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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rdliubao88@163.

    内部审核,审核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是对?还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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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0-1 20: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7-10-1 20:01) d* K& {# k1 f( N
    这个判标比起其在40楼直接援引9002判不符合的说法来,的确是一个进步。
    ) Q8 q) @. m1 K  ]  C7 s实际上,审核9.2.2C时,审核过程 ...

    6 t4 g0 U+ i' o6 }; e. `40楼是这样判的:....仍然应判不符合9.2.2c) “选择审核员并实施审核,以确保审核过程客观公正”  .谁都没有“直接援引9002判不符合”。 那只是你的幻觉。你又拿出你那所谓的逻辑。饶了一个圈子,现在还不知道你绕到哪里去了。痛快点,你同意这个这楼帖子的观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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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0-1 21: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7-10-1 21:04  d$ k: N# ~5 z# @/ C! d0 R8 {
    这是错觉吗?
    , _) L  y( @, l) U- c3 l" p$ Q或者,这不是援引“指南”作判则吗?
    7 d$ ]3 p7 ^" ~- O8 j# v/ x自己写了些什么自己都不明白?还“谁都没有”就文 ...

    $ R( ?* y6 _3 v# l好象前面不止一个人已经指明过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判了吧?---承认这点就行。那么这点已是共识,此问题讨论可以结束了。( O; K3 |( M+ w: o; o6 e; \
    至于你说的“你仍然局限于“审核自己工作”的“弥补措施”。”这就是你的逻辑出了问题。“发现因为内审审核员审核自己的工作,又没有...弥补措施而导致审核不公正。 ”。这是判不符合9.2.2c)的充分条件(有它就够),至于是否发现了其他导致影响审核公正性的事实是另外个问题。这就是我经常提到你不懂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原因。如果你是中国人,你只要是四川人(或湖北人.....)就行, 此时四川人就是中国人的充分条件。(而中国人就是四川人的必要条件(缺它不可))。这里判标列举的就是充分条件。发现不符合事实判标,很正常。

    点评

    rml
    原来你的知识都是百度来的?难怪。只会背,背的还是百度的。当然不知“数论”为何物了。  发表于 10-2 09:00
    那是数论的内容吗? 无知呀, 先去百度一下,搞懂了再说。有一点是肯定的,这个常识都没有。是没有资格谈什么逻辑的。  发表于 10-2 08:37
    rml
    噢,那是数论的内容。高等数学告诉你函数和图形哪个是哪个的充分条件,哪个又是哪个的必要条件了吗?我很喜欢看你胡勒下去喔,博学多闻的牛角尖,你就继续胡勒勒吧,我等着看笑话呢。  发表于 10-2 08:13
    rml
    还从高等数学中学来的。你在糟蹋科学。高等数学教你逻辑?高等数学教你“实数是数的充分条件,数是实数的必要条件”了吗?自己不学无术,不要往科学上推。科学只会拆穿你这种骗子。  发表于 10-2 08:05
    rml
    哈哈。还“经典”,还“常识”。先把脑袋修好了,再把舌头捋直了,否则,书上说过的拿给你一说都变了。确实经典,但不是学术的经典,是笑话的经典了。  发表于 10-2 07:56
    关于充分条件、必要条件的这个中国人与四川人的举例,是个经典的例子。充分条件、必要条件还有充要条件凡是学过高等数学的,都知道的,是常识。这个都不知道还谈什么逻辑  发表于 10-2 07:14
    rml
    一对活宝。偏要装先知。唉,可怜,真可怜……  发表于 10-2 07:00
    rml
    联合起来的瓜娃子还是瓜娃子。只会抖瓜话,还话都抖不圆泛。“四川人是中国人的充分条件。中国人中四川人的必要条件”也好意思拿出来见人?照这个说法你们(牛和猴)是动物的充分条件,动物是你们的必要条件?哈...  发表于 10-2 06:57
    rml
    两个瓜娃子联合起来了。  发表于 10-2 06:49
    这厮就一四川瓜娃子,除了会半桶水海吹,还会胡说八道。  发表于 10-2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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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0-2 09: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7-10-2 08:37
    % M2 E8 K5 I4 @9 C$ y1 D$ P这里有学了逻辑学的人还不来好好向牛角尖老师学习一下。这么好的活教材,这么生动的教学现场,人家从高等 ...

    9 Y5 d2 s( @: J3 r, m0 F" B这正是你的所谓逻辑思维,经常犯的错误。还是先搞清楚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及充要条件吧。你还不知道充要条件吧,可教你一点。由A推出了B,由B推出了A。则A 、B互为充分必要条件。A、B为等价。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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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0-2 09: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牛角尖 发表于 2017-10-2 09:05
    ) X9 q* J3 y# N这正是你的所谓逻辑思维,经常犯的错误。还是先搞清楚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及充要条件吧。你还不知道充要条 ...
    , K& y; p" g8 c! G; b
    此贴已有结论,到此为止,关于充分必要条件的问题,不是本帖内容。你可自己去研究。好容易节日有个休息机会。不再回这个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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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0-2 10: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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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0-2 10: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7-10-2 10:01
    / p# s$ ^$ }! z! S% _4 B2 K- q你不懂装懂,漏洞百出。你不敢回了。4 f. \9 Q# ?; b' U( p
    否则,以你那么强烈的复仇心理,一贯死缠烂打的方式,你有不回的? ...

    , n) R9 ^7 V$ d: w# l0 W" Y你以为我怕你?  再教点你,充要条件就是充分必要条件,由四川人可推出四川人是中国人,是中国人你能推出就是四川人吗?推不出还是什么充要条件,还怎么等价?这个都不懂。关键还是认真搞懂这些基本概念。这不是我的什么发明。这和3段论一样,是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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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0-2 11: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7-10-2 10:43! [& I5 _5 Y  X5 b, x' D& R% |4 `# G
    你当然不怕我。你的脸皮足可抵御一切。  y( i7 z2 t; G. H, e: ^% H  @
    说实在的,你连什么叫“条件”都没弄懂。还好意思“充要条件”。 ...

    3 B& O" x8 S1 B+ ~: ~恭喜你推翻了基本概念“AB可互推就是充要条件就是等价”。我不得不承认你的水平太高。恕不奉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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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0-3 11: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7-9-20 07:39) s8 e; b1 L! ~% r& _- _
    哦。那个“不符合”要不得?
    & W# z3 L1 i( @& q审核员又可以审核自己的工作了?只是要同行评审?或管理人员或同行复查?要 ...

    6 G5 m; n! M- n, R5 [) S  Rrml,你似乎理解错了“审核准则”的含义。审核准则不是对审核的要求,审核准则是对体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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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ml 发表于 2017-10-3 13:13
    , j8 S$ y5 U& h  m2 b4 T7 r8 \, S回复别人又看了一下,突然觉得礼尚往来。还是应该恭喜你一下:, u2 A; U9 t$ T$ l
    恭喜你搜索了一个数理逻辑”基本概念“以 ...
    5 T7 b1 G" k7 G2 W+ g6 S. ?) i! w1 [6 L
    你才知道有个数理逻辑?数理逻辑-数理逻辑又称符号逻辑、理论逻辑。它既是数学的一个分支,也是逻辑学的一个分支。是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或形式逻辑的学科。我没有本事推翻形式逻辑的任何基本概念。我只是照抄了个数理逻辑的基本概念。你不是把它当做胡言乱语给推翻了吗?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你的逻辑是你的逻辑。不能代表形式逻辑。休战吧?不要再闹了。好好过个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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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ml 发表于 2017-10-5 17:26, a( @9 k$ @" D" f2 v
    我知道你不怕我。
    9 c2 g& q# m; @6 N4 I/ f5 D其实应该是我怕你。
    6 N, d$ r  T$ ~1 s, _) k我怕你什么呢?
    ; a4 e4 ^8 b4 L1 d7 E7 [; X
    看来你的兴致蛮高的,我可一点雅致都没有了。我已经厌烦了和你讨论问题。其主要原因:其一是你喜欢骂人,喜欢人身攻击。这点我十分厌恶,这是低素质的表现,其二你喜欢乱扯。和你讨论是是个痛苦的事,所以我声明不再回你的贴。前段时期太忙。刚闲下一会儿。发现你在19楼无端地骂我。你回我的贴,也充满了谩骂,并开始乱扯。对你的回帖尽管乱扯,剔除谩骂我还是把它当成正常的讨论。后来发现你的逻辑有些问题。以前曾提过的充分条件、必要条件时你完全不了解。这次先抄了关于充分条件、必要条件的一个经典的中国人、四川人的例子。这仅仅是个例子,我不可能几句话把道理讲清楚,我以为你是聪明人。响鼓不用重锤,聪明人一点就通,是用不着说得那么清楚的。结果你给彻底否定了。我又抄了关于充要条件的(如果)“A可以推出B,B也可以推出A,则A、B互为充要条件,A和B等价”个基本概念,结果你又推翻了。我说这是学高等数学时学到的。你说它属于数论。后来说这是数理逻辑的内容,并判定对原贴讨论的问题不适用,只有形式逻辑是适用的。你可再多查点资料。形式逻辑没讲过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吗?鉴于上述,我还会去认真看你的帖子吗?我希望我们不要再讨论。我不会主动去回你的帖子。: R2 k0 Y9 [" h& e/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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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0-6 21: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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