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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被捕5人被建议追刑责,广州致9死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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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2 21: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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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被捕5人被建议追刑责,广州致9死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 W6 p) T2 I7 F, g5 k7 J2017-12-12 中国安全生产报& B: M  c+ D" [, X  w;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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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5日,广州市从化区在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造成平台上作业人员9人死亡、2人受伤。广州市安监局于近日发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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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发事故调查报告部分内容。
调查报告全文请见广州市安监局网站: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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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 q3 t2 X5 T  t0 A7 o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用于安装垃圾储坑屋面防腐板的操作平台存在整体稳定性差的结构缺陷;用于组成操作平台的简易桁架存在明显构造缺陷;事发操作平台上的荷载较大且载荷分布不均匀;在雨天环境、人员站位相对集中的情况下简易桁架发生了平面外屈曲失稳,位于45.5m高处的操作平台坍塌,而平台上人员要么未佩戴安全带,要么未正确使用安全带,人员连同物料发生高处坠落导致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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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如下:
1.事发操作平台存在结构缺陷。
(1)作为操作平台重要支撑构件的各个简易桁架之间基本无横向连系,简易桁架上铺的竹排仅有部分首尾与简易桁架绑扎固定,对增加简易桁架间横向连系作用极为有限,各简易桁架独立受力承载,操作平台的整体性差,特别是侧向稳定性差。
(2)简易桁架上铺设的竹排柔性大,竖向刚度不足。当人员走动、搬运材料等振动荷载作用在竹排上面时,竹排振动弯曲对简易桁架产生侧向推力,容易造成简易桁架侧向失稳。
(3)当同一块操作平台的五榀简易桁架中有一榀发生较大变形或侧向失稳时,荷载重新分布,其余四榀的变形将随之增大或随之发生侧向失稳,产生“多米诺骨牌”现象,导致操作平台整体坍塌。
坠落的5榀简易桁架均呈平面外弯曲变形,变形方向一致,印证了上述判断。
2.简易桁架存在明显的构造缺陷。
(1)简易桁架下弦杆的4个缺口由于采用2片扁钢通过螺栓螺母连接,结构完整性差,不满足《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2.1.25条主管在节点处连续贯通的要求。
(2)简易桁架的上、下弦钢杆的壁厚为2mm,不满足《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8.1.2条[21]壁厚不宜小于3mm的要求。
(3)简易桁架在缺口处未设斜腹杆,缺口闭合后形成梯形或矩形单元,此时缺口处桁架的上弦杆、下弦杆不是纯轴向受力,而是同时承受弯扭、剪切作用,造成桁架的承载能力严重削弱。
(4)简易桁架两端的半圆形鞍座未能与屋面桁架之间形成可靠连接,也未设锁紧或保险装置,一旦简易桁架产生大的变形,就容易从屋面桁架脱落。坠落的事发操作平台中的自编2#简易桁架缺失固定半圆形鞍座,更容易发生侧向失稳,事故中变形也最严重。
3.事发操作平台荷载较大且受力状况不利。
(1)事发操作平台上的荷载较大且载荷分布不均匀。事发前,从另一块平台拆除的竹排堆放在事发操作平台上,竹排因雨天吸水而增加了重量;屋面防腐板安装作业人员在登上平台后为了佩戴安全带集中在事发操作平台的局部位置;平台上还堆放有其它物料和工具。
(2)事发操作平台搭设需要使用简易桁架的跨度为6.5m,是事发简易桁架的最大使用跨度,受力要求最高;而且此时简易桁架4个缺口部位均用扁钢闭合代替方钢参与承载受力,受力薄弱点最多,处于最不利的受力状况。
4.事发操作平台安全警示标志和临边、兜底防护缺失。
经现场核查:一是45.5m高处位置的事发操作平台未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小心高处坠落;二是事发操作平台没有设置相关的临边防护和兜底防护,现场未见兜底安全网和临边防护栏杆、扶梯,既无法防止施工物料的飞溅掉落,也无法防护人员失足坠落;三是事发操作平台未设置限载标识,提醒作业人员操作平台的最大荷载和限定允许作业人数,以防止超载情况发生。上述情况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3.0.4条、第6.1.3条、第6.1.4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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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的性质。
0 A- ]/ z1 n/ Y' ^* P% P8 V+ t经调查认定,广州市从化区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3•25”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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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暴露出的问题:
(一)相关有资质企业允许不具备资质个人使用或租借本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主体责任严重缺失。
该项目中,土建工程总承包单位市政集团允许不具备资质个人黎剑锋使用市政集团资质,以市政集团名义承揽土建总承包工程。专业分包单位电白集团将钢结构、机电安装、装饰装修专业分包资质出借给黎剑锋,市政实业违法将混凝土、钢筋、木工劳务分包资质出借给黎剑锋,黎剑锋用来向市政集团承包相关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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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黎剑锋承包钢结构安装工程后又转包给不具备资质个人曾利春。上述企业和个人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无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无视安全风险,出借资质、包上包问题严重,直接造成主体责任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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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黎剑锋在建设单位总经理孟广伦处了解到第七资源热力电厂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将要实施招标后,在市政建筑分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冯文辉介绍下,与市政集团协商,参与了投标工作。市政集团中标后,黎剑锋与市政建筑分公司总经理彭伟海商定,黎剑锋支付挂靠费使用市政集团资质承揽第七资源热力电厂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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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黎剑锋与市政实业劳务部经理商定,支付挂靠费使用市政实业资质承揽土建总承包工程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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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黎剑锋经电白集团副总经理黄伟健同意,支付挂靠费使用电白集团资质承揽土建总承包工程中的钢结构工程以及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专业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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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施工安全、技术管理极其混乱。
市政建筑分公司、黎剑锋施工队、曾利春施工队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未对土建总承包工程中所有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对现场高处作业区域防护措施严重不到位,私自搭设不符合规范的事发简易桁架操作平台,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佩戴使用,现场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及其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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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履行职责不力,隐患排查整改落实严重不到位
监理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派驻具备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全程在岗,也未按约定配备足够的项目监理部人员,而是指定了不具备资格人员代为从事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且项目监理部人员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未立即下达整改通知或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此项施工的进行,未严格督促施工单方落实隐患整改;在施工方不整改继续作业的情况下,未立即制止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放任了事故隐患的继续存在,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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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管制度不到位,基层监督员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一些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放任事故隐患存在,致使有关单位长期违法违规实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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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相关单位(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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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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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利春,群众,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中钢结构安装工程实际承包方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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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叶喜,群众,曾利春安排在钢结构安装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和后勤保障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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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培军,群众,曾利春安排在钢结构安装工程的施工班组长,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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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应宏,群众,曾利春安排在钢结构安装工程的后勤保障和技术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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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黎剑锋,群众,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5月19日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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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俊宇,中共党员,黎剑锋安排在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的行政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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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建生,群众,黎剑锋安排在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总工、技术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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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培荣,群众,黎剑锋安排在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的副总工,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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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吴锐彬,中共党员,市政集团派驻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执行经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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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郑志鹏,共青团员,市政集团派驻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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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彭伟海,中共党员,市政建筑分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6月20日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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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冯文辉,群众,原市政建筑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7月20日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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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钟学斌,群众,市政建筑分公司市场拓展部经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6月19日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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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黄伟健,群众,电白集团副总经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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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晏有志,群众,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排在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监理部的实际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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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曾亮,群众,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排在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安全的专项监理工程师,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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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孟广伦,群众,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5月12日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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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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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苏穗东,中共党员,市政建筑分公司党支部纪律委员、宣传委员,市政建筑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组织研究和协调解决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行职责、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对施工现场安全和技术管理缺失等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未能及时督促项目部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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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戴晓鹏,中共党员,市政建筑分公司副总经理,项目确定分包单位期间,时任经营部经理,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分包工程实际承包人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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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尹志权,中共党员,市政建筑分公司工程和质安部经理,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纠正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行职责、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等违法违规问题,未能及时组织排查和消除工程项目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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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王雄旭,中共党员,市政建筑分公司技术部副经理,负责主持技术部全面工作,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过程缺失专项施工方案的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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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张广春,中共党员,市政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专业发包和合同评审审批把关不严,未发现和制止公司出借资质的行为,未能督促检查项目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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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安关峰,中共党员,市政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市政集团技术管理与科技创新,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部现场施工专项方案缺失等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未有效督促项目部落实项目技术管理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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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何景彬,中共党员,市政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未有效督促、检查项目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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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刘智强,中共党员,市政集团经营部经理,负责公司投标、专业发包和合同评审等审查,对公司专业发包和合同评审的情况审查不严,未发现和制止公司出借资质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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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肖锦龙,群众,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分管工程部和技术工作,负责土建工程项目管理和技术方案的审批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单位违法挂靠、转包行为,未有效督促落实“3•21”监理例会上所提出的钢结构施工作业事故隐患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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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刘玉贵,中共党员,建筑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培训教育、经营活动分析工作,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项目部承发包管理、施工技术与安全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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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杨粤黔,中共党员,建筑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市政集团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主持市政集团党委和董事会工作,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单位承发包管理、施工技术与安全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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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周卫东,中共党员,广环投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负责从化项目和集团安健环部等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项目管理部履行职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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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企业根据企业管理规定处理人员(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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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李寅春,群众,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工程部土建工程师,负责主管工程部中有关土建的工作,对土建工程项目管理和技术文件审查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单位违法挂靠、转包行为,未有效督促落实“3·21”监理例会上所提出的钢结构施工作业事故隐患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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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杜志强,中共党员,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部和项目经理部,明知晏有志不具有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仍然指定其为监理项目负责人,实际行使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对晏有志向其反映的高处作业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停止施工单位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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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周伟强,群众,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部副经理,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人,对事发项目监理部管理不到位,未能督促项目监理部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监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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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出书面检查人员(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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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贺全龙,中共党员,时任建筑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履行安全生产岗位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下属单位市政集团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施工技术与安全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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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梁湖清,中共党员,建筑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岗位管理职责,对下属单位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承发包管理、施工技术与安全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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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刘先荣,中共党员,广环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兼任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下属单位安全管理混乱,项目土建总承包违法挂靠等行为失察失管,未能督促检查项目管理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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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化区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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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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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肖晚辉,中共党员,从化区质安站站长,因涉嫌刑事犯罪,市检察院于2017年4月24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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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陈柱高,中共党员,从化区质安站副站长,因涉嫌刑事犯罪,从化区检察院于2017年4月24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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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罗勇,中共党员,从化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原从化区质安站副站长,因涉嫌刑事犯罪,市检察院于2017年6月26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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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孙友根,中共党员,从化区质安站太平和城区区域的监督员,因涉嫌刑事犯罪,从化区检察院于2017年4月25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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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李英才,中共党员,从化区质安站监督员,因涉嫌刑事犯罪,从化区检察院于2017年4月25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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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住建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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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颜仲冬,中共党员,从化区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主持住建局全面工作。区住建局未全面落实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下属质安站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缺乏规范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区质安站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失察。颜仲冬作为住建局主要领导,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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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汤建明,中共党员,从化区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建筑行业管理以及代管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分管质安站。区住建局未全面落实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下属质安站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缺乏规范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区质安站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失察。汤建明作为住建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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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何智敏,中共党员,从化区住建局建筑业监督管理科科长,负责建筑业监督管理科全面工作。区质安站有关监管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未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督促本次事故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建筑行业监管科负责监督执行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质安站管理、指导不到位。何智敏作为建筑行业监管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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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党委、政府(3人)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人)
(44)迟军,中共党员,从化区副区长,分管交通、住建、水务、民防、中心镇、气象等。区住建部门未正确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监管制度不到位,未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督促事故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支持、督促住建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协调、解决住建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迟军作为从化区分管住房和建设工作副区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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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行诫勉谈话人员(1人)。
(45)吴林波,中共党员,从化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分管发改、统计、教育、政务、信访法制、安全生产和区府办工作。从化区党委、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监管制度不到位,支持、督促住建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协调、解决住建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住建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吴林波作为常务副区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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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出书面检查人员(1人)。
(46)蔡澍,中共党员,从化区区委副书记、区长,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从化区党委、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监管制度不到位,支持、督促住建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协调、解决住建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住建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蔡澍作为从化区区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上述人员经司法机关查实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建议由相关部门或单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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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5家单位)。
1.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53]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由市住建委按照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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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由市住建委按照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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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由市住建委按照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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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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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54]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委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按照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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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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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粤黔,中共党员,市政集团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55]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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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庆良,中共党员,广东茂名市人大代表,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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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成,中共党员,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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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先荣,中共党员,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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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姚启源,群众,市政建筑分公司在土建总承包项目备案的项目经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56]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给予其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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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何红清,群众,持安全员B证,黎剑锋安排在项目的施工员,建议由市住建委提请省住建厅吊销其安全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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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建议。
1.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广州市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从化区党委、政府向广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从化区住建局向从化区党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广州市人民政府及从化区人民政府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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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自查自纠,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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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市建筑行业最大的国有企业集团,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要加强对下属施工企业的指导、管理,要督促本单位和其下所有建设项目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本企业和下属企业承发包管理、施工资质管理、施工技术与安全管理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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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市政集团、电白集团要落实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对施工项目“以包代管”,严禁利用任何形式实施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要切实做好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分包工程承包人资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高处作业防护措施等内容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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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加强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按约定派驻总监理工程师,配备人数足够、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职责,对于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向施工单位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或暂时停工通知,督促施工单位迅速完成整改,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工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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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广州环保投资集团、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相关企业的过程监督,协调、督促各参建单位,包括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依法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得以包代管,要督促检查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发现建设项目存在隐患问题要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方进行整改,对隐患拒不整改、拒不停工的情形,要进行严厉处罚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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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组织事故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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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全市各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各企业集团,集中召开广州市从化区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3•25”较大坍塌事故案例分析会议,介绍本次事故发生经过,详细分析本次事故原因以及本次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对照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查摆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严格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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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监管责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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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党委、政府和从化区住建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健全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党委、政府要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化区住建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强化对本行业企业的监督监察工作,及时采取监管监察措施督促本行业企业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对国有企业在日常监管监察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执行的行政处罚,要及时知会国资部门,由国资部门按国有企业业绩考核规定进行处置。国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加大对国有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业绩考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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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树立红线意识,严格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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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住建委、市交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广州供电局向本行业建设项目印发实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导检查的工作实施方案。督促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建筑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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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技术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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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和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建设项目报建或报监安全技术措施和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审查审核工作,对现场作业人员和报备人员不一致的要严肃查处;要严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施工项目配备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和资质情况、提交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作清单情况,以及相关专项施工方案制订情况,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质量技术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到位,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审批制度,现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违章指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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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做到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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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市交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广州供电局要督促本行业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惨痛教训,加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建立完善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全过程人员签字确认负责,实施全过程“留痕”记录并公示,要实现对隐患的发现、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实施整改、完成整改申请、整改效果核查验收、公示等环节的闭环管理,特别是要切实落实隐患整改的验收和公示,确保隐患整改效果并接受全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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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大建筑施工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出借资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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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住建委牵头,市交通、水利、电力、燃气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全市施工单位违法出借资质专项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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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建筑法》依法处罚,并纳入诚信体系进行监管,不能只检查不处罚,要严厉打击出借资质、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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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标准规范,严格高处作业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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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市住建委牵头,建立和完善建筑工人高处作业标准规范,建立高处作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高处作业安全培训,取得高处作业上岗资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建筑施工企业要对高处作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在作业前组织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并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持证上岗负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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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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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3 09: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追究那些不负责任,视规章为儿戏的人员,一网打尽这些玩忽职守的家伙,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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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3 09: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像直接从事施工任务的人员,没有任何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权力和能力,出了事只能当“冤大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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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3 12: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出了事只能当“冤大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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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3 14: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警钟就是要这样敲才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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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7 17: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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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7 20: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失控,甚至认为只要是专业分包,安全管理的责任就应该完全由分包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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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7 20: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下面的情况有过一个真实的审判案例:* T" h% R# X9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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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质安站历次发出整改停工通知后,未督促项目按期完成整改,也未确保项目真正实施停工。一是区质安站未组织对限期整改隐患及时进行复查:对区质安站2016年发出的要求限期整改的隐患,施工方统一于2016年12月才向区质安站提交隐患整改报告,区质安站无相关整改复查记录;二是区质安站对项目不落实停工指令情况未采取任何措施:按规定建设项目应及时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复工申请,由区质安站审核通过方可复工,经查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8次停工均无复工申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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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C2 b) j) o+ C% m: Z1 C' [(二)从化区及从化区有关部门。
9 k. Q$ l6 f; U: R* v0 @0 n' u3.从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本次事故前未正确履行职责,未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督促事故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执法不严,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存在工作人员收受施工单位礼品礼金、接受吃请等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行为。5 C5 o8 E: B, K# c: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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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二)从化区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8人)。
+ o  Z: j& K4 m( P  }% O从化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0 o6 G- f0 w! {
(36)肖晚辉,中共党员,从化区质安站站长,因涉嫌刑事犯罪,市检察院于2017年4月24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J6 X- {! D2 ?- o* h* y(37)陈柱高,中共党员,从化区质安站副站长,因涉嫌刑事犯罪,从化区检察院于2017年4月24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 R2 r* z0 ~/ t2 r' `; U" F(38)罗勇,中共党员,从化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原从化区质安站副站长,因涉嫌刑事犯罪,市检察院于2017年6月26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7 k, a' b( E. f  ^5 O
(39)孙友根,中共党员,从化区质安站太平和城区区域的监督员,因涉嫌刑事犯罪,从化区检察院于2017年4月25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m4 I2 i4 c$ H1 j(40)李英才,中共党员,从化区质安站监督员,因涉嫌刑事犯罪,从化区检察院于2017年4月25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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