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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人员不是安全保姆,更不是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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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21: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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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人员不是安全保姆,更不是替罪羊!
8 f$ q/ J" @2 g0 Y9 Q, b5 N* o原创 2018-01-16 海天 & [  `" K) u7 V; Y9 j* ?: o*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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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严啊,现在的安监工作难干啊,不光是出力不讨好,还会被送进大牢,这事儿很不划算。说安监带着原罪去工作似乎一点都不未过。

今天我们从安监部门的角度,来探讨下安监在安全工作中的定位以及该如何免责?

一、缘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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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海天看到了几起有关安监人的事件。

☞事件1:前段时间,一些省市高速公路上危化品车辆被追尾或者碰撞出交通事故的,一些安监人员被问责甚至判刑(这类案例很多,在这里不赘述了);还有前进几年,重庆綦江26名安监干部因责任与待遇不匹配,欲集体辞职的案例(具体情况不详述了,可上网搜索);

☞事件2:去年江苏省南通市安委办明确要求,从2017年起,在辖区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全面叫停单纯由政府或部门出资,通过购买安全生产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方式,帮企业查找安全生产隐患的做法。(中国安全生产报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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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状分析

☞事件1分析:出现第一个案例代表广大基层安监的现状。待遇不光不匹配责任,还经常被问责甚至判刑,也即是安监带有原罪,怎么做都是有罪的。目前,我国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管的执法责任边界,也就是对“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清单”范围缺少明确的界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也往往出现基层安监干部“不去检查是失职,去检查了是渎职”而被追究责任的案例。

☞事件2分析:隐患排查的主体是企业还是政府?这个《新安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第(二十二条)明确:“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白纸黑字,排查治理隐患的主体责任在企业,不在安监部门。

当然,我们这样说,也要有证据支撑,《新安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明确写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你看,也是白纸黑字,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是对隐患的督办和督促,不是查找隐患的主体,是监督和督办的主体。

其实,不管是《新安法》还是《意见》对安监的追责都基本类似,可以概括为三点:一、自身的违纪行为要追责;二、行政许可、审批、验收违规的,要问责;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要问责。第三条是《新安法》原话。(你也要看清,隐患是重大隐患,不是其他什么一般隐患。)

为南通做法点赞

在这里,我们要为南通市的做法点赞!安全工作当如此,不仅要执行上级要求,还应该结合当前的经验教训从实际出发,认真思考,并随时调整方向,与时俱进,并敢于担当。没有担当的人,是没有资格拥有权力的,政府更当如此!

三、为什么基层安监人员,仍被普遍问责?- w0 [3 c1 q+ i) J* o

现实生产生活中的很多事故中,即使不是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为什么还有一些安监人员屡被问责?回答这个问题,答案当然很多。当然,在这里面,我们不能排除事故案例中存在个性情况的因素,但事实上很多安全追责案例到了目前我们“依法治国”的今天,仍然存在行政追责和司法审判的结果高度贴近道德审判、高度贴合社会普罗大众普遍预期的现象

小结
[size=1em]        大家觉得一出事故,必然是因为安全隐患未排查整治到位,安全隐患未排查整治到位,必然是因为安监人员监管不到位。这个类似平常吃饭总会有人买单一样,不管大家当时推杯换盏、多么嗨皮地称兄道弟,最后总有一个人要买单。何况这个是事故奏起了离席的哀乐。不出事故之前,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出了事故以后,就是你逃我逃大家逃,一个比一个推得更干净!

[size=1em]事故死了这么多人,自然也要有人买单,这是鲁迅先生下的阿Q的辫子的延伸,不足为怪。但大家着实一想,出了事故,必须有人来买单似乎不错,但必须每次都得有安监人陪着一起买单吗?不知道这样如此下去,是应该为公众高水准的判断能力而鼓掌?还是应该为我们“依法治国”、“依法治安”未推进到位而悲哀?

四、安监到底是不是安全工作的保姆,是不是安全问责的替罪羊?
1、哲学上讲

哲学上讲,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以及和外界的因果联系。安全事故亦不例外。虽然到目前为止,在主流安全界比较认可的事故致因理论有事故频发倾向理论、因果连锁理论、能量意外释放理论、系统安全理论等,但截至目前,未有任何一种理论得到学界的全面认可。我们这里不讨论理论,只用数据说话,这也是我们日常认识事物最广泛的方法,也即是概率论和统计学。我们用这个工具来探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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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好,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茵里希利用大数据统计了55万件机械事故,得出了著名的300:29:1的轻伤、重伤、死亡的比例,但这个比例仅仅是轻伤及以上的概率比例,此仅为冰山一角,冰面下还有无数多像暗礁似的看不见的未遂事件。这说明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事件,有生产经营活动,就会发生未遂事件、事件,发生了未遂事件、事件就基本必发生事故,虽然事故的发生在比例上比较低。这是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所以要说有原罪,我们在这里可以颇为偏激地说“生产有原罪、企业有原罪”。

2、“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的局限性。

举世公认安全水平最好公司之一是杜邦公司。该公司著名的十大安全理念排名第一的理念就是“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预防)的!”这句话何等的阔气,但又何等的悲壮!其实,以我拙见,这只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或者一个理想的理念,但这不代表所有的实际情况。就像我们大学的高等数学上讲的:什么是无限大?无限大就是无限接近,但永远不能到达。

用哲学上无懈可击的理论或者理想中完美无缺的理念来指导实践没错,用于工作努力的方向也没错,但用在安全问责的底线和标准就不符合实际了。

“实事求是”是我党著名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我想这个应该当仁不让“实事求是”用在指导和践行安全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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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了那么多交通事故,为什么不抓交警?

其实,《安全生产法》从整体而言,已经很明确地规定了政府、企业、员工、安监、协会、中介等机构和人员的安全责任。安全工作从来都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群体,哪一个部门,甚至哪一级政府的事情,是每个人的事情,所以才说“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同样是管理者,出了那么多交通事故为什么不抓交警,出了那么多刑事案件为什么不抓刑警,为什么偏偏出了安全事故要抓安监人员和安管人员?一个道理。

4、安监如何自我定位、自我归位、自我有位、自我有为?

所以,作为监管角色的安监部门,自然要自我定位,自我归位,这样才能理直气壮地自我有位、自我有为。当然这些话,不是敷衍,不是应付,你要相信党和ZF“依法治国”、“依法治安”的坚定决心,也要相信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即是在《新安法》后第一个重大的安全统领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里面明确提出的“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执行效果和落地程度。( D% y( W& Z* ?9 y/ A, e1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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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该如何做?

在这里,我不敢斗胆提建议说,如何才能“免责”,如何就能“免责”。为什么?

因为在中国的很多领域,一般都是自上而下的改革。当然不是说广大基层就没有发言权了,你可别忘了,我们党有一个伟大的武器叫“民主集中制”。所以,一般的法定程序都是高层根据对基层的实际调研和真实情况进行统筹考虑或者着手做顶层设计,定了调子和路线后,基层和下面就是执行了。所以,我们,还是等待“清单”出来以后,再提建议吧。

但,我相信这个“清单”是早晚会弄出来的,因为我们相信以大大为核心的D*中*-央说话是算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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