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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删减的问题上,可以通过采购控制7.4的方式对开发设计进行控制可以吗,只保留7.3.6,删减7.3的其他内容,可以吗? 比如我购买样品,请客户使用确认后,再生产。 :P:P:P:P:P:P 有了样品你就可以生产产品了吗,是不是需要把样品转化成其它输出,如产品图纸,采购清单等内容,那这样的话就不能删减7.3了, 实际上是可能存在的即设计整体外包,但是作为客户参与到设计确认活动中 设计作为一种活动,当然是可以外包的。但外包不能免除组织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楼主所说的这种情况,组织实际上还有设计的策划过程,当然还有设计的更改过程的。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同意楼上观点 只保留7.3.6,删减7.3的其他内容,不可以
不是企业自己去做,但监管的责任还是有的,不能删减了事 问题:“删减的问题上,可以通过采购控制7.4的方式对开发设计进行控制可以吗,只保留7.3.6,删减7.3的其他内容,可以吗? 比如我购买样品,请客户使用确认后,再生产。”
1、基本原则:
ISO9000认证,是一种符合性认证。标准是认证是否通过的评判准则(依据)。所以,标准如何规定的,采纳标准,声称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组织就应按其实施!
2、标准给出了能否“删减”的条件:
标准对是否允许“删减”第7章的要求,仅仅在1.2应用里给出了是否可以删减的条件:
“由于组织及其产品的性质导致本标准的任何要求不适用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如果进行删减,应仅限于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并且这样的删减不能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产品能力或责任,否则不能声称符合本标准。”
不管您是删减7.3的所有条款还是只删减部分条款,保留部分条款。能不能删减的判定条件是:“这样的删减不能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产品能力或责任”。“否则不能声称符合本标准。”
3、标准只在4.1总要求注3 c) 中明确指出:为了“确保对“外包”过程的控制”可通过“用7.4实现所需控制的能力”。但并未规定可以通过7.4控制设计开发过程!所以, 设计开发不能通过7.4采购的方式控制;
4、据问题的题意似乎含有产品需要由客户确认后再生产。而这个产品并非本组织设计开发,是从市场上采购回来的,须经“客户使用确认后,再生产”。这种情景是典型的客户来样加工性质!
哪么,组织需照“葫芦画瓢”。对照经“客户使用确认后”的“样品”生产出客户认可(确认)的功能、性能、外形尺寸与“样品”完全一样的合格品(这个按来样加工的“产品”,仅满足这一客户要求,不一定满足其他客户要求)。
就此而论,组织似乎不具备对这个样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但是否就可以删减7.3呢?这就要看组织平常的产品实现活动是否都是这种性质:按客户的来样,或者是受客户委托自己去市场采购“样品”,然后,按样组织生产,由客户确认后交付。
这种情况“删减”7.3后不影响组织满足顾客要求的责任,但是否影响组织满足法规要求的责任就另当别论了。因为,您购买第三方的产品来仿照生产。满足了客户要求,但可能不能满足法规要求---知识产权法、专利法要求并涉嫌侵权。
在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度,购买第三方的产品来仿照生产产品,不论从哪个方面都涉嫌侵权!侵权必究。您的法律责任能免除吗?
在国内,目前只有2种情况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
1)、原设计者已经放弃对原有知识产权法、专利权的保护。产品技术已经公开,作为全社会共享。
2)、这个样品是客户自己的设计开发成果。由客户转移给组织加工生产。
但删减7.3后,另一个问题出来了。删减设计开发将影响组织的能力!在客户眼中,这种组织是一个无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仅仅是能够照“葫芦画瓢”,仿照别人产品生产的企业。 组织自己要有思想准备,在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的时代,这种企业,要想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基本不可能。最终将被历史的车轮碾得粉粹,被社会所淘汰。
5、依题意,提问者实际上隐含了组织实际上是有设计过程活动的行为:
“只保留7.3.6,删减7.3的其他内容,可以吗?” 这就是说他自己意识到,组织是有设计开发过程的。但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不想或不愿意将设计开发过程纳入体系控制。
其实,任何一种来源的产品“样本”要变为组织自己可以组织生产的产品,都会事实上有一个设计开发过程。比如,典型的案例是我们的军工产品,有不少是吸纳了苏联、美国的先进产品技术,得到样品,经成立专门的研发小组,拆卸、解剖、研究,然后进行设计(非开发)、试验、验证、确认、改进。再设计、改进。经过了标准7.3.1-7.3.7的各个设计阶段最终形成的成果。
另外,日本和亚洲四小龙(香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的发展史和我国的产品技术的发展史都曾经经历过照样仿制、改进、提高、完善再自主开设计、开发的过程。
我国的中兴、华为的许多通讯产品在消化吸收先进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技术中设计开发出来的。缘于“样品”,高于“样品”。不断推陈出新,这也是人类的发展史!其中没有设计过程是不可能的。
因为,我们的“产品实现过程”,不是按“样品”生产,而是按通过设计转化的设计文件、图样、工艺文件、检验试验文件来组织和控制生产过程,最终形成产品,按组织消化了的对“样品”的检验试验方法验证其以满足要求才能确认交付的。
如此,不可能没有设计过程。哪怕是来样、采购样品实现产品的过程!
6、其实标准7.1注2:给出了产品实现的另一种途径(或方法)。
“组织也可将7.3的要求应用于产品实现过程的开发。”您获得了产品样本,您可以按7.3的要求去“开发”这个“产品的实现过程”,形成可以批量生产的交付客户的产品。7.3的活动过程仍然是必须的。
由上述表述我的结论是:7.3不能删减。仅供参考。
yuanye318 发表于 2013-6-12 14:44
问题:“删减的问题上,可以通过采购控制7.4的方式对开发设计进行控制可以吗,只保留7.3.6,删减7.3的其他 ...
前辈,您的回答太精彩了,向您学习! 删减除736之外的设计条款,并不是完全不可能存在的情况。 没想到 这么深刻、这么丰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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