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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QMS中的7.3条款删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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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5 09: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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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侠,对于QMS中的7.3,以前我的理解是主要是针对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进行控制,因此,在企业没有涉及到设计开发工作时,可以将7.3条款删减,简单的产品服务可以按照7.1进行策划控制。但是今天一位审核老师说,只要涉及到有销售和服务认证范围的企业,7.3条款均不能删除。不知道各位大侠对此位老师的说法有何理解,谢谢
5 T7 l% O4 x' F+ @
发表于 2015-9-15 13: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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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07: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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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08: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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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10: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5-9-15 13:456 L, }( m3 E( \$ ]( j
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 h& M$ J8 i" a( t
无需争论了,看看2015新版标准8.3条款的标题:) y9 p0 k; ?0 C/ M
Design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 X! e  O$ i3 j. S7 z" E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
, C! M6 ?; j- x% r9 ?. l* X2008版7.3.1仅要求“组织应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但2015版标准8.3条款明确要求: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适当的设计和开发过程,以便确保后续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 D# Z% Z7 h% P; Q: Z/ l$ s7 G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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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6 10: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9-16 08:53- \  |9 d& n# ]( M/ h$ X
审核老师的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准确。7 X6 ?. K' w: M2 A6 S
7.3针对的就是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不是“主要针对”)。产品的设计 ...

6 s; g$ ?1 e7 |4 D$ m3 [谢谢老师的精彩解答,你这么一说,我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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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6 10: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5-9-15 13:45
$ A% B. a9 M* E, _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9 n+ H0 H5 C3 C: U. F. ~: b
谢谢回复,我感觉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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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6 10: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jcf123 发表于 2015-9-16 07:20
' ]* F2 f8 ?5 q3 B! t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P4 n6 L  k! c谢谢回复,我感觉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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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10: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9-16 08:53
& R9 ?/ ?% r- _* z0 Z# Y1 e审核老师的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准确。% U3 H  S9 S$ I9 s  z" w/ n! H
7.3针对的就是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不是“主要针对”)。产品的设计 ...
: V7 C  a+ l4 n# ?; K1 A% H. V
个人理解:即使是连锁,也不可能所有的产品(服务)与总部长期保持完全一致吧,比如说如果有自行设计的服务组合新产品呢?销售就更多了,如果有营销手段之类也是新产品设计开发啊。: n! c2 M: m3 `2 c2 V7 f+ J) ]% F
我比较赞成一楼老师说的,销售和服务要删减7.3应该是慎之又慎的。% i5 S$ ?' o+ @$ [6 q1 R8 s8 U6 @
新人报到第一贴,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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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10: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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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10: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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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09: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我又来了,新人有些理解偏颇,但我想,多问问,肯定有助于理解得更透彻,所以,又来提问了,求指教。
; I  C7 Y; H# O% m  `0 A( D- y
7 R; V0 ~, S3 o3 E/ |一、请注意——“某些连锁组织的地方分支服从总部统一的服务规范”并非指向“全部”或“所有”。这主要是指针对相同产品相同品牌的连锁方式。“服从总部统一的服务规范”是这种连锁分支被其总部认可的先决条件。可以说:不遵从这一点的“连锁”其实都不是真连锁。
$ Q! z' N% j& s" n问:假如分店完全服从总店统一的服务规范,应该还是不能删减7.3吧?记得培训中有提到,某公司按国外的总部要求生产 产品,是不可以删减7.3的,同样的,连锁分支机构它虽然服从总店的服务规范,但肯定总部也会有新产品设计开发过程,分支机构这边应该也需要保留这个过程吧?. g) j$ e% L2 W% m  S" y
: r9 ]2 W9 S$ c& X6 w6 r* _$ {
二、“如果有营销手段之类也是新产品设计开发”是错误的。“手段”只是过程所采用的方式,不可能成为产品。因此,营销手段的开发和设计只能是过程策划(过程策划也或以是设计和开发型的)。
# d) Y1 e8 L) m说明:我之前表达不清楚。我想表达的是,假如这个公司是以营销作为产品的,而不是作为附加服务的性质,那么我的理解是,这种公司是不允许删减7.3的。对否?因为一楼说到的情况是,把销售列入到认证范围了。$ H6 R6 A4 }% |
- q2 v0 D0 @" Z9 v1 n  o0 I1 }1 X
不好意思班门弄斧,不过还是想把标准理解得更清楚一些,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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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09: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5-9-16 10:312 v4 _7 G0 i2 ~) n" P1 S
无需争论了,看看2015新版标准8.3条款的标题:
! n  K. M& w# A: B6 cDesign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 H+ x; I3 F. Q6 O0 ~产 ...
! `4 h: i1 ]( b0 S
请教:按新版的这个标准要求,那么如果一家只做简单的来料加工,完全由顾客提要求的公司申请做认证,也需要保持适当设计和开发过程吗?因为之前记得好象有说这种情况 下是可以合理删减7.3 的。* e( }2 K5 v/ W* o6 s) M

- A/ y/ U& ]4 ]能再请教一下吗?按新版是不是所有申请认证审核的组织都必须得保留7.3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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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14: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yxpyxp2533 发表于 2015-9-18 09:08
0 H3 O4 I4 [8 m8 N请教:按新版的这个标准要求,那么如果一家只做简单的来料加工,完全由顾客提要求的公司申请做认证,也需 ...
! I1 F$ V- f( Y" N: R
请按TC 176的指南来理解。
: x2 C: f# }/ q) j2015版的新指南目前尚未发布,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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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16: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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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08: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5-9-18 16:45
/ X# N! j8 h' y) y+ B4 Z+ O关于一、如果不是您记错了,就是您的培训讲错了。如果已经存在来源合法的产品规范或服务规范及其更改,您 ...
  F4 a- y' L1 I4 o
关于一,这个确实是在一个题库上看过的,是一个单选题,内容是  
; u+ E  ?- B* t3 g% ^3、一个组织生产的产品设计是由国外总部提供的,组织向顾客提供成型产品,以下哪种说法正确?(C  )/ j0 `1 Z. o! j' Z& r& K7 B/ D9 C
A、        手册中可以不包括设计的相关内容' ]: V+ _7 h# C- ^$ u+ I
B、        它可以删减7.3,因为没有设计能力3 B* v( I, F  B. r( E/ M' }
C、        不能删减7.3: a/ P+ A1 h$ ^0 p0 S5 ^+ ^) M3 K" E
D、        因为总部已获得GB/T19001-2008证书,不审7.3可以发带具有设计能力的证书
! b: i& K1 `3 n8 b/ A8 W, A: e0 `1 F6 ]# A; F/ M: _/ C
如果按rml老师说的,那么正确答案应该是选B对吗,就可以删减7.3# N+ [! O- _+ q8 r% q
7 R1 v8 E; f# S  q) ~
, h" o, {1 |* ?, s6 d
关于二,我想,如果上面提到的,公司只按总部要求提供生产或服务的,那删减是可以的,那么只需按指定要求做营销,无需策划的话,删减成立。2 I5 C0 e+ r  t) W

, F/ S8 i& |; Z还是在于之前那个概念的理解上,是被那个选择题误导了。
$ g7 _( |' m) b9 _3 S
& _, S# F0 b3 s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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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08: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5-9-18 14:24
( g/ [0 S3 \& M; ^请按TC 176的指南来理解。
0 H# f. V7 ]1 M! z2 K4 H$ r0 W7 _2015版的新指南目前尚未发布,等吧。
9 ^0 ^# u1 B$ |  ]# n0 @, s2 m
现在还只是新人,才刚刚把前标准努力理解中,感觉这条路好难走啊,坚持吧。
! m8 U: ~9 Z( _3 j/ ?3 d暂时下了一个转版的PPT先看一下,很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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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8 16: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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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16: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樱落扬 发表于 2016-2-18 16:053 H8 }2 S  U1 R/ U8 [7 x( y* G
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 i0 F9 w/ F3 j6 }: n" U* c$ ~
' l5 q8 M3 R1 [/ e9 e6 r我们公司前两天审核就遇到这种情况,审核老师说我们有企业标准就不能删减7.3,但是以前的审核老师很多年了也没有提出这个问题的。我有点想不明白。请高手们对有企业标准必须不能删减7.3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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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4 16: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樱落扬 发表于 2016-2-18 16:054 N- E  i4 L5 T: o1 o4 t
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 `5 A4 O" e, G  j; O9 \
好多人都持这个观点,但都没有说出理由,你能说出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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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4 17: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新标准好像条款基本不能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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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4 20: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企业标准就不能删减7.3,这个不一定。各推行标准的企业编制的体系文件算不算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有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如果不涉及技术标准,而采取行业标准,也不能删减吗?对删减的判定,与企业标准无关,不同的审核员理解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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