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高师赐教50430判标题
查9月28日工程部对项目部得检查单,发现在该记录中有三次违反工艺要求操作,在项目部整改回执单中,注明了整改的完成情况。个人认为判11.4.3 首先说,我不是高师。你的这个题目让别人没法开口,因为大家都在探讨。
这可能是你在审核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吧。
我个人认为,8.3/11.4.3是不要开了,因为他毕竟进行并完成了整改从这一点上符合8.3的要求。你开11.4.3的理由是什么?
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可能没有评审不合格(8.5.1 a)/13.3.1), 可能没有违反施工工艺要求操作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的范围有多大,从而决定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
我的观点:8.5.1 a) /13.3.1. 看你对“注明了整改的完成情况”如何解释了,如解释为“对三次违反工艺要求操作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是否有效进行了检查验收并记录”,则没有什么不符合;如解释为“仅注明了整改要求的N项措施已落实完成”,缺对整改结果有效性的检查验收,则不符合11.4.3。
致于对三次违反工艺要求操作是否应该采取纠正措施(13.3.1),需视组织的体系文件规定、工程部/业主或监理要求而定,审核员没有决定权。
p.s. 我是农民,什么也不懂。 个人认为如果从考试的角度,应该放在13.3.1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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