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安全和生产”
生产和安全,到底是什么时候分的家,是谁帮他们分的家,老茂并不清楚,也无从考究,但是我想,始作俑者的出发点,也许只是把生产和安全做一个概念性的分割,并没有否认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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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到今天,我国绝大部分企业已然把生产和安全的完全割裂开来,连部门设置都有明显的区分,诸如生产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等,而且竟在这种状态下度过了一段相对漫长的时期。这种区分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企业除了安全部门,出现“事故谁都不想碰、责任谁都不想担”的局面;而企业安全部门又限于权力、责任分配不统一(当然“利益”也是重点),能管到的可能不出事、管不到的则必然会出事。其实政府又何尝不是这是现状。以天津港爆炸事故为例,天津市和滨海区安监局均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追责,笔者妄自揣测,也许并不是安监局未去管或未去查,而是因为它根本管不了或查不了。(下文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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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目前这种局面的原因又是什么呢?是经济发展太快,我们来不及做深刻的生产安全理论研究;还是社会劳动分工细化,我们本身就需要提供更多岗位;亦或是国人固有的思维方式认定生产和安全就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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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个很明显的体现,当近年国家提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理念时,安全人像似抓住了“救命稻草”,让它在全国各企业爆火了一把,但这也似乎赤裸裸地暗示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原来以前安全真的不归我们管,那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现在才划到我们这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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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种基本理论,我们自己的政府、企业研究了几十年,居然仅仅停留在喊口号,而美国的杜邦公司早研究透了,把它提炼成“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所谓“高大上”HSE理念,在国内各企业到处推广。对于咱们安全人来说,这不仅可笑,而且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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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总结一句话: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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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安全和效益”
再说说“安全”和“效益”。念过几年书的朋友都明白,这两词都是属性名词。也就是说,安全和效益仅仅是附着在生产或工作中的一种属性,它们是无法单独存在的。换种说法,如果没有生产,就无所谓谈安全、谈效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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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企业都会设置生产(或类似的)管理部门,但奇怪的是,他们往往愿意把全部精力都集中在效益这个属性上,却极少关注安全。原因很简单,效益能够给企业带来直观利润,老板喜欢,而安全呢,要投入、要精力、要时间,利润为0看不到,也甭跟我提事故冰山理论,我懂,但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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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哪个老板不喜欢利润,好吧,既然生产管理部门不愿意管安全,干脆就把安全提拧出来,成立安全管理部,刚好《安全生产法》有硬性要求,这也算是合法合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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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边说了,安全是一种属性,它是附着在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机械设备、人员作业等各种元素中的。把安全从生产管理部门脱离出来,这下完了,不仅把自己企业坑了,也把安全部门、安全人员也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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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茂不妨给大家做这么一个比喻:
把企业主比作是男主人、生产部门比作怀孕的女主人,而生产任务就是安全诞下健康宝宝。此时,宝宝的健康安全自然由女主人全权负责,于是女主人花金钱、花时间、花精力开始好好自主调理,突然某天,女主人荒谬的和男主人说:老公,我不想调理了,我太忙太累了,我要玩手机、打麻将放松放松,你帮我找个人来管宝宝的安全吧。男主人居然更加荒谬,二话没说,请来了保姆、健康顾问、医生,告诉他们说:呐,我老婆和宝宝的健康安全就交给你们了!
那最终的后果是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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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总结一句话:“效益”和“安全”是打断骨头连着筋的亲兄弟,只能由他们的诞生者“生产”统一管理才会有真正“出息”。
三、关于“安全和责任”
安全生产的关键是自律,自律落实到企业、行业、属地三个层面:企业要管好安全、行业要管好安全、属地也要管好安全。正因为自律做不好,才有综合监管者的产生,当大家自律做的越不好,综合监管的成本也就越高,而最终的代价就是惨痛的事故。
说到安全责任,首先谈下责任的内涵?责任包含正面担当、负面承担两个部分。“正面担当”是指应尽的职责,属于份内之事;“负面承担”是指未履行好职责导致事故后果所应承受的惩处和制裁。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安全责任主要划分为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行政部门负责属地监管、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对企业,则是毫无争议的主体责任。
如果老茂没说明白,大家可以参照天津港爆炸事故追责情况理解: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是行业监管部门、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是属地监管部门、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安监局是综合监管部门,而瑞海国际则是主体责任。按照 “负面承担”原则,以上几个监管部门在事故责任方面毫无疑问是挣不脱、逃不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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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个问题:很多安监人、安全工作人员不明白,为什么天津港爆炸事故要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追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文讲过,这里再从另外一个角度提下:安监局属于综合监管部门,即便港口危化品不归它管,但是它至少对天津交通运输委、天津港集团仍负有综合监管责任。无独有偶,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其中关于安全监管部门有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所以安监部门综合监管的对象,不仅限于企业,还有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所在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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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务院安委会对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分工,初步理顺了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也较清晰地界定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之间的工作职能,但我们期待能有更详尽的责任清单出台,能从根本上解决职能交叉和监管缺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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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总结一句话:责任必须一对一,责任除以二等于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