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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生产方面,靠各类搜索引擎来进行管理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而各类传统或者新型的官方媒体、自媒体在这方面表现尤其突出,经常看到的隐患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屡见不鲜地定性是:隐患具有隐蔽(隐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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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层面对事故隐患没有做出定义,但安全监管总局的规章对隐患做出了定性的表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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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与此相对应的安全生产法系统对所涉及的各类主体于发现隐患都需要“消除”。" C- m% t. i4 {
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了隐患的两个法定属性:1.必须有依据;2.必须要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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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无法从法律法规规章的层面给隐患定性:具备隐蔽(隐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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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个定位从何而来呢?
我们不妨随便看看百度百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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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就百度百科的回答来看,该回答其实本源于社会领域,但非常巧的是被中国知网的一篇论文引入到安全生产领域之中。
笔者观点:这肯定不是第一篇把隐患引入安全生产领域的文章,因为早在2002年版的安全生产法里就提出了别的国家没有的“隐患”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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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社会学方面的定性能否用于安全生产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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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可以。
望文生义的定性可能就像曾经有过的“清格里施”的翻译一样,当某高校把教工休息室直接按中文意思翻译为“REST ROOM”和时候,大家会想得到的绝对是“盥洗室、卫生间”,这意思差了远去了。
当媒体上说PX(对二甲苯)其中的苯是致癌剂时,实际上完全搞错了,因为“对二甲笨”不是“苯”,但苯确实是已被国际癌症研究署(IARC)定位的I类致癌剂,即确定的人类致癌剂,可是致癌剂与PX没有半毛钱关系。
与此形成鲜明对应的是,当国际交流的时候我们把中国特色的“隐患”翻译成“hidden danger”老外们都这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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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说隐蔽或者隐藏具备主动性,权且用点儿文艺范儿的说法,把隐患拟人化,其实未尝不可。但关键是实际之中隐患真有隐蔽(隐藏)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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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然,不论是从一个项目的生命周期来看,还是从设备设施的生命周期来看,甚至从管理的逻辑周期乃至人的工作周期来看,几乎所有的隐患都是这样的:设计、建造的时候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装修的时候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是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周期内有修改有新要求、要求更高;或者是不知是不安全行为而为之,甚至是因为某些原因对明知不安全行为而为之且屡纠屡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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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关键的是这些隐患不管你发现没有发现,也不管你因技术水平、认知能力或者其它任何因素没有识别出来,隐患都在那里自然存在--
绝对有料的292项隐患安全检查表-伴你飞!你看在不在?( M! u) [" o. z+ D% H ]4 R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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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仅仅因为“隐患”原有的社会学意义,将隐患定性为具备隐蔽(隐藏)性是一个伪命题。望文生义的翻译不可取,望文生义的隐患定性更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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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以改编的“见与不见”结束今天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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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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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见,或者不见我,
我就在那里,
不离不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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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算,或者不算我,
我就在那里,
或来或去;
# w, k9 {8 h4 V W4 b4 i6 s% h" B你改,或者不改我,
我就在那里,
或增或减或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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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恨,或者不恨我,
我的情况都可能在你的眼里、手里、心里,
大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