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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认证培训课程确认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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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5 18: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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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认证培训课程确认准则》的通知                     2015-03-24                                                [url=]中国认证认可[/url]) k6 ?3 C  h1 N;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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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机构及人员: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总体改革要求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CCAA)认证人员注册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CCAA根据认证培训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经过充分调研和讨论,制定了CCAA-104《认证培训课程确认准则》(见附件1),并形成了《CCAA已建立培训课程大纲的认证培训课程列表》(见附件2),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31日起实施。
按原确认规范确认的培训机构及培训课程的过渡期安排见《关于认证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认协培 〔2015〕36 号】。
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1.CCAA-3101《培训机构确认准则》;
2.CCAA-3201《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确认评审规则》;
3.CCAA-3202《CCAA认证人员培训新课程和培训教师确认规则》;
4. CCAA-3302《培训证书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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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CCAA-104《认证培训课程确认准则》
2.《CCAA已建立培训课程大纲的认证培训课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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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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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培训课程确认准则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依据相关认证人员注册要求,对认证培训课程提供者自愿申请从事认证培训的课程,开展认证培训课程确认工作。
本准则是CCAA规范类文件,具体规定了CCAA认证培训课程确认的要求和程序。
申请者提供的培训课程通过CCAA确认后,方可提供使用CCAA标志的培训课程;学员参加培训课程提供者开展的经CCAA确认的培训课程的培训,仅有助于其获得相应领域注册要求规定的知识和技能,而不代表通过CCAA的统一考试或自动取得注册资格。
培训课程提供者实施经确认的培训课程,除应遵守本准则和相应培训课程大纲的要求外,还应遵守CCAA相关自律规范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准则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制定、批准并报CNCA备案后发布。
所有CCAA文件都用中文发布。标有最近发布日期的中文版CCAA文件是有效的版本。CCAA将在网站上公布所有相关规范的最新版本。
关于更多的信息,请与CCAA培训考试部联系,联系地址如下: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中认大厦15层
邮编:100020
http://www.ccaa.org.cn
版权
©版权2015-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1  总则
1.1本准则适用于对认证相关培训课程的确认,具体规定了申请和保持CCAA认证培训课程确认(以下简称“培训课程确认”)应满足的要求和程序,解释了与培训课程确认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1.2本准则与相应的培训课程大纲一同使用,培训课程大纲规定了培训课程的内容、结构和实施要求。
    培训课程确认分为以下两类:
(1)对CCAA已建立培训课程大纲的培训课程(见《CCAA已建立培训课程大纲的认证培训课程列表》)的确认;
(2)对CCAA尚未建立培训课程大纲的培训课程的确认。
1.3 本准则为培训课程确认的通用要求,如CCAA培训课程大纲根据课程实际情况对申请条件、材料、确认方式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按照CCAA培训课程大纲执行。
1.4培训课程提供者应对经确认的培训课程相关人员和活动实施管理,并对培训评价结论负责。CCAA对培训课程的实施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1.5 CCAA对培训课程确认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解释如下:
(1)申请者:申请培训课程确认的机构;
(2)授课教师:相应培训课程授课人员;
(3)培训课程确认:对申请确认的培训课程的内容、授课教师及培训实施和管理是否满足或持续满足本准则和CCAA相应培训课程大纲要求的确认;
(4)培训课程提供者:课程通过CCAA确认的申请者;
(5)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课程提供者颁发给通过培训课程学员的证明文件。
2  申请
2.1  申请条件
2.1.1 CCAA培训课程确认采用培训课程和相应授课教师授课资格一同确认的方式进行。
2.1.2 CCAA接受所有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者提交的培训课程确认申请: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准许开展与认证相关的培训、教育活动或办学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具有覆盖本准则及相应培训课程大纲的内容和要求的培训课程管理制度;
(4)具有至少2名与申请确认的培训课程相匹配的授课教师;
(5)具有自有知识产权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培训课程;
(6)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及其他必备的培训资源;
(7)法律法规或CCAA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适用时);
2.1.3申请者提交的与申请确认的培训课程相匹配的授课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及以上职称;
(2)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两年工作经历是与所申请确认的培训课程相关的专业工作经历;
(3)具备所授课程的知识和技能;
(4)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有关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准则和有关规定,具有丰富的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
(5)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遵守CCAA认证培训课程授课教师行为规范(见本准则8.3);
(6)其他应具有的条件(适用时)。
2.1.4满足CCAA授课教师基本条件要求的工作经历应是在取得学历后获得的。
2.2  申请材料
2.2.1申请者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CCAA认证培训课程确认申请书;
(2)独立法人证明文件;
(3)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准许办学的批准和登记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4)培训课程管理制度;
(5)符合要求的培训课程教材(应同时提供电子版本),按确认类型要求如下:
①申请确认已建立培训课程大纲的培训课程,提交的培训课程教材至少应包括:培训教材、教学手册(包括教师手册、学员手册等)、教学案例与练习、含答案的试卷(每门课程2套)等;
②申请确认尚未建立培训课程大纲的培训课程,提交的培训课程教材至少应包括:培训课程大纲(具体内容见申请表)、培训教材、含答案的试卷(每门课程2套)等;
(6)培训合格证书、结业证书(如有)样本;
(7)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8)培训课程说明性文件,内容包括申请者简介、培训课程的综合性说明等,详见申请表(适用于尚未建立课程大纲的培训课程);
(9)网络课程设计方案【内容包括视频形式(三分屏、Flash 等)、章节分割方案等】(适用于使用录制课程授课的培训课程);
(10)其他要求的材料,如授课教师授课能力证明等(适用时)。
2.2.2所有提交CCAA,用于支持培训课程确认的文件和材料,应使用中文。相关文件和申请书等可在CCAA网站下载或从CCAA获取。
3  确认
3.1  申请审查
3.1.1 CCAA在接到正式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培训课程的申请材料齐全性进行初步审查。若存在问题将通知申请者,由申请者在限期内进行整改;若通过初步审查,CCAA将与申请者就相关确认内容、费用等方面签订《确认合同》。若整改未通过,则CCAA将通知申请者,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1.2 CCAA按照本准则和相应课程大纲对通过申请审查的培训课程及相应授课教师实施初次评审,评价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本准则和课程大纲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授课教师的授课能力。
3.2  初次评审
初次评审通常包括文件评审、授课教师评审、网络课程测试(适用时)。
3.2.1 评审组
3.2.1.1 评审组由CCAA聘用的评审员组成;评审员来自于CCAA、培训课程提供者、认证机构及其他方面推荐的行业专家。CCAA按程序对评审员进行选择,并进行统一管理。
3.2.1.2 CCAA欢迎向CCAA推荐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和丰富的认证行业实践经验,个人素质、品行、身体状况良好,了解认证人员培训且对于认证行业有深入研究的行业专家。
3.2.2  文件评审
3.2.2.1 CCAA在确认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根据本准则和相应课程大纲完成对提交的书面材料的文审。评审组将根据评审情况编写包括不符合项在内的《文件评审报告》,CCAA根据文件评审结果,在所有不符合项均验证关闭后,对符合条件的授课教师进行评审。
3.2.2.2 文审所需人日数与相应课程时间相关,具体所需人日数请见表1(以1门培训课程为例):
1    文件评审人日数表
序号
培训课程时间
所需人日数
1
8小时以下(含8小时)
1人日
2
8小时以上—24小时(含24小时)
2人日
3
24小时以上—40小时(含40小时)
4人日
4
40小时以上
培训课程时间每增加16小时,增加一个评审人日;不足8小时不计,超过8小时按16小时计算。
注:1个人日以8小时工作时间计算
3.2.3  不符合项验证说明
3.2.3.1 对评审中所发现的不符合,申请者应在30日内对不符合项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如有特殊情况或评审组根据验证情况认为确需延长验证时间的,则关闭时间累计不能超过60日。申请者应及时将纠正、纠正措施及证明材料报评审组验证。
3.2.3.2 评审组应在收到纠正材料后完成纠正措施验证。纠正措施的验证应视情况采取现场或文件验证的方式。
3.2.4授课教师评审
3.2.4.1 CCAA将组织评审组对通过文件评审的培训课程的授课教师进行集中评审,评价授课教师对所讲授课程的授课能力。
3.2.4.2 CCAA将在评审前发布评审计划,评审通常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分为课程整体介绍、模拟授课和现场问答3个环节。
3.2.4.3 授课教师模拟授课时间及评审人日数与相应课程时间相关,具体请参见表2(以1门培训课程为例):
2    授课教师评审人日数表
序号
培训课程时间
每名授课教师模拟授课时间
评审人日数
1
8小时以下(含8小时)
1小时
模拟授课时间乘以评审组人数除以8
2
8小时以上—24小时(含24小时)
1.5小时
3
24小时以上—40小时(含40小时)
2小时
4
40小时以上
培训课程时间每增加8小时,在2小时模拟授课时间的基础上增加0.5小时;不足4小时不计,超过4小时的按8小时计算。
注:1个人日以8小时工作时间计算
3.2.5  网络课程测试(适用时)
如申请者申请确认的培训课程的授课形式包含网络授课,则申请者应按大纲及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课程的录制和(或)设备的测试,相应的录制资料和(或)测试结果应提交CCAA,CCAA可对相关资料进行评价或进行实地评测。
3.3  评审结论
3.3.1评审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CCAA将终止评审:
(1)申请者撤回申请的;
(2)评审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3)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中的纠正措施,或已开出两次不符合仍未能关闭的;
(4)无法满足评审要求,无法再进行后续评审的;
(5)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3.3.2  确认决定和证书
3.3.2.1 CCAA对初次评审情况进行核查,对通过文审、授课教师评审等环节的培训课程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定意见。
3.3.2 2 CCAA秘书长根据评定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决定。
3.3.2.3申请确认的培训课程获得通过的,CCAA将颁发《认证培训课程确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培训课程提供者在确认证书有效期内可按要求开展经确认培训课程的培训活动及颁发带CCAA标志的培训合格证书。
3.3.2.4 CCAA将对经确认的培训课程及其相应授课教师、培训课程提供者等信息在CCAA网站发布,方便公众查询。
3.3.2.5 确认证书有效期内,依据的标准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培训课程提供者发生重大变化时,CCAA可对培训课程及相应授课教师重新实施确认。
4  监督管理
4.1 CCAA对经确认的培训课程进行监督管理,以确定其培训课程的实施和管理、授课教师等是否符合本准则和相应培训课程大纲的要求。
4.2 在确认证书有效期内,CCAA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申投诉情况、学员反馈等信息进行监督评审。
4.3 监督评审的方法包括:培训课程现场见证、学员意见征求、培训课程提供者档案记录核查、同行评议等。
4.4培训课程提供者应接受并协助CCAA对其相关培训教学活动所实施的评审。对监督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培训课程提供者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CCAA对违反本准则、其他CCAA相关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本准则要求进行培训课程确认资格处置。
4.5 CCAA鼓励社会公众和行业人员对培训课程提供者实施经CCAA确认的培训课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反馈CCAA。
5  再确认
5.1 培训课程再确认,是CCAA对《认证培训课程确认证书》有效期将届满、申请延续使用的培训课程提供者的培训课程进行再次评审的活动。再确认是评价培训课程的运作实施能力、授课教师和相关管理与本准则和课程大纲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
5.2培训课程提供者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CCAA提出再确认申请,提交本准则2.2中要求的书面材料,CCAA按照初次评审的要求和程序对培训课程进行再确认评审;如在培训课程上一个确认周期内,相应授课教师完成了三次全过程授课,则在再确认评审中对其免除授课教师评审要求。
5.3 CCAA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对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培训课程的再确认评审,并做出批准决定。对通过再确认的培训课程CCAA将换发新确认证书。
6  培训课程管理要求
6.1  课程宣传
6.1.1在涉及经确认的培训课程的广告、招生通知等宣传中,培训课程提供者应准确地使用课程名称、机构名称和CCAA课程确认编号。仅允许经CCAA 确认的培训课程使用CCAA 的名称和标志。禁止用暗示、含糊其词等手段误导学员。
6.1.2培训课程提供者应自主招生,不得涂改、出租、出借确认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转让培训业务。
6.1.3培训课程的收费应符合相关要求,培训课程提供者应公开收费标准。
6.2  课程实施
6.2.1培训课程提供者在实施面授及网络视频授课前,应在开班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过CCAA网络平台上传培训班计划;培训班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上传实施结果。培训班信息如有变化,培训课程提供者应及时进行修改或反馈CCAA。
培训课程提供者在实施录制课程授课或面授与网络授课相结合的培训课程时,应在每月10日前向CCAA通报上月培训完成情况及实施结果。
6.2.2课程开始前,培训课程提供者应要求学员填写入学登记表并本人签名,入学登记表上应附CCAA相关注册要求,以便学员在入学前能明确自己是否符合相关注册规定。培训课程提供者应告知学员参加此培训仅有助于获得相应注册准则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应避免使学员认为培训合格即可通过CCAA的统一考试或自动取得注册资格。
6.2.3课程开始前,培训课程提供者应告知学员关于应参加全部课程时间和活动的要求,以及禁止各种影响培训的行为的要求。
6.2.4课程开始时,培训课程提供者应向学员介绍课程形式、学员责任、学员评价方式和依据。每位学员应获得一套完整的课程教材,其中包括:培训教材、学员手册、案例练习等。
6.2.5经CCAA确认的授课教师应按确认课程的时间安排、内容和要求实施教学,其使用的PPT内容应与培训教材等相一致。培训课程提供者应对课程进行有效管理,按照确认的培训课程和时间实施培训,并使用经CCAA确认的相应授课教师按要求进行CCAA确认课程的授课。
6.3 学员评价和反馈
6.3.1培训课程提供者应规定对学员完成全部培训活动和培训课程时间并达到培训目标的评价方式和程序,按规定进行评价并形成记录。
6.3.2培训课程提供者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应在评价结论上签字,培训课程提供者对包括授课教师等与培训课程实施和评价相关的人员进行管理,对培训评价结论负责。评价的实施者应具备评价能力,并客观公正。
6.3.3评价结论为合格的学员应获得经CCAA确认的“培训合格证书”。如学员未完成培训课程全部课程时间的学习应判定为不合格,不能通过培训。
6.3.4培训课程提供者应确保从学员处获得包括学员对教材、课程实施及管理、学习方法、学习资源的使用、授课教师以及学习目标的实现等意见。
6.4  记录
6.4.1培训课程提供者应保存相关记录,以证明满足本准则和课程大纲的要求并应确保CCAA能获得这些记录。所有本准则要求的记录应是真实、有效、完整的,且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
6.4.2记录可采用CCAA可接受的任何媒介形式,主要包括:纸件、电子媒介等。应使用中文或英文保存记录或记录译文。
6.4.3培训课程提供者应保存培训课程的记录,通常应至少包括:
(1)培训的地点、方式、日期、人数、授课教师、培训课程、有关的广告和宣传材料;
(2)培训过程资料(如作业练习、教师评价表、学员评价表、学员意见反馈表及其他与培训过程相关的资料);
(3)学员合格判定的记录及经培训课程提供者确认的学员评价结果;学员对培训课程的评价、反馈意见及申投诉记录等;
(4)参加课程的所有学员的报名登记表、通讯名录、签到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及证书发放记录。
以面授或网络视频授课的培训课程,记录应以培训班为单位归档;以录制课程授课或面授与网络授课相结合的培训课程,记录归档方式由培训课程提供者选定,应记录完整且方便查询。
6.4.4培训课程提供者应按照CCAA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完整的报告培训信息。
6.4.5培训课程提供者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对包括授课教师在内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理解CCAA培训课程确认的要求,并保留培训记录。
6.5  证书和标志使用
6.5.1培训课程提供者颁发给评价合格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的内容和样式应符合CCAA《培训合格证书实施指南》(见附件)的要求并经CCAA确认。
6.5.2如学员参加了全部培训,但未能通过评价考核,可获得一张培训结业证书,该证书应清楚地表明学员只是参加了培训,而不应暗示通过了培训。结业证书上不应带有CCAA标志。
6.5.3培训课程提供者应向公众提供查询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性的方式,方便公众查询。
6.5.4培训课程提供者对CCAA标志的使用,应符合CCAA《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规则》,并仅允许在按要求实施CCAA确认课程时使用CCAA的标志。
6.6  教材要求
6.6.1培训课程提供者应根据本准则、课程大纲、考试大纲、管理体系标准等编制培训教材、教学手册、案例练习、试卷等,并根据变化或持续改进的需要及时对课程教材进行更新,保持课程教材的有效性。
6.6.2经CCAA确认的课程教材在封面上应显著地注明经确认的培训课程确认编号、课程名称、培训课程提供者名称和通过CCAA确认的信息。
6.6.3培训课程提供者应在课程通过确认后每年(确认当年除外)进行至少一次的试卷更
新,即向CCAA提供每个培训课程2套以上按当年现行有效的CCAA考试大纲编制的含答案试卷。
6.7  保密、投诉和申诉
6.7.1培训课程提供者应制定适当的措施,应识别学员需保密的信息并进行保密;除特殊要求外,学员的信息未经学员本人的书面允许不得透露给第三方。
6.7.2培训课程提供者应建立适宜的程序,以处理针对其培训实施和决定的投诉和申诉;该程序应包括根据投诉和申诉分析原因、培训课程提供者对投诉处理中发现自身不符合的应采取纠正、纠正措施和(或)预防措施的条款,接受CCAA介入等内容。
6.7.3培训课程提供者应告知所有学员他们有权投诉或申诉,如果学员需要,应向其提供投诉和申诉的书面程序。培训课程提供者应将投诉或申诉的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每个相应投诉或申诉人,并告知他们有权就处理结果向CCAA提出申诉。
6.7.4培训课程提供者应确保参与投诉、申诉处理过程的人员没有实施涉及投诉、申诉的培训工作。对投诉、申诉的处理决定应由与投诉、申诉事项无关的人员做出。对投诉、申诉的提出、调查和决定不应造成对投诉、申诉人的任何歧视行为。对投诉、申诉人和投诉、申诉事项应保密。培训课程提供者应保留所有投诉和申诉及其处理的记录。
7  信息与变化
7.1 培训课程提供者应及时完整通报经确认培训课程的相关培训信息,并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CCAA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该年度的培训实施情况的总结和分析、未来发展或改进方向及社会责任等方面。
7.2 培训课程提供者应按要求通报培训计划和实施结果,CCAA承认按规定通报的符合要求的培训结果。
7.3 培训课程提供者应将以下变化信息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CCAA,CCAA根据变化对经确认培训课程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重新确认:
(1)如培训课程(包括教材、课程制度等)发生变化,培训课程提供者应确保先经CCAA确认,并应确保授课教师及对培训质量有影响的人员获得、理解、掌握并使用更新(变化)后的培训课程及相关资料;
(2)对经确认的培训合格证书在设计、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任何变化,均应在变化前通报CCAA,在CCAA确认符合要求后再颁发;
(3)培训课程提供者地址、名称、经营范围的变化;
(4)法定代表人、授课教师等人员及组织机构方面的变化。
8  行为规范            
8.1 培训课程提供者应确保在确认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积极主动配合CCAA的评审活动,不得有意隐瞒有关情况。
8.2培训课程提供者及其相关人员在实施经确认的培训课程时,应遵守本准则和相应课程大纲的要求,同时还应遵守CCAA相关自律规范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8.3  CCAA确认课程的授课教师均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并在提交确认申请时亲笔签署表明其遵守行为规范的声明:
(1)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客观公正;
(2)努力提高个人的专业能力和声誉;
(3)依照经CCAA确认的培训课程内容及时间,进行相应的授课及评价工作;
(4)不承担本人不能胜任的课程;
(5)不接受任何利益相关方的任何贿赂、佣金、礼物或任何其他利益,也不应在知情时允许同事接受;
(6)不有意传播任何可能损害认证培训过程的信誉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7)不以任何方式损害CCAA的声誉,与针对违背本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进行充分的配合;
    (8)其他CCAA要求(适用时)。
9  确认资格处置
9.1  培训课程确认资格处置
9.1.1培训课程或/和其相关方面(如培训课程提供者、授课教师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CCAA将暂停其确认资格3-6个月,并责令整改:
(1)违反本准则、课程大纲、自律规范等确认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情节较
轻、能够整改的;
(2)未按合同规定时间缴纳,拖欠或未缴纳合同规定的费用的;
(3)在评审或检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情节较轻的,对评审或检查结论不会产生决定性影响的;
(4)评审过程中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5)未通过监督评审或拒绝接受监督评审的;
(6)课程相关的授课教师或其他人员在课程实施和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7)错误使用CCAA确认证书、标志的;
(8)违反CCAA其他要求的。
9.1.2培训课程或/和其相关方面(如培训课程提供者、授课教师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CCAA将撤销培训课程的确认资格并公示:
(1)违反本准则、课程大纲、自律规范等确认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情节严
重的,CCAA经认定不能整改的;
(2)超过合同规定时间15个工作日仍未缴纳合同规定的费用的;
(3)在评审或检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对评审或检查结论有决定性影响的;
(4)CCAA要求进行整改,但拒不整改或暂停后已延长整改时间仍然无法完成整改的;
(5)年度内多次违规经营,被学员或组织投诉较多,并经查证属实的;
(6)损害CCAA的声誉的。
9.1.3培训课程或/和其相关方面(如培训课程提供者、授课教师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CCAA将注销对培训课程的确认:
(1)不再符合本准则或课程大纲规定的条件或要求的:如培训资质失效、无符合要求的授课教师及教材等;
(2)培训课程提供者申请的;
(3)培训课程确认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4)培训课程提供者依法终止的,如已申请破产等。
9.1.4确认资格暂停的,培训课程提供者在确认资格未恢复前不得使用CCAA标志开展相关的培训活动;确认资格撤销或注销的,培训课程提供者不得再使用CCAA标志开展相关的培训活动,且撤消后3年内CCAA不再受理此培训课程提供者此项课程的确认申请。
9.2  授课教师授课资格处置
9.2.1授课教师授课资格的持续有效性和授课教师的授课能力、行为、培训课程提供者及相应培训课程的确认证书有效期相关。
9.2.2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则CCAA将取消授课教师的授课资格:
(1)所讲授的培训课程已注销或撤销的;
(2)授课教师不再满足确认条件相关要求的;
(3)授课教师违反本准则、CCAA自律规范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4)收到对授课教师的投诉或举报,经证实属实的。
其中当出现上述情况(3)(4)时,CCAA不仅将取消授课教师的授课资格,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此授课教师的确认课程授课申请。
9.2.3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则CCAA将对授课教师进行再次评审考核:
(1)所讲授的培训课程的确认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进行再确认的;
(2)培训课程提供者发生变更的;
(3)所讲授的培训课程发生较大变更的;
(4)其他经评价认为应进行再次评审的。
9.2.4授课教师的授课资格取消的,授课教师不得再讲授CCAA相应确认课程,培训课程提供者在进行培训课程讲授时不得使用无CCAA有效授课资格的授课教师。
10  时限和费用
10.1 CCAA对培训课程确认的各项评审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中规定的评审完成时限均指一门培训课程的确认申请完成时限。
10.2 CCAA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与确认相关的费用及标志使用费。评审过程一经开始,不论评审结果如何,申请者都应按照确认合同要求及时缴纳相应费用。
11  申诉、投诉和争议
任何对CCAA的决定的申诉或对CCAA在确认工作中的投诉、争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所有申诉、投诉、争议应依据CCAA《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12  附则
本准则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培训合格证书实施指南
         
附件
培训合格证书实施指南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培训课程提供者颁发给通过培训课程的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的基本要求,确保培训合格证书的规范化。
1.2 本文件的规定适用带有CCAA标志的培训合格证书的管理。
2  培训合格证书的基本内容和编排格式
2.1  证书内容
a)清楚地说明课程经CCAA确认;
b)CCAA的标志,并应符合CCAA《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规则》;
c)每张证书的唯一编号,编号格式见2.3;
d)清楚的标明培训课程名称、培训课程确认号、培训课程提供者的名称,并应与CCAA课程确认证书上的描述一致;
e)培训日期;
f)学员姓名(包括拼音),该姓名应与拟用于CCAA认证人员注册的一致;
g)学员已成功地完成了课程的说明;
h)培训课程提供者印章;
i)在证书的单面上包括所有的信息。
2.2 证书编排格式
证书应不大于A4幅面,不小于B5幅面,具体编排格式由培训课程提供者自行确定。
2.3 “培训合格证书”编号的规定格式
XXX─ XXXX─ XXXX
                                         
                             
证书序号
                                        培训年度
                                        培训课程确认号                                                     
                                       
其中证书序号为各年度该培训课程按自然顺序的编号,如某一培训课程确认号为CCAAQMS-0-2015-001,则其2015年度的第1份培训证书编号为: CCAAQMS-0-2015-001-0001。
3  培训证书的制备
3.1 培训课程提供者确定的证书样式,在使用前,应报CCAA批准。
3.2 培训证书无有效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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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CCAA已建立培训课程大纲的认证培训课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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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类别
认证培训课程名称
1
管理体系实习审核员培训课程
质量管理体系实习审核员培训课程
2
环境管理体系实习审核员培训课程
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习审核员培训课程
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习审核员培训课程
5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习审核员培训课程
6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实习审核员培训课程
7
能源管理体系实习审核员培训课程
8
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课程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课程
9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课程
1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课程
1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课程
12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审核员培训课程
13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课程
14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课程
15
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课程
16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建筑施工领域专业培训课程
17
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培训课程
产品认证检查员通用培训课程
18
有机产品(GBT19630-2011)检查员培训课程
19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检查员培训课程
20
服务认证审查员培训课程
无形资产和土地审查员培训课程
21
建筑工程和建筑物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22
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23
住宿服务;食品和饮料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24
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运服务、空运服务、支持性和辅助运输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25
邮政和速递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26
电力分配服务;通过主要管道的燃气和水分分配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27
金融中介、保险和辅助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28
不动产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29
不配备操作员的租赁或出租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30
科学研究服务(研究和开发服务;专业、科学和技术服务;其他专业、科学和技术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31
电信服务;信息检索和提供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32
支持性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33
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生产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34
保养和修理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35
公共管理和整个社区有关的其他服务;强制性社会保障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36
教育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37
卫生保健和社会福利审查员培训课程
38
污水和垃圾处置、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39
成员组织的服务;国外组织和机构的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40
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41
其他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42
家庭服务审查员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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