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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读 | 尽职无责or失职追责,两者之间如何权衡才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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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2 17: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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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读 | 尽职无责or失职追责,两者之间如何权衡才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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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是不是道出了很多安全人的心声呢?如何将尽职无责做到最合理化?让更多安全人有个轻松点的工作环境,这是所有安全人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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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我国的安全监督管理趋势是很明显的——“由松到严”、“由点到线”、“由浅到深”、“由业余到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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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讲,以前对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尺度把握没现在这么紧。调查处理权限在地方、甚至在单位,后来有了安监总局挂牌督办,有了重大事故提级调查等,安全监督管理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社会进步而变得越发严格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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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出事,处理责任人一般也就限于出事的企业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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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上海市胶州路大火,开始发布的责任人就是无证电焊工,后来随着“深入调查”、舆论压力增大,才把责任追究到了区里(我讲这个事还是尽了小心的,不敢言辞随意);那次事故的社会影响力也是很大的,死亡58人,地点是在上海,而且还是世博会刚结束没多久,搞得世博会的庆功都没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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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天津这次,当然死亡人数更多,但是现在事故调查速度、责任追究“高度”都大不一样,责任已经从以前的“点”(我举这个例子不准确,其实胶州路大火已经是“线”追究了,只不过“线”没有现在长)到“一查到顶”的“线”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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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出事,事故的调查也就到比较明显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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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持证、合规。但天津这次我们追到了很深的层次,比如国家消防机制、港口的机制、化学品的危害、其他城市的反思、安评和环评的追究,及至反腐的高调、突然突出(杨栋梁的突然被查),充分说明了安全事故早已不限于“四不放过”的浅显层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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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们曝光的,不再仅仅是现在,还有历史;我们追究的,不再仅仅是现任领导,还有退休人员;我们反省的,不再仅仅是如何预防类似事故,还有机制……6 K! T+ D+ s8 B5 z-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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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温线事故,应该是比较容易记住的。因为这起事故发生后,现场试图“就地掩埋”出事车辆,引得舆论一片哗然。那时,我感觉某些领导的意识还处于“过去”,连“保护现场”的基本原则都不遵守,这是行政权大于法律的错误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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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的大事故,这种情况就基本上没有了(小的不好说)。事故出来后,因为手机等移动终端的出现,曝光率大大提高,而我们现在的新闻环境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所以大家对于事故的基本处理已经比较专业了。当然,这限于领导层面,不包括这次危化品的错误扑救这种技术层面。技术上我们还是短板,这和机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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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追责”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的越发明晃晃、越发锋利。“失职追责”让很多人心有惴惴、寝食难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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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很明显,我都没必要举例说教。以前搞的定的事,现在搞不定了;以前大家为了坐得稳、升得快,拼命把“没关系”变成“有关系”,编织复杂的关系网,出事后“有关系”的也就“没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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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行——位置再高,该有关系就有关系;是否已过去,该有关系就有关系;退不退休,该有关系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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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法律这把刀有点“钝”,还有一些“缺口”,有时候在某些人看来就是“装装样子”,很多人便“肆无忌惮”起来;现在法律这把刀磨的快了,缺口没了,就开始清算了。刀一出,那落地的人头可不是“装装样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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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以前犯过错误的,既没有后悔药可吃,更没有穿越改正的可能,如何不惴惴难安?前车之鉴,后来者如何不心存敬畏?当杨栋梁突然被查的消息传出时,多少人脊背发凉、噩梦不断?未来的工作里,怎能不常常出现这血淋淋的画面?很多人必然是“步步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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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失职追责”应当慢慢向“尽职无责”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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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用重典”,这个没什么错的,现在事故后的“严查严办”也让很多人感觉“大快人心”,这样想是无可厚非的,犯错担责也是法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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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冷静的想想,这些被“调查”的领导,并非都是愚不可及或尸位素餐的;即便是现在尸位素餐的,以前的他们也不是这样的。很多人可能是某方面的专家,很多人可能曾经理想高尚、心存良善、兢兢业业、成绩斐然。然而,因为“失职追责”,他们的才能和经验也就随之一起断送了,这不也是国家的损失吗?可以希望在合理范围内,加以引导和教育,将其价值发挥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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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么说,并非为他们开脱,有错误就要惩罚,这个是毋庸置疑的。我只是感觉有些可惜,国家培养他们,花了那么多代价,就这样葬送了。比如说杨栋梁,大家肯定也都去看过他的介绍,可惜了那么多年的基层工作经验,可惜了他对化工专业的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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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应该想想,我们为什么追责,不仅仅是为了处罚犯错的人,也不仅仅是为了警示将犯错的人,还有达成“安全”这个终极目标。所以,“失职追责”是一把高悬的剑,但我们其实不希望它挥来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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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天津的事情,“抓人”后就是铺天盖地的报道,跳楼的那一位,除了可能怕“追责”,可能与这扑面而来的信息也有点关系。但我没有看到对这件事故中“尽职无责”的报道。我感觉,“失职追责”的报道给人的是警示,如果这时候同时也有“尽职无责”的报道,那么给人的就同时还有“希望”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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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法制在逐步完善,法律的精神除了处罚有罪者,应该还有保护无罪者;除了警示的作用,应该也有正面引导。我们的工作,应该从不安全到安全过渡,应该从被动安全到主动安全过渡;我们的责任,也应该在“失职追责”的同时,引导“尽职无责”,让“失职”的人越来越少,“尽职”的人越来越多。因为失职少了,尽职多了,事故少了,安全多了,所以“失职追责”才会慢慢向“尽职无责”过渡了。

. r. b8 V5 _6 b% N$ Y0 n后记最近一直想写这个题材,但是怕写不好,更怕“犯错误”。今晚终于落笔了,但现在胆颤心惊的。诸位如果发现我写错的地方,请务必告知我,我立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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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实主要是想呼吁“尽职无责”,以使我们安全人可以在尽职尽责工作之后,不必担惊受怕被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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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2 21: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有道理。尽职无责、失职追责。应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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