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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凡是单纯针对量具或检验设备的校准、检定及校准方法开具的不符合都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标准7.1.5.1 总则“当利用监视或测量来验证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时,组织应确定并提供所需的资源,以确保结果有效和可靠。”很显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校准、检定及校准方法造成了产品和服务不符合要求,则开具此不符合的理由是不充分的。相反,如果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顾客和有关方的检验也符合要求,完全有理由说明监视或测量资源能够满足验证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的需要。7.1.5条款审核的重点应该是产品重要参数及关键过程配备的测量资源是否能够满足验证的要求,及测量资源的使用情况。如果不关注这两方面,而是片面围绕测量设备的校准、检定及校准方法开具的不符合,完全是没有真正理解7.1.5条款的本意。特别是把7.1.5条款中针对一些特殊的测量设备在使用中需要进行测量溯源(如气相色谱仪)的要求当做本条款的普遍要求,导致许多审核中出现单纯针对量具或检验设备的校准、检定及校准方法开具的不符合的现象发生。+ N' n& {, D0 v/ }: l& C#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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