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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转版后 经常有人使用这样的一个审核GB/T19001-2008版的“6.2”条款的模板 A、要求企业出示岗位任职要求,根据这方面的文件抽查几个岗位的任职要求有哪些 B 、要求企业出示员工岗位能力确认表,查看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C、查培训计划并简述内容;抽查培训记录是否按计划实施, D、查上岗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理由如下: A的理由是,依据6.2.2a) 确定从事影响产品要求符合性工作的人员所需的能力;也就是查岗位任职要求。 B的理由是,依据6.2.1“基于适当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从事影响产品要求符合性工作的人员应是能够胜任的”。怎么核实“从事影响产品要求符合性工作的人员应是能够胜任的”呢? 当然组织必须对本组织的岗位人员的能力进行确认,否则怎么知道这些人员是可以胜任的呢。 C的理由是,依据 6.2.2 “b)适用时,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获得所需的能力;” 及“ c) 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D的理由是,依据取得上岗证及可以作为证实“...人员应是能够胜任的”证据之一,因此查证可以放在6.2.1,同时6.2.2“e) 保持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的适当记录”,这些“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作为这方面的证据,放在6.2.2也有点道理,到底放在哪个条款为好呀,再加上相当一部分人将6.2.1与6.2.2a)或混为一谈,或相互颠倒。分不清了,于是干脆2个条款一起审 至于那个6.2.2 “d) 确保组织的人员认识到所从事活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做出贡献;”干脆不审了。 这样的模板当然有点问题。 用查岗位人员能力确认表的方式来判定组织是否满足了“从事影响产品要求符合性工作的人员应是能够胜任的”要求,是有问题的,标准上可没有 组织应“对人员的能力进行确认”这个要求。对人员能力的核实不是企业的事,而是我们审核员应该做的事。现场核实的方式很多,可以比照任职要求,逐项核查如“学力、是否经过培训、是否执证上岗及工作经历等”。也可以到作业现场核实操作者是否具备操作能力。后者应是主要核实手段,在审核生产及检验时做到这点尤其重要。转版后6.2.1已不能直接对应到2016版的某个条款了,有一个7.1.2条款 “组织因确定并配备所需的人员...”.与“从事影响产品要求符合性工作的人员应是能够胜任的”含义差别太大。也没有对人员能力进行核查提出要求。关于审核员对组织的人员能力和核实,好像部分体现在8.5.1e)“配备胜任的人员,包括所要求的资格”这个条款里。 那些查上岗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转版后可以放在7.1.2条款或7.2描述,这些证件也可以作为配备所需人员的证据之一,也可以作为人员能力证据的成文信息。这些证里面有些证件仅仅是满足法规要求的,如维修设备的电工证,其作用是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减少伤着自己),与产品的安全性能(避免伤了别人)并无关系。这些证件在7.1.2或7.2与其它的证一起描述要方便点。这些证有些在8.5.1涉及不到, 8.5,1e)查的是对影响产品质量有关的操作人员的能力(包含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如:核查现场操作者是否具备必要的实际操作能力、检验员是否熟悉相关的检验规范。正在施焊的操作人员是否有焊工证 等 6.2.2a)、b)、c)转版后对应条款是7.2 ,无大的变化,上述的模板只查培训记录,不查转岗、招聘、试用等措施 ,无论是2008版还是2016版, 都是不全面的。 6.2.2d) 转版后单独生成了7.3条款,内容也十分明确。审这个条款时可通过在现场抽查几名组织的人员询问其是否知道:公司的方针是什么,自己背了什么目标指标,干好了有什么好处,干坏了有什么后果。审核员根据回答的结果,形成审核发现。不要只是千篇一律地喊几句口号了事。单独生成一个条款后,应该不会漏审了。 - {* i4 p1 H* W6 e$ L! K+ ]% z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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