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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这一理念揭示了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误区,这一理念使得“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和全员安全生产职责得到真正有效的落实,企业真正管安全的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活动实际控制人、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各个生产管理活动环节的负责任人、责任人,包括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和各个生产班组长等实际安全生产管理者,安全员的职责是监督安全生产管理者和实施者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只有企业安全生产组织者(或领导者)、实施者与监督者职责清晰,才能形成企业内部的有效稳固的安全生产三角内控构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6 E5 J- w) z' \ 当前,安全员累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能够很好地履行应有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而是将安全生产组织者(或领导者)以及实施者的责任一肩挑,却把自己的监管责任搁置在一旁,所以既累又要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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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累,我也累,因为我们都不是管安全的却干着管安全的事,有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也有同感。实际上,企业安全员是内控监督员,代表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管,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外控监督员,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管,除代表的对象不同外其工作应该基本相似,都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可是由于长期养成的习惯思维,人们也认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也必须像企业安全员那样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一旦出了事故定向思维就来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工作不到位,要追究渎职、失职责任。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如果真的像企业安全员那样,就更累了,他们管辖的地方更大,肯定是忙不过来的。所以,现在有这种说法“干也不是,不干也不是”,跑不到的地方出事了是监管不到位;监管过的地方出事,罪责是监管了为何还出事?
笔者曾经就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问“我们为何不能像警察那样呢?”的问题发表过文章《出了交通事故为何不抓交警?》,究其原因现在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所干的事情确实没有警察的那个样,完全就是一名驾驶司机或车主,出事不追究你的责任才怪呢!
现在,有关政府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感到很为难,不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究竟如何去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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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如果我们有关政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够转变观念,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是能够转变这种为难的局面的。
首先有关政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行政许可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不该做的事、应该由企业做的事交给企业,《安全生产法》和《行政许可法》已说的明明白白,笔者也就不在这里累述了;其次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尽可能地做到“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要问职责在哪?《安全生产法》和前一段时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已经说得比较清楚,笔者也曾发表过相关的文章讨论过,这里也不再表述。
如何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避责任风险,国务院早有“双随机、已公开”的监管措施提出,这一措施落实将加强执法监督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责任追究的兑现。
刚刚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2018年6月6日),提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的全覆盖,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双随机”监督检查并未排除对有投诉举报等情况需要开展的专项或重点检查,也将按照严格规范程序进行。会议要求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合监管,减少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并要求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完善考核和问责免责办法,各有关部门都要推出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和效率的监管创新举措。
——“双随机、一公开”加上对有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专项或重点检查的监管方式将是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常态。
“双随机”检查是建立在事中事后监管基础上的检查,因此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是重中之重。本次会议明确指出:一是对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可直接取消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并抓紧修改或废止规章、文件; 二是对法律法规有规定,但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间核查等涵盖或替代的证明事项,要提请修法,依托信息共享和信用体系予以取消;三是对各地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规定外,最晚应于年底前取消;四是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公布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对确需保留的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所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尽快从事前管理的旧思维中解脱出来,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取消过去那些不必要的且实践证明做不好的安全生产考核的事前管理和各类审批、备案管理,把安全生产监管重点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将原“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改为“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完全可以依据这一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任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不先参加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可先任用。但并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再参加培训和考核,而是把上岗培训与考核的主动权和责任交给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任职,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事后监督和过程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将原“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改为“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即删除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要求,改为“取得相应资格”,这就预示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将发生变化,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安全生产法》赋予了生产经营单位设备安全管理、危险源管理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些备案要求均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前审批和监管的要求,而是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按照计划进行检查实际就是事中事后检查的方式,且这种按照计划检查的主要方式就是两个方面:一是“双随机”检查,二是对举报内容的专项检查。这种有计划的检查将一改过去无计划的检查方式,或不顾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实际能力盲目要求全覆盖的检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际能力和资源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既能提高安全生产检查的实际效果,又能有利于规避检查不到位的责任追究。
“双随机”的检查将是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动态监管,而不是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过日常随机的安全生产监管,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新《安全生产法》已在日常违法违规行为上加重了处罚)并以此作为监管的重点,其监督检查的频率加大,这样将给每个企业头上悬挂了“达摩克斯利剑”,企业不再找关系、凭运气应付安全生产,而是扎扎实实地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一公开”原则就是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利于社会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实际也规避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置生产安全隐患方面的责任,防范了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违规处置的行为,能够有效地督促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
所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实施监管,必将改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被动局面,使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彻底摘掉“管安全”的帽子,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成为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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