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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件 安监字(2002)124号》: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上,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十五)矿山救护作业; (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