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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k* r9 w* Z7 `2 W# k2 M& s# b; F' f2月13日,某市,一辆车停靠在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中间的护栏处,副驾乘客张某随即打开车门想要下车,此时,正驾驶电动车路过的秦某,因为来不及躲闪,直接撞上了车门。
经民警现场勘察分析,在这起事故当中,轿车驾驶员虞某和乘客张某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n/ n4 X$ r0 _6 g
民警表示虞某对他乘坐人开车门的时候,没有进行提醒,应该注意周边环境。从事故的另一方面,乘坐人张某开车门的时候也未查看车后方情况,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这起事故也再次给我们广大市民提了个醒,我们平常停车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安全地带,下车的时候,也一定要注意观察,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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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案例判决结果:
《法律与生活》综合报道,2018年3月12日上午,在北京打工的杨某因下车突开车门致骑车人撞门身亡,以交通肇事罪一审获刑1年。驾驶员和乘客下车开车门,这是一个很平常的一个动作,但如果您在停车开门时不留心周围环境,车门就会变成伤人的暗器导致不可挽回的悲剧。
2 l4 h9 e* N3 b& d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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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7日傍晚,杨某乘坐姐夫胡某的车去超市买东西,走到通州一村子北口靠边停车后,杨某打开左后侧车门下车,不料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刘某颅脑损伤,5天后抢救无效死亡。
女子杨某就因为下车前没看后面,而是直接推开了车门,结果导致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上车门,骑车人经抢救无效5天后死亡。交通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汽车驾驶人胡某负次要责任。
3月12日上午,被控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杨某在北京通州法院受审。法官当庭宣判,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杨某表示不上诉。
40岁的杨某在北京打工,她说事发当天她准备从北京回老家,回家前想去超市给孩子买东西。
通州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乘坐其姐夫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北口时,胡某将车辆临时停靠在道路右侧的非机动车道内,杨某打开的左后侧车门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刘某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为要给孩子买东西,所以我姐夫就将车停在了路边,我就拉开了左后车门。谁知道刘某正好骑车过来,结果就撞上了,但没想到,事发后5天刘某死亡,还是我姐夫报的警。”杨某说。
杨某承认自己下车前并没有观察车后方有没有车,当时天已经黑了。“一开始刘某躺在地上,后来他自己坐起来了,而且还能说话。”
“我当时都懵了,看他躺在地上就过去拉他,他坐起来后,我姐夫上去向他要家里人电话,他指了指上衣口袋,我们就拿出了他的电话通知了他的家人。”杨某在法庭上说。
今天上午,记者随民警现场模拟了一起因乱开车门造成的事故。一辆白色轿车在路边停稳后,当坐在驾驶座后座的乘客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一位市民恰巧骑电动车从车辆后方行驶过来,电动车驾驶人躲避不及,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随后,民警演示了路边下车的正确做法,“驾驶座上的司机可以通过后视镜观察后方车况,但是其他座位上的乘客则有一定的视觉盲区。下车前应该先把车门打开一条小缝,向后观察,确认没有其他车辆经过后再开门下车,这就是‘二次开门’。”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因开车门导致的交通事故不是第一次,很多人特别是乘车人下车前没有注意的意识,结果导致悲剧发生。
公诉人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
法官问杨某是否赔偿了刘某家人,杨某表示未赔偿。“我一直都想赔偿,刘某的家人到现场后说等不及救护车来了,就自己开车去医院了。我因为要在现场接受交警调查,就没去医院,后来怎么谈的赔偿我也不知道”。当庭出具的杨某丈夫的证言显示,杨某的丈夫称家里没有赔偿能力,杨某说自己家里确实不富裕,3个孩子都到了上学年龄,“我一直想赔偿,现在没有能力,等出去后我会打工赔偿的。”杨某哭着说。
经过审理,法官当庭作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听到判决结果,杨某表示服判,不上诉。“我就是想对被害人家属说声对不起,也想提醒别人,开车门一定小心,不要像我一样,后悔都来不及了。”
案件解读:
开车门导致交通事故谁担责?
1、车辆违规司机及乘客需负全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如果是在车辆违规停车的情况下开车门引发事故的,司机和开车门的人应负全部责任。
2、司机未尽义务负主要责任。
营运车辆停车下客前和过程中,驾驶人都有确保安全和提醒的义务。如果未履行义务,驾驶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开车门乘客也有一定的观察周边环境的义务。如果因开车门不慎伤人,乘客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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