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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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工作,2015年启动之后,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据最新消息,法制办也已通过条线渠道征求意见,且于近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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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由得不回顾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送审稿上交至国务院法制办,在法制办研究了近一年时间。与此相此,条例可以说是紧锣密鼓了!从这个角度来看,可能条例快要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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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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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负责任的HSE业内人士,在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特别是认真对照条例的若干个版本,提出了上百条的修改意见,今天特别放出来请大家批判。5 U& b; H$ N |4 s% l& ^! ^
1.第一条中,“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建议修改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因GB/T15834;
2.第二条中第一款,“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建议修改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原因同上一条之国家标准;
3.第二条第二款,“和调查处理”修改为“和调查处理等事项”,因还包括信息发布等其它事项;
4.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议明确,如直辖市的镇,行政级别为县级,且往往经济总量较大,安全生产任务繁重,较之一般省份的县人民政府更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具备安全生产的执法权限,下均同此;
5.第四条第三款,若上条得以采纳,则相关表述亦建议修改;
6.第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建议履行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而非安委会日常工作;
7.第五条第二款,“准入管理责任”建议修改为“行政许可管理责任”,因“准入”系口语化表述,不建议使用;
8.第五条第四款,”行政审批”建议修改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这样好与行政许可法口径保持一致;
9.同上条,“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议修改为“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与安法及全条例的表述一致;
10.第六条第一款,“评估”,安法中只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确有必要,则建议语序调整,修改为“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
11.第六条第二款,“风险管控”,尽管符合了国务院2017年第1号公告的精神,亦即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制发的意见,但鉴于突破了安法只提隐患不提风险的总体设计,或可考虑修改为“隐患排查和风险管理控制”;
12.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议修改为“安全生产相关标准体系”,因可能会被误读为只考虑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且至今相当数量的专家仍把生产标准的国标排除在外;
13.第七条第二款,“职业危害”建议修改为“职业病危害”,若指的是职业病危害,则此规定与职业病防治法相悖;若仅指“职业危害”,则此部分描述可以删除,与后面的描述进行整合;
14.第七条第三款,违反了标准化法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删除,或者加入约束性定语“高于国家推荐标准的地方标准”
15.第七条第四款,既然考虑到地方标准,或可加入“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16.鉴于有局部地区的法院已经有把安全监管总局的部门规章列出的违法行为作为处罚依据的行政处罚在行政诉讼之中判负的案例,故建议在全文之中,把“法律、行政法规”全部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此建议亦考虑了除安全监管部门之外的安全生产法执法部门,如卫计部门、工商部门等等;
17.第八条第二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法定名称一致;
18.第九条,”社会组织“建议修改为”社会团体“,因社会组织法尚未制订实施,但社会团体的条例已经实施经年;
19.第十条,第一款删除,或者将“健康、有序发展”修改为“健康发展”,因”有序“系口语化词汇;
20.第十条第三款,”引入“建议修改为”使用“;
21.第十三条,”安全意识…”建议修改为“安全知识、安全意识……”;
22.同上,删除”发挥……”;
23.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加入一项,(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4.第十条第二款,“公示”建议修改为“公开”;
25.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建议修改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因此系安法确定的名称,不必要扩大,否则可能造成2个制度的错觉;
26.同上,第(四)项,“管控“,建议修改为“管理控制”;全文涉及此词均同此,避免口语化表述;
27.同上第(十三)项,“规程”建议修改为“操作规程”,与安法一致并与条例全文表述一致;
28.第十六条第(一)项,“监督考核”建议修改为“考核”;
29.同上,第(六)项,建议删除,此兜底条款不建议设计,因可能涉及的责任追究;
30.第十七条第(一)项,“健全完善”建议修改为“健全”;
31.同上,第(二)项,“整改治理”建议修改为“整改”;
32.同上,第(三)项,“安全生产检查”建议修改为“安全检查”,不必要产生安法之外的新词汇;
33.同上,删除第(四)项;
34.第十八条第(三)项,“支出”建议修改为“费用”;
35.同上,第(四)项,“支出”建议修改为“费用”;
36.同上,第(五)项,“支出”建议修改为“费用”;
37.同上,第(六)项,“支出”建议修改为“费用”;
38.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议去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39.同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具体评定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议修改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0.同上,第四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自主管理安全生产的水平。”建议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自主管理安全生产的水平。“
41.第二十条,建议删除第二款,因地方可能发布地方性法规,其效力要大于地方政府的规章;
42.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并按照有关安排”建议修改为“并按照有关要求”;
43.同上,增加一款,“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人员”
44.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议删除,因该规章已废止,该定义的机构于法无据;
45.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建议修改为”安全生产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理由同上条,且培训实施的单位必然是生产经营单位;
46.同上,第二款亦建议做修订;
47.第二十四条,疑问:实际操作之中可能是双证,资格证及操作证!可能需要修改相应的描述;
48.同上,”方可持证上岗作业“建议修改为”方可上岗作业“;
49.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登记和查询系统。”建议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及上岗执业登记和查询系统。”
50.第二十六条,“统称建设项目”建议修改为“统称:建设项目”;
51.第二十七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议修改为“应当”;
52.第二十八条,同上修改建议;
53.第二十九条,“取得相应资质”修改为“具备相应资质”;
54.同上,建议加入与二十八条相同的定语;
55.第三十条,去除“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其他”,因前文已有统称(第五条第三款);
56.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公众聚集场所”建议修改为“人员密集场所”;
57.第三十二条,疑问:全文中“安全设施”与“安全设备”混用,建议统一为“安全设施(设备)”,此做法参考了安法里的词频及表述;
58.第三十三条建议删除,因现在此系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或者说特种设备安全法也是具备此职责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依据,依据组织法合法;且各地对此的规定不一致,有的并不在安全监管部门;
59.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去除”国务院“;
60.同上,去除“其他……”
61.同上第二款,建议同上2条;
62.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议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因此前第十五条已专门提及此制度;
63.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去除“国务院”,因前文中已有统称,若加上国务院,则特指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64.第三十八条,去除“对排查”;
65.建议增加一条,针对“安全生产条件”,现40-41均有所涉及,这样的话与安全生产法同步;
66.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关负责人”建议修改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67.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意义重复,建议删除第一款中重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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