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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想和标准化较劲,成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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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 08: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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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想和标准化较劲,成全你!
% P( t1 V+ c4 P5 b4 I2017-10-02 C组 ABC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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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想和标准化较劲,成全你!9 O2 u) L  _3 f$ Q
关于标准化的事情,无论是从最初的红头文件推进开始,还是到2017年已经正式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领域内外的学者、专家、第三方机构、企业、甚至政府执法部门都有一种声音:标准化没有处罚项,不能(没办法)强制企业做,是推荐的!如果非要用一个数字来说明的话,这样的朋友数量相当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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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起来也非常有道理,因为这些朋友会用一种很多人非常乐于接受的方式来推理,那就是,法规里写“必须”才是强制的,而“安全生产标准化”恰恰如这些人所说,在安法第四条里写“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而且确实也没有直接处罚的条款(C组讨论结果是国家级确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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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样的推理还是建立在一个非常麻烦的基础之上,那就是望文生义,用本来就非常复杂的中文来推断法律法规规章里明确的基准。当然,和隐患相比,这个望文生义并不那么的明显,公号曾经有过这样一篇文章望文生义的安全无法让人心安!说的是望文生义来解读“隐患”的事情,与这个“必须”好有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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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不知,安全生产标准化,确切的定位是,企业如果不推进,是违法行为(推进了,但没有经过评审,没拿到证,是另外一回事情),尽管没有直接导致的行政处罚,但责改之后不推进,会导致行政处罚;而且不推进,在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它其它违法行为,会直接导致被施以上限的行政处罚;公号也写过详细的文章,放个链接,请大家指正:WORD文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大家做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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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法律法规规章用词有明确的红头文件加以明确,在立法技术规范(法工委发〔2009〕62号)之中,非常明确地说明了关于“必须”的说法:“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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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不是每个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罚则的,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违法行为,而且会间接构成行政处罚,而且会直接构成其它违法行为按上限处罚,怎么可能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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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现实之中还会有其它的情况发生,像有若干为企业做安全生产标准化服务的第三方,也经常会拿安全生产标准化没有处罚项,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等来解读安全生产标准化......
C组不敢说你技术水准不够,但严重怀疑你可能连不推进标准化是违法行为都不认可。* ?& K' j/ b7 Q; Y8 G0 m
随便来一个逻辑推理,只说“必须”,安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就是同条同款里的规定,是不是也是必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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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非得有“必须”来强调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法律法规规章强制做的朋友,估计是不知道或者没学过62号文件的,可以理解,但请不要与标准化较劲。

留2个背景:实际上安法之中的用语很重,立法技术规范里一般用“应当”的,安法里用了15处“必须";中文语言太丰富了,推进,强化和落实,建立,等等,在若干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规范之中表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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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 17: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中的链接,信息量很大。初步看了看,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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