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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计量器具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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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3: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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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人所在认证机构,要求审核员现场审核必须确认企业计量器具备案情况,但从本人审核实践看,很多地方、很多企业没有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技监部门也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备案。认证机构这样要求企业是否必要?
发表于 2014-4-24 16: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期限进行检定或校准,且有检定报告和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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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6: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中小企业不需要,当地质监局不会去管。上了规模的企业,就被质监局盯上了,特别是属于强检部分的。如果是自检,应在质监局计量授权的范围才行。如果是外检,也要求要报外检仪器一览表及外检证书。本人曾陪同过质监局对企业的计量管理进行现场检查,知道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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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20: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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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4 23: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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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5 05: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专题、专项、深入的问题讨论。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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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5 09: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咱还真的要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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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5 15:2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以准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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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5 15: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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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6 12: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E  N4 a# l+ v$ p. R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u, H' c) L4 y7 ~. \# g+ @8 r; e; P( O.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e- w+ X0 @% E; `4 h1 H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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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6 19: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 {: l: {8 y) h) ^% \- x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N: {% H+ ~, U& B# i
+ @9 t+ t% g# f" e
请注意,此条是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的管理要求,不是针对企业、事业单位所用须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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