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责、权限与沟通
公司程序文件《文件控制程序》规定:各部门质量体系运行文件由各部门负责人编写,总经理批准。但是审核员在实际抽查时发现,多数部门的运行文件是由管代批准的。请问这个是不是违反了5.5条,判标时要具体到5.5的哪一条吗?还是可以直接判5.5条不合格?
还是违反了4.2.3a呀 觉得应该判5.5.1 没有得到有效沟通 应该判4.2。3A)吧!不是有权人批准的,其它人批准无效。 应该判5.5.1 ,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 这个不能直接判不符合标准,只能判不符合公司程序文件《文件控制程序》
文件是经过管代批准的,不违反标准规定。只是公司的程序文件制定的与实际不符,没有及时更改。 如果要判的话,只能判4.2.3,审批人员非授权人员。组织的规定也就是授权的一种。 同意5楼和6楼的观点。 可以写一份授权书呀?我们公司就是这么操作的,没有问题呀? 同意5、6、7、8楼的意见。 应这样描述:审核员在现场抽查时发现,多数部门的运行文件是由管代批准的。不符合公司《文件控制程序》“各部门质量体系运行文件由各部门负责人编写,总经理批准”的规定,也不符合GB/T19001-2008标准4.2.3a)关于“为使文件时充分与适应的,文件在发布前得到批准”的要求。 我认为应该判定在7.5.1 组织应在受控条件进行生产和服务的提供。
文件的编写也应该做为一个过程, 一个过程如果没有按照标准执行,就应判定在7.5.1 学习了,都挺好的!学习了,都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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