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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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我在蛇口劳动人事处负责招聘工作,有一次与一家著名日资电器公司的总经理一起到全国各大城市,从5000余名候选人中招聘到了500多名员工。 在为期一周马不停蹄的招聘过程中,我与这位日本总经理逐渐熟悉,晚上还经常对饮几杯,相处甚欢。 回深圳后不久,一天晚上,单位领导家的冰箱突然坏了,广东的气候潮湿闷热,食物不经冰冻,很快就会变质。 在那个年代,冰箱还是奢侈品,要马上找到一位专业的冰箱维修人员何其困难,可不像现在,一个电话,维修人员很快就到家门口了。 于是,我很自然地想到并联系上那位日本朋友公司冰箱部的主管,请他次日一早来修理。 那位主管表示要先向上级请假,我未假思索地说:“没关系,我跟你们总经理交情好得很,我会给他打电话帮你请假的,你明天一大早过来就好了。” 但是后来我忘了给日本朋友打电话。出乎我意料的是,由于没提前请假,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那位平时表现相当出色的主管竟被辞退了。 我找到日本朋友求情,但他淡然、笃定地回复,不请假就是旷工,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必须按章行事。 我非常生气,之前招聘过程那么辛苦,他还万分感谢过我,怎么能翻脸不认人呢?为此我一直介怀多年。 后来当我自己开始走向领导岗位,处理各种与制度有关的问题时,才慢慢体会到,当初那位日本总经理对制度的坚持是对的。 如果因为某一位员工、某一种特殊情况,而让制度“打折”,那制度的权威性将不复存在。 试想一家企业,拥有百万多名员工,不排除每天都会有成百上千的特殊情况,每天都会有这样那样的理由,如果每个人都能获得通融,那么这样的企业还能够正常运转吗? 所以,那位日本总经理并不是没把我当朋友,不是不讲道理,只是作为一家大型企业的管理者,他必须坚持制度至上,使企业的规章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 e8 G! R+ z5 U, Q* h) k- R# j: B+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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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方社会重视契约精神和法制意识不同,中国人从人情社会转型的时间很短,难以绕过“人情”这一关。 传统的中庸之道和由此形成的人格、思维与行为方式,都使得“人情法则”在中国人际关系中根深蒂固。 数千年的封建社会,虽然有严刑峻法,但其根本是“人治”,重感情,轻制度,讲究柔性教化,“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企业管理者若太重“情”,难免将私情带入日常管理中。 不少人总说秉公执法,但到了一些关键时刻,往往抬出“王法本乎人情”的说辞,情字当头,法、理让位。 即使在当今社会,还是有很多口耳相传的“潜规则”,说到底,不外乎还是形式各异的人情法则在作祟。 在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高度融入世界经济大潮的背景下,人情和利害观念过度影响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将严重影响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甚至贻误中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制环境建设的进程。 但是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要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非常困难,需要克服种种观念和习惯上的桎梏。 ' Y) r: \8 m8 e/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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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现代企业要讲情、理、法,但要明确判断孰先孰后,坚持法第一、理第二、情第三。 首先,我们认同商业伦理中柔性的一面和情感的因素。 人与人之间,难免有个远近亲疏。 早年我们的司训中有一句“同事相处,友爱尊重”,就是要倡导“友爱尊重”的同事情谊。 同事之间在工作生活中同甘共苦后缔结的友情,我们非常珍视,这种隐性的文化引导得好,可以让同事之间工作配合默契,优势互补,更好地促进任务达成。 公司也经常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培训、拓展、联谊活动,培养和深化同事间的友谊与合作默契,将这些情谊带到工作项目中,又转化成为企业绵绵不绝的前进动力。 与此同时,当个人感情与公司的制度、原则发生冲突,比如绩效考核、KPI指标检视乃至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出问题时,面对无论与自己关系多好的同事,都应该铁面无私,一切以规则为先、制度为上。 当某些行为罔顾制度,侵害僭越法律时,那就丝毫不能宽恕,坚决依法办事。 法律是企业经营的底线。 我们对法律的态度是,不仅要严格谨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要比守法还严格一层,这就是我们这些年一直倡导的“守法+1”。 唯有如此,公司方得长青、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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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三个字,法为基础,是底线,不得有丝毫逾越,否则事业基础就会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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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为支撑,是企业经营的骨架,容不得侵蚀,否则不能成就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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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为连接,是企业经营必要的柔顺剂,帮助公司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凝聚力、向心力。 # c# h6 y1 _! |3 L,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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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情、理、法发生冲突的时候,法第一、理第二、情第三。 我自己也会面对此类矛盾。比如,在工作中,和我相处时间最多的还是秘书。按照公司制度,秘书在我身边一段时间后,要换岗到基层去工作。 由于总部机关和基层单位的工作差异很大,他们会出现不适应的情况,个别秘书在新单位绩效排名中处于被淘汰的位置,希望我能够帮他打招呼通融一下。 确实,朝夕相处时间久了,是有感情的。但在公司的制度面前,我也只能理在先、情让位了。 尽管我严格按照制度处理了这些事情,但心里还是一直为此留着一丝愧疚。 虽然有点不讲情,但我认为对法、理的坚持,才是最大的情。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组织的利益,才能维护最广大员工的利益。 所以,法、理、情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制度、法规是集体和公众利益的集中体现,是更高层次的“情”。 认识三者辩证统一的关系,坚持先法、后理、再情,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社会和谐进步。 正是由于各级管理干部的身体力行,我们形成了很好的文化,正确处理了法、理、情三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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