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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生活】弯道超速酿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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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9 18: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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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生活】弯道超速酿车祸(上)                     2015-04-14                                                [url=]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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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区、码头、货场、生产作业区和旅游观光场所等特定区域内,我们常常能够看到运行其中并作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些车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道路车辆,它们兼具装卸与运输的功能,但是在作业过程中往往存在载运货物脱落、整体倾翻、撞击伤害周边人员等安全隐患。因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其纳入特种设备范畴,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统一进行监督管理。
目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用于生产作业的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如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另一类是在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内使用的专用旅游观光车辆。本期讲座邀请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事故调查技术中心主任黄文和以及邱郡工程师,为大家讲解一起在旅游景区内发生的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真实案例。
一、关键词点击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条例》定义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事故案例简介
2011年11月,在上海市某个森林公园内,园区职工驾驶一辆拖挂三节车厢的内燃观光车,载有40余名观光游客行驶在公园内的道路上。正当游客观赏甚欢之时,车辆已飞速行进到一个连续转弯处,突然间,第三节车厢开始左右剧烈摇摆。虽然驾驶员立即刹车,但是第三节车厢内十余人已经随车翻落在地,其中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现场十分混乱。
三、事故原因分析
1. 现场勘察
①设备概况
设备种类:内燃观光车(列车);设备型号:TYC-20JQV1;额定承载能力:62人;空车质量:5 500 kg;观光车标识最高时速:25 km/h;观光车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②车况勘察
a)经现场检测,该车辆制动系统、行驶系统及转向系统装置齐全,工作正常。但是驾驶室内的警铃声音过轻,不能起到紧急报警的作用。
b)车厢内没有安全把手或扶手,不符合国家标准GB/T 21268-2007《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要求,车厢座位两侧塑料链条护栏多处断裂,存在安全隐患。
c)经现场试验,车辆在平坦路面上实际能够达到的最高运行速度为36 km/h,远远超过车辆制造厂所规定的“最高速度不得大于25 km/h”。
2. 管理情况调查
① 操作人员情况
观光车驾驶员持有场内专用机动作业人员上岗证,受过安全教育。
②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园区管理公司制定了针对旅游观光车辆的专项管理制度,配备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和观光车维修人员,并有对车辆进行规范检查的记录,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了安全培训和考核。
③ 事故路段安全管理情况
在园区事故现场,存在连续转弯和上下坡道的情况,但相应路段没有设置“减速行驶”、“连续转弯”、“小心坡道”等提示性标识。
3. 事故原因分析
① 直接原因
根据事发时的园区路面录像,并鉴定倾覆痕迹后认定,内燃观光车的驾驶员在驾驶车辆途经S形连续转弯处时,仍保持车速25 km/h,没有采取减速措施,致使车辆驶过第一弯道时因受到离心力的作用,第三节车厢已经发生外倾。随后经过第二弯道,惯性离心力的叠加更加剧了第三节车厢的倾翻趋势,导致该节车厢的牵引杆被折断,车厢失去平衡后侧翻。
② 间接原因
a)园区管理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重视事故发生路段存在连续转弯且有坡道的特殊情况,未设置“限速慢行”等安全警示标识,也没有针对园区内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预防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b)根据GB/T 21268-2007的规定,观光车车速限制为20 km/h。车辆制造厂提供给用户的技术资料虽然规定了“最高速度不得大于25 km/h”,但车辆制造单位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限制车辆超速的可能性,也没有在使用说明书上提示超速行驶的风险,这也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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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19 18: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生活】弯道超速酿车祸(下)                     2015-04-17                                                [url=]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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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D8 {; a+ k* x& Y$ b/ y, l) R5 |/ W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罚+ u2 G  Y2 J  Y1 N7 T4 K5 ]
1. 主要责任
观光车驾驶员在驾驶内燃观光车过程中违章操作,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吊销该驾驶员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证,并建议园区管理公司按照企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 次要责任
① 园区管理公司虽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够仔细,对园内危险源的监控不到位,故对本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② 内燃观光车生产单位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报告其属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制造单位对现有观光车辆进行整改。
五、专家点评6 A- \1 s* G% h. m7 J/ P
回顾近年来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事故,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使用环节中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和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这类事故的两大原因。目前这类车辆存在的安全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 驾驶员视线受阻,继续行驶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 车速过快反应不及,导致翻车或撞人;
3. 现场混乱,人车混杂,车辆碰物又撞人;
4. 现场作业安全标示缺乏,交叉作业导致撞人;
5. 有制度没监督,有人员没管理,对违章行为没有有效监管;
6. 指派无证人员驾驶车辆,导致事故发生;
7. 使用无证车辆,车辆缺陷导致设备损坏、人员受伤。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事故之所以会发生,主要是由于事故单位麻痹大意,在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安全规定时流于形式。
因此,对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该认真研究企业自身的作业环境,辨识其危险源,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监督措施。同时,可以借鉴道路交通管理的经验,在特定区域内设立安全警示标识,使驾驶员能够拥有一个可以集中精力、知晓危险、认真操作的环境。除此之外,还要强化安全考核,提高车辆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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