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删减条款7.3部分仅保留了7.3.6,对吗?为什么?收集哪些证据验证
这是网友回忆的2010年3月的考题,太难了, 请各位老师提供思路,先谢谢了审核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告诉审核员,本公司没有设计开发部门,就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院对房型进行设计,设计完了,公司只要对其进行确认,所以公司的质量手册中将条款7.3部分仅保留了7.3.6,其余的进行了删除。请问该公司的做法对吗?为什么?如果你是审核员,你将收集哪些证据验证该公司的设计开发确认和该公司按外包过程控制的设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房地产公司主要经营的是商品房的建设,需要考虑小区的规划、各类房屋的分配,房型的设计等,设计在房地产开发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设计可以外包,但对设计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控制。
审核中,可以关注与设计公司的合同,看输入是否符合策划的要求,关注对设计公司的输出的评审是否满足输入的要求,还有就是验证、确认及更改等环节。 房地产公司主要经营的是商品房的建设,房型的设计在房地产开发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设计可以外包,但对设计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控制,设计的外包并不能免除房地产公司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的产品的能力和责任。
主要从上述涉及的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收集证据,从法律法规的要求它必须把7.3纳入体系受控范围,不能做删除。 把设计外包出去,但7.3整个条款的内容不能遗漏. 审核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告诉审核员,本公司没有设计开发部门,就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院对房型进行设计,设计完了,公司只要对其进行确认,所以公司的质量手册中将条款7.3部分仅保留了7.3.6,其余的进行了删除。请问该公司的做法对吗?为什么?如果你是审核员,你将收集哪些证据验证该公司的设计开发确认和该公司按外包过程控制的设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院对房型进行设计属于外包过程,组织如果选择将影响产品符合要求的任何外包过程外包,应确保对这些过程的控制,而设计的过程包括7.3所有的内容,如果删减影响了组织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 请问,各位老师可以给个标准答案参考吗 通常房地产公司都把设计外包给设计公司,那也只是组织利用外部资源来实现其内部管理所需要的过程,组织对该过程结果仍具有控制责任,所以只保留7.3.6是不适宜的。我个人认为应按7.4和7.3标准要求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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