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
(对外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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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建设项目、重点部位、重点设备设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对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
第三条【风险定义】 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组合。所称风险管控是指风险辨识、分析、评级、控制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工作原则】 风险管控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控”的原则,构建政府领导、部门防控、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粤安办〔2016〕126号)。
第五条【工作职责】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类活动组织者(以下统称各类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构建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组织、推动和监管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
第六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开展风险管控技术研究、培训和专业服务等工作,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防控风险作用。
第二章 风险辨识、分析、评级与控制
第七条【企业主体】 各类单位应当采取科学可行的措施,排查、辨识、评估、控制安全风险,有效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
(一)明确风险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风险管控责任制,明确所有层级和岗位的风险管控职责;
(二)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评级、管控的标准、程序及方法等;
(三)全面排查辨识风险源,客观分析、辨识、评估风险,建立风险清单,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四)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
(五)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
(六)编制岗位风险管控手册;
(七)绘制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八条【风险辨识】 风险辨识是动态发现、筛选并记录各类安全风险的过程。风险辨识的范围包括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根源是指具有能量(有害物质)或产生、释放能量(有害物质)的物理实体;状态包括物的状态和作业环境的状态;行为包括决策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以及作业行为。
各类单位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全面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风险辨识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方法开展。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粤安办〔2016〕126号)。
第九条【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是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选择适用的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等方法,对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进行估计和预测,确定风险类别。可能性分析包括系统脆弱性、现有控制措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缺陷、不足等,后果严重性包括危险引发事故发生时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健康伤害或财产损失。
各类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进行分类梳理和分析。风险分析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度量标准进行描述。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粤安办〔2016〕126号)。
第十条【风险评级】 风险评级是将风险分析结果对不同等级的风险按照需关注程度进行排序的过程。风险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各类单位应当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因素评定安全风险等级。风险评级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风险矩阵法开展。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粤安办〔2016〕126号)。
第十一条【重大风险管控】 各类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级结果,针对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操作、教育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区域或岗位,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强化风险源监测和预警,并及时制定措施,明确责任部门、人员,实施重点管控。对无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风险,要及时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划定禁区,防止重大风险失控引发事故。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第十二条【动态管控】 各类单位应当高度关注风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可能影响风险级别;
(二)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
(三)物料、作业条件、生产工艺流程或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更;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
(五)承包商进入作业;
(六)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七)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
(八)其他可能影响分析状况的情况。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第十三条【风险清单】 各类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分析、评级及控制情况形成风险清单,做到“一险一档”。风险清单应当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要求制定,至少标明风险类别、名称、特征、位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管控措施等情况。风险特征应当至少标明风险概况、参数及发生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等情况。风险信息调整后应当及时更新风险清单。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第十四条【风险告知】 各类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标明风险名称、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引发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管控方法、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风险警示标志。
风险公告栏、岗位风险告知卡可参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行业标准的有关内容制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第十五条【业务培训】 各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管控培训,提高全员风险管控意识和能力。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第十六条【报告制度】 各类单位应当每季度定期向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报送风险清单情况。风险清单更新的,相关单位应当在风险清单更新之日起3日内及时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存在重大风险的,相关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报告一次风险管控情况,详细报告管控措施及效果。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第三章 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省安委办职责】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风险管控工作,编制风险管控工作指南,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省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应根据全省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实际,指导和开展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及安全生产风险预警、监测与管控技术研究工作,为全省风险管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粤安办〔2016〕126号)。
第十八条【地方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实施本地区风险管控工作,构建风险管控机制,加大风险管控投入,明确本地区各类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部门,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粤安办〔2016〕126号)。
第十九条【省级部门职责】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组织、推动本行业领域风险的管控工作,明确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规范和标准,制定并实施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一票否决”规定,按照“分类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行业领域分级监督管理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第18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粤安办〔2016〕126号)。
第二十条【地方部门职责】 地级以上市、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按照本行业领域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不同等级风险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将重大、较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重点检查各类单位是否落实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粤安办〔2016〕126号)。
第二十一条【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并参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建议的格式编制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报告。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粤安办〔2016〕126号)。
第二十二条【重点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先进科技推广等手段,消除、降低和控制重大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第18点。
第二十三条【发出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指定有关部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渠道及时、有效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提出事故防控要求,加强预警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粤安〔2015〕11号)。
第二十四条【落实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督促各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避免风险事故发生或者减轻风险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
依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粤安〔2015〕11号)。
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建立信息化系统】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力量建设广东省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信息系统,关联融合全省其他风险管控信息数据,绘制全省风险分布电子图,对全省风险管控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应用广东省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信息管理系统并适时组织培训,绘制本地区风险分布电子图,对本地区域风险管控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粤安办〔2016〕126号)。
第二十六条【风险信息录入】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负责采集本地区风险信息,录入广东省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新。
录入的风险信息应当完整、准确,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及相关文件的格式填写风险类别、风险等级、风险特征、行业分类等基础信息,按照规定坐标系采集风险位置信息。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粤安办〔2016〕126号)。
第二十七条【风险信息审核】 建立风险信息审核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负责对录入的风险信息进行审核、校正,核查风险信息缺项、错项和重复项,提出审核意见,清洗校正异常数据,标准化数据格式。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负责对县级录入的风险信息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审核校正风险等级、风险类别、行业分类等信息。审核校正后的信息应当及时提交入库。风险信息上图后,可以进行位置校准。
省安委办组织力量对已录入广东省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信息管理系统的风险信息进行抽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地级以上市、县级负责落实上一级提出的风险信息审核意见。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粤安办〔2016〕126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责任】 各类单位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因风险管控工作不落实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注:《安全生产法》第62条。
第二十九条【政府及部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负责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予以约谈或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风险管控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十条【联合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对各类单位风险管控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过程发现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注:《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