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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个安全监管总局令,你看全过吗?0 ?6 \+ X2 M! f' |9 D
) \; I1 ?3 G) U: I" A原创 2017-06-23 , h; ~& J5 V; g/ v( {
白杰 刘洪亮 ABC安全
/ s' ]# J% T6 w' T8 V, }1 C感谢“安监站”,日前发布的关于总局令的文章,为安监站的认真喝彩。 受此启发,团队继续做了一些相关的工作,最终结果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总共发布过94个部门规章(不要以为我们搞错了,因为有2个11号令,一个是安全监管总局的,另一个是监察部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的,还有3个煤矿的),废止了25个部门规章,仅专门颁布废止及或修改规章的总局令就有11个之多,修订了32个部门规章,23个部门规章至今为止还没有修订过,现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总局令55个、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3个。 鉴于法律法规中的文字很多,为了避免被小人举报非原创,下面只能贴图,请大家原谅。% N& K* Q. V c4 ~$ C0 A8 J+ L%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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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3个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令,仍在有效之中,第2号令《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4号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6号令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说起来这里面有意思的令很多,安监站总结过的四个有趣现象:最早颁布的令1号令和2号令最早被废、《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次数最多、总局令第89号最具杀伤力、17号令最含糊其辞被废止。这里不重复,感兴趣可以去看公号的文章。
. I( s3 o! g* ]; L B个人感觉最有意思的令应该是23和27号令,其上位法应是职业病防治法,但其中定位与职业病防治法截然不同,如:“用人单位”按安法的定位叫“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按安法的定位叫“职业危害”,等等,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这2个令分别在2009年9月1日和11月1日实施,但自诞生之日就是违反了上位法,可以说本来就不该颁发,在2个令实施不到3年的时间内,笔者情愿相信没有监管部门用这2个令做过行政处罚,也情愿相信没有用人单位被这2个令处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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