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过程外包,监测设备如何控制
请教大家,如果一家企业的检验全部外包,由另一家企业的检验科(无认可的检定资质)负责,那么对这家企业的监测设备的控制仍然按照7.6,还是7.4控制?我认为是7.6,但是如果按7.4,能否将外包方监测设备是否按规定检定和校准作为评价和选择外包方的依据?大家意见如何? 这种检验外包的情况的确存在。但是一般是部分外包,完全外包,自己一点检验能力都不承担的情况还真是比较极端,首先你确认该组织一点监视和测量设备都没有吗?(为了区分方便,用A代替该企业,用B代替提供检验服务的企业)对于外包方,这种情况可以按照7.4的要求进行控制,但是显然,不能仅仅只停留在7.4要求的内容
如果从标准4.1 注3
组织确保对外包过程的控制.并不免除其满足所有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任。对外包过程控制的类型
和程度可受诸如下列因素影响.
a) 外包过程对组织提供满足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的潜在影响,
b) 对外包过程控制的分担程度,
c) 通过应用7.4 实现所需校制的能力。
很多人已经养成习惯化,看到外包就只想到7.4,但是其实对于外包方的控制,标准是给予了充分的放权的,如何控制外包放,组织要根据如上多个因素去自己思考,标准提到的只是建议,而谈不上是一个要求。如果通过7.4的控制力度已经不足够,你可以把你认为合适的要求都放上去。
如果放在7.4考虑,因为组织A实际上向组织B采购了服务(检验),监视测量设备的准确,其实已经是服务的组成部分,是不是作为评价供方的准则并不重要,关键是采购信息是否明确了服务的内容足够完整,如果有明确的服务协议,那么已经形成的法律意义上的合约,要求的明确是前提。
如果判断供方的履约能力,评价和再评价是一种方式,但也不仅仅只是一种方式,评价的方法可以有很多很多,这个应该是要注意的,如果只是填个表,打个分就是评价的话,那就没任何意义了。
放在7.6考虑的话,要求会更具体,因为如果将B组织提供的服务视为外包的话,A组织的7.6控制要求覆盖到B组织也不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外包的定义“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由组织选择的,并由外部方实施的过程”,也就是说B的这部分内容是在组织A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的,组织A对于其活动负有责任,7.6对本组织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活动,自然是可以有效力的。但是在制定相关文件的时候,主要考虑的是组织的管理职责和活动的发生现场的区别。
所以,说了这么多,不知道看明白没,我的意见就是7.6还是7.4都是可以的,看A的文件是怎么写的。其实条款归到哪都无所谓,关键是实际控制是否能够满足组织自己的需求,策划控制手段时有没有考虑注3 abc,仅此而已。 而且作为审核员,很难在这一条上面挑出大的毛病,顶多开建议事项。(有谁在 注 上面开过不符合吗?呵呵 ) kingrobin 发表于 2012-12-17 22: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种检验外包的情况的确存在。但是一般是部分外包,完全外包,自己一点检验能力都不承担的情况还真是比较极 ...
“通过应用7.4实现所需控制的能力”不也是4.1注的内容吗?
如你所说:“很多人已经养成习惯化,看到外包就只想到7.4”,这个内容不也是被大家作为对外包控制的天经地义的要求了吗?
这种想法甚至已经被写入国内的经典教材《2008版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 理解与实施》被固化了下来:
对外包过程控制的问与答
1、标准对哪些外包过程提出了控制要求?
答: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影响产品符合要求的任何外包过程。
2、标准要求控制的外包过程主要是指产品实现过程吗?
答:否。标准要求控制的外包过程包括与管理活动、资源提供、产品实现以及测量、分析和改进有关的任何过程。
3、标准对外包过程要求怎么样的控制?
答:对影响产品符合要求的任何外包过程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应在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加以规定。
4、标准对外包过程控制的类型和程度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吗?
答:无。组织可根据自己的实际确定对外包过程控制的适当类型和程度,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加以规定,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之。
5、如何才算是确定了对外包过程控制的适当类型和程度?
答:只要经证实组织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以及通过体系持续改进过程的有效应用不断增强顾客满意的能力,并能按本标准4.1总要求a~f)的要求有效管理这些过程,就算是确定了对外包过程控制的适当类型和程度。
6、组织尽了最大的努力对外包过程实施了控制,是否可以免除此外包过程相关的责任,如产品设计开发过程被外包,组织是否可以免除产品设计缺陷的责任?
答:否。组织确保对外包过程的控制,并不免除其满足所有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任。
7、对诸如产品设计开发过程被外包,组织是否必须确保对产品设计开发外包过程按7.3要求完整控制,并按7.4.2要求在采购信息中对外包供方提出a~c)的全部要求?
答:否。对外包过程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可受诸如下列因素影响:a) 外包过程对组织提供满足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的潜在影响;b) 对外包过程控制的分担程度;c) 通过应用7.4实现所需控制的能力。组织可通过应用7.4实现所需控制的能力,并适当参照7.3相关要求对外包的产品设计开发过程实施控制。请注意标准7.4.2条款a~c)的要求前有“适当时包括”。
8、本组织有某些服务过程外包了,如产品的售后服务,对此过程是否仍需要考虑按7.5.2要求进行确认?
答:是。在有些情况下,组织可能不能通过随后的监视或测量来验证外包过程的输出的符合性,使问题在产品使用后或服务交付后才显现时,这时组织需要确保对该外包过程的控制,并按照ISO9001:2008条款7.5.2进行过程能力确认,有些情况下可能有必要请外部专家参与评价确认。
9、外包过程确定后,要对外包过程执行控制,按照7.4条要求执行就可以吗?
答:否。组织对外包过程执行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具体可参阅9001标准4.1条款注3内容自行确定。通过应用7.4 条款实现的只是对外包过程控制所需的能力,而不是对外包过程控制本身!举例说明:你通过执行6.2条款不断学习培训获取实现了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并不能因此得出你一定能做好你的本职工作。你能说做好本职工作就按照6.2条款要求不断学习培训就行了吗?不行。
这个帖子以前也有过。对于企业完全没有检验能力而从事生产的情况,企业承担的风险是相当大的,也是企业所以不能承担的风险。所以,企业不应该做这样的选择。
对于审核员来说,遇到这样的企业,我还真不知道该怎样处理了。 还是按7。6处理。这是一种专业化管理。论坛里有人认为检验不能外包,只能自己做,否则不符合824组织应对产品进行检验的规定。这不符合现实。目前许多企业本身自己不具备检验能力,找另三方机构做检验。如果这样不允许,许多中小型企业就不能经营了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2-12-17 22: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通过应用7.4实现所需控制的能力”不也是4.1注的内容吗?
如你所说:“很多人已经养成习惯化,看到外包 ...
麻烦在发帖批判之前先看懂我写的东西,我有说外包用7.4控制有问题吗?我说的“只”是什么意思?
我说的没见过在“注”上面开不符合和你说的7.4.1开不符合有什么关系吗?
最早我是判7.4 的,可老师说应该判7.6,唉,难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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