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高发,出了事故、死了人,就会责任倒推,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安监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安监人员平日里就战战兢兢,出了事故更是胆颤心惊,玩忽职守罪已经成为悬在安监人员头顶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
5 x7 P& h$ E" K9 W# W8 d面对玩忽职守罪的无端指控,作为安监人员,你该怎么办?杨洪波律师结合他多年办案体会,给安监人总结出如下四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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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搞清自己的职责
面对玩忽职守罪的指控,不用我教给你,你一定会第一时间想到去查法条,对照自己的行为,看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特征。除此之外,我还要告诉你:立即搞清自己的职责。别的事,难得糊涂,这件事,关乎前途命运,糊涂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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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监管这么多年,会不清楚自己的职责?”千万不要把我的建议当作笑话来听,做了这么多年监管工作,你很可能就糊涂了这么多年。没日没夜的去企业查安全事故隐患,把自己搞得和三孙子一样,这难道该是你监管所为?上级领导布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安监部门对企业的安全隐患要“逐一排查”、“不留死角”,看来,不光是安监人员糊涂,上级领导也糊涂。至于办案机关,“为什么没有查到安全隐患?”,从检察院到法院都会反复的问你同一个问题,而且是振振有词、掷地有声,搞得你都认为自己真的是有责任。这世道崇尚“难得糊涂”,那是因为事不关己,当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你要还是糊涂,那真的就是不可救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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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非常繁杂,要多多学习研究,临时抱佛脚,也一定要搞清自己的职责,这才有助于判断自己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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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方面的职责不外乎三项: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专项监管。如果你在安监局这样的综合监管部门,你的监管对象是行业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监管任务是监督检查这些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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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指控你对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这里面一定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需要注意的是,综合监管部门也承担着部分行业监管职责,如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行业,这个不能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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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在行业监管部门,你的监管对象就是企、事业单位,监管任务就是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不是代企业去排查。如果你在专项监管部门任职,你的监管范围则仅限于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的专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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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搞清自己职责之前,切不可为讨好办案机关或出于愧疚心理说自己监管缺失。你不要认为这是平时犯错,写份检查,做个检讨,就可以过去,这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一旦形成笔录,想反悔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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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清“敌”“友”+ G" m+ W1 ~/ W- Q s+ I' F
当你开始被立案追究,尤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办案人员”这个“敌人”就已经站在了你的面前,挥之不去,你无法做到化敌为友,无论先前与他是否熟识。由于错案追究制,他不办你,就会有人办他,你无罪,他则有“罪”,他们不会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开玩笑。& S7 j; c0 g+ E. L) i g, h6 i.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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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的任务就是找到你犯罪的证据,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你的诉求与他们的工作存在冲突,且不可调和,认识到这一点,你就会抛弃不切实际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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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称谓喊了多年,但在办案人员眼中你并不是嫌疑人,他们早已先入为主的认定你就是罪犯,一旦你的口供偏离了他们的认知,他们就会认为你没有老实交待,认罪态度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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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办案机关一般不敢搞刑讯逼供,但是为侦破案件,他们经常会诱导取证。他们会告诉你没有多大事情,只要如何如何交待,就不会被判刑,有时还会以取保候审作为条件。笔者办理的玩忽职守罪案件中,讯问笔录内充斥着办案机关诱导取证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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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办案机关的诱供,你一定要提高警惕,切不可言不由衷说些与事实不符的话,铸成大错。讯问结束后,要认真核对笔录,不要怕麻烦。如果笔录有误,坚决要求修改。笔录内容不完整,应当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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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图省事,经常会催促你快点签字,这时候切不可心急,还是要认真看完。中国的法律虽然讲“不轻信口供”,但司法机关办案还是经常靠口供,尤其玩忽职守罪这样的渎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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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专业所限,你需要依靠律师,尤其是有经验的无罪辩护律师。他与你的事情没有任何利益冲突,收了你的律师费,就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最大限度维护你的权益,通俗的说叫“受人钱财,与人消灾”,换个说法是“在法律的范围内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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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在你被拘留后,只有律师成为唯一可以探望你的“亲人”,他可以为你答疑解惑、指明方向,所以一定要善待你的律师,你的命运不是掌握在办案机关手里,而是掌握在有水平、有良知的律师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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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对咄咄逼人的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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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法院审判阶段,你都可能遭遇同样的问题:为什么没有检查到事故隐患?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尤其还死了人,一定会有许多安全隐患没有被发现,这个隐患为什么没有发现、那个隐患为什么也没有发现……面对司法机关连珠炮般的发问,你一定会疲于应付、狼狈不堪。
- F8 K4 G, E+ B& t, ~8 o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这个问题本身就存在问题!“为什么没有发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做为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责任主体,本该问生产经营单位的问题为什么要问安监部门?面对这些无理的诘难,不能心虚,不要被吓倒,更不要怕言语冒犯,你可以理直气壮的反问:“安监部门没有隐患排查责任,为什么说我们就应当发现,请拿出相应的依据来?”) i: B2 s o; W( Z" A; J# N; y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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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会一直纠缠于你没有做这么,而对于你已经做了什么则视而不见。虽然说法律上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既要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还要收集能够证实无罪、罪轻证据,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办案机关对有罪、罪重的证据往往是兴趣盎然,对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则是意兴阑珊,角色使然,并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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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障目,难免会陷入“有罪推定”,为了争取主动,关于如何尽职尽责方面的话,你一定要反复强调,纵使办案机关不愿意听,所谓“敌所不欲,我之所欲也”。认真履职方面的工作记录则要做为重要证据向办案机关提交,同时留好备份,一旦,检方不附在案卷中,也好由律师向法庭提交。
+ ] d7 l" p+ P/ b: v0 m4.庭审的气场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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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做了再多的努力,你的案子还是起诉到法院。请不要怨天尤人,没有人天生就是坏蛋,也没有人刻意要与你为敌。出了事故,死了人,一定就是监管有问题,有罪推定的思想早已深入办案人员的骨髓,没有那么容易改变。顺顺气,好好准备庭审,为无罪做最后的努力才是王道。庭审需要讲的东西太多了,在这里简单介绍下庭审的气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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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官会反复交待被告人:主动认罪会从轻处理,一旦不认罪,经法庭查实有罪后,会从重判决。如果确实是有罪的案件,这个没有问题,但无罪的案件,如何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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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律师让当事人认罪,然后由律师来作无罪辩护。他们认为这样既可以争取到好的态度,又阐明了无罪辩护意见,一举两得,笔者对此实在不能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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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的气场很重要。整个庭审如果充斥着公诉人有罪的指控,当事人和律师理屈词穷、疲于应付,那是检方的气场,最后的判决结果不会好。中国的法官本来就有先入为主的毛病,一旦认罪,无疑强化了他们的错误认知,纵使律师再慷慨激昂,使尽浑身解数,怎奈气场已经被破坏,庭审的天平已经向检方倾斜。在当事人认罪的情况下,法官还能听得进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我对此表示深度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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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需要一往无前的勇气,气吞山河的豪气,容不得半点耍奸使滑的小气。怕得罪人,不敢辩,就不要做无罪辩护!法庭就是角斗场,没有一团和气,只有血雨腥风。律师和当事人当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紧密配合,共同去营造属于己方的气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