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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表现:
●“管事的人不重视”
●“干事的人不明白”
●“不舍得为消防安全投资”
●“长效不长”
说到底,这些都与“一个人”有很大关系,——消防安全明白人。
所谓消防安全“明白人”,就是指单位里面要有至少一名懂消防管理和消防知识、熟悉本单位情况、会操作消防设备器材,了解消防检查和隐患整改、火灾扑救、宣传教育等程序的工作人员。
社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确保拥有消防安全“明白人”是保障自身消防安全的必备条件。
有规范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社会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消防安全工作上的第一责任和事故追究顺序上的第一责任。
首先,作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组织章程,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法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其次,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独立行使职权的单位也同时具有必须独立承担的义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第一人,要义无反顾地承担起消防安全第一责任。
再者,从现实角度,虽然单位都有分管领导和责任职能部门,但他们是在主要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下开展工作的,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且在消防管理工作中需要人、财、物力的支出,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是由主要负责人同意及落实。
由于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处于决策和指挥的重要地位,为了使消防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必须明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决策和统筹安排,并与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等工作同步进行、同步发展。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单位中负有一定领导职务和权限的人员,受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具体负责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规模较大,而多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可能事必躬亲,为了消防安全工作切实有人抓,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来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的必要补充。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要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试想:
如果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连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都整不明白,如何指导下属开展具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如果一个消防安全明白人没有一定的职位与权限,他再明白也是一个人明白,他能改变这个团队吗?一个人的强大,是真的强大吗?
消防安全管理,绝不是仅仅是配置一批灭火器、日常进行检查维护;也不是控制室安排几个值班人员进行值班,组织人员清理消防通道与安全出口…
灭火器只能灭“试验”火灾,您信吗?
灭火器能灭哪些火灾您都知道吗?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这个事并不简单,整明白了能防火(远离火灾),整不明白就只能被动应对火灾(有能力灭火),被“隐患”牵着鼻子走~随时随地“小宇宙”都会爆发。
不要觉得单位“有人”就可以无忧!
人多不一定力量大,人多人为制造的“隐患”相对也较多!
很多单位自认为“有能力”防火、“有能力”灭火,可最终登上了“头条”,成为了案例中的教材,家户喻晓的典型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