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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参与一次一阶段审核,某个国内排名靠前的机构的审核组长提出以下问题要整改:
, }; Q- v- m& G* w+ x1、管理方针要写入企业的业务类别,如施工,环境保护的字眼,没有体系企业的性质。1 T+ G* D; v4 j3 B
2、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控制程序要改为: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确定控制程序,因名称有变化了。两者要对应。$ L4 C; V, V; x
3、风险评价不能纳入财产损失,因为那是旧版的要求。2 N# I4 R3 M2 x# c# I; ~# m) X8 ^
4、环境因素评价表的重要环境因素打分应偏高,如果是实际打出偏低,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属于重要环境因素,也要调整分数到规定值以上。; G+ l2 q) d( m3 i
针对以上内容,我觉得体系认证偏向于表面化,审核也比较死板,理由是:
$ p" q- e+ C( M6 m% q1、 管理方针千篇一律都是严格施工、爱护环境等内容,就算有施工两字,也只是说明是家施工企业,并不体现是哪类施工企业。 2、 程序文件的名称一定要对应标准要素的名称吗?哪里有这个规定? 3、 旧版要求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价,新版取消了,但也没说不可以这么做,保留了是否为错? 4、 审核组长的意思是把分数进行倒推,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环境因素,一定是分类在规定值以上。其实,这有两种评价法,一是打分在规定值以上的判为重要环境因素,二是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环境因素直接判为重要环境因素。 请诸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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