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08-11-17 13:51:46

(转贴)计量器具校准或检定有效性刍议

作者: 田思明(高级审核员)

      一些企事业单位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和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7.6“监视和测量装置(简称:计量器具)控制”的过程中,希望能够将内部校准和委外校准结合起来,实现既满足“确保结果有效”又节约费用的目的,简言之,既有效,又省钱。为此,笔者认为保证计量器具校准或检定的有效性是重点。
      一、计量器具校准或检定的必要条件
      企事业单位在科研、生产和服务的提供尤其是检验试验过程中,要使用到大量的计量器具,如专用的卡尺、千分表、千分尺;生产过程投料的磅秤、过程监控的监视仪、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压力表、流量表、成品检测用到功率计;生产和检验共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配备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计算机软件等等。按照GJB9001A-2001标准7.6条款有两项要求:第一,该计量器具是在监视和测量过程中使用的设备;第二,该计量器具监视和测量结果能够为产品(或服务)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需要进行校准或检定。
      二、计量器具校准或检定的区别
   “校准”和“检定”是保障量值准确有效的两种不同的途径和手段。校准和检定从量值溯源来讲,它们是相同的,但从法律效力上讲,它们又是不同的。GJB9001A-2001标准中7.6条款a)要求: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必要时,测量设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标准中的“或”字确定了校准与检定之间的并列和可选择关系。在满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事业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自行选择检定或校准的方法。
      校准是企事业自愿的溯源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企事业可以自行进行校准,也可以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校准。校准的结果是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该报告不判断计量器具的合格与否,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而检定则属于国家强制性的执法性行为,检定结果必须对送检的计量器具、仪器设备作出合格与否的判断,当结果是合格的,则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则发给不合格通知书,检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器具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目录;二是该计量器具必须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的特定用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目的以外的计量器具,如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用的计量器具,一般可按照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和控制。      
      三、保障计量器具校准有效性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计量检定合格;(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的环境;(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送国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企事业可采用校准的方式进行控制。一般来说,企事业可通过委外校准、内部校准、内校与外校相结合三种校准方法进行量值的溯源。企事业在开展计量器具的内部校准过程中,应控制好以下环节:
      1、配备具备资格的校准人员
企事业内部的计量校准人员,只有在政府授权的计量检定单位经过培训并获得计量校准资格,才能从事校准活动。但实际上,很多企事业内的计量仪器校准人员只是在企事业内部或一些咨询公司接受了简单的校准知识培训,获得以企事业名义发出的内校人员资格证书,并无计量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培训证明。这种情况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其校准结果。军工企事业单位计量校准人员培训,原则上由国防科工委(省国防科工办)归口管理。
      2、配备有效的计量标准器具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使用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须向其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该规定,企事业单位如果要进行内部校准,就必须按要求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进行内部校准。同时,进行内部校准时,应遵守校准规程,保持校准纪录。
      应该注意的是,量值传递是有溯源性要求的,通常作为计量标准的器具,精度等级要高于被校准测量装置一个等级以上。同类设备或器具如果它们的精度等级是同级别的,则不能用作计量标准,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测量误差加倍(当两台设备测量误差极性相同时,它们的误差叠加在一起,从而引起更大的误差),严重时可能会使校准结果失效。
      3、完备校准管理规范和校准规程
企事业应编制内部校准方法或规程,其内容应包括设备类型编号、地点、校全周期、校验方法、验收标准以及发生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规定校准和调整的要求和方法,保证校准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对于校准的方法应该优先采用国家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经国家认可的校准方法。       校准的结果和校准的环境条件有很大的关系,为保证校准结果准确性和有效性,应注重加强校准实验室环境建设。
      四、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管理与控制
      任何计量器具出现损坏、过载、或误操作、显示不正常,以及功能出现可疑、超过规定的检定周期,都视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做出明显的标识,以便按规定程序处置。GJB9001A-2001标准中7.6条款对不合格计量器具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做出明显的标识,二是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三是应采取的措施,待查清不合格原因、排除故障后并再次确认合格,方可重新投入使用,防止非预期使用。实践中,很多人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评价问题感到不解,笔者认为评价的前提是面临已出现的失准(不合格),目的是查清原因、明确责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首先,应对不合格测量设备进行重新确认,并根据周检记录确定其示值误差和嫌疑期(上次确认日至本次发现不合格日)。
      其次,应对使用测量设备的人员、地点和被测量的产品进行调查,并根据被测产品的公差范围判断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如果重新确认发现计量器具仍失准(不合格),还要追回已交付的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第三,一旦发现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超过被测产品公差的三分之一 ,测量设备使用地点的检验人员就要对该计量器具进行确认,防患于未然。
      第四,应对计算机软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予以确认,这种确认应依据确认准则在初次使用前进行。

王思 发表于 2008-11-18 12:08:35

田老师:谢谢你

7.6条款:你分析得太透彻了!谢谢您.:loveliness: :loveliness: :loveliness:

ziranren 发表于 2009-4-19 07:12:53

一些企事业单位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和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7.6“监视和测量装置(简称:计量器具)控制”的过程中,希望能够将内部校准和委外校准结合起来,实现既满足“确保结果有效”又节约费用的目的,简言之,既有效,又省钱。为此,笔者认为保证计量器具校准或检定的有效性是重点。
      一、计量器具校准或检定的必要条件
      企事业单位在科研、生产和服务的提供尤其是检验试验过程中,要使用到大量的计量器具,如专用的卡尺、千分表、千分尺;生产过程投料的磅秤、过程监控的监视仪、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压力表、流量表、成品检测用到功率计;生产和检验共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配备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计算机软件等等。按照GJB9001A-2001标准7.6条款有两项要求:第一,该计量器具是在监视和测量过程中使用的设备;第二,该计量器具监视和测量结果能够为产品(或服务)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需要进行校准或检定。
      二、计量器具校准或检定的区别
   “校准”和“检定”是保障量值准确有效的两种不同的途径和手段。校准和检定从量值溯源来讲,它们是相同的,但从法律效力上讲,它们又是不同的。GJB9001A-2001标准中7.6条款a)要求: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必要时,测量设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标准中的“或”字确定了校准与检定之间的并列和可选择关系。在满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事业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自行选择检定或校准的方法。
      校准是企事业自愿的溯源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企事业可以自行进行校准,也可以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校准。校准的结果是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该报告不判断计量器具的合格与否,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而检定则属于国家强制性的执法性行为,检定结果必须对送检的计量器具、仪器设备作出合格与否的判断,当结果是合格的,则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则发给不合格通知书,检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器具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目录;二是该计量器具必须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的特定用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目的以外的计量器具,如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用的计量器具,一般可按照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和控制。      
      三、保障计量器具校准有效性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计量检定合格;(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的环境;(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送国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企事业可采用校准的方式进行控制。一般来说,企事业可通过委外校准、内部校准、内校与外校相结合三种校准方法进行量值的溯源。企事业在开展计量器具的内部校准过程中,应控制好以下环节:
      1、配备具备资格的校准人员
企事业内部的计量校准人员,只有在政府授权的计量检定单位经过培训并获得计量校准资格,才能从事校准活动。但实际上,很多企事业内的计量仪器校准人员只是在企事业内部或一些咨询公司接受了简单的校准知识培训,获得以企事业名义发出的内校人员资格证书,并无计量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培训证明。这种情况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其校准结果。军工企事业单位计量校准人员培训,原则上由国防科工委(省国防科工办)归口管理。
      2、配备有效的计量标准器具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使用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须向其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该规定,企事业单位如果要进行内部校准,就必须按要求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进行内部校准。同时,进行内部校准时,应遵守校准规程,保持校准纪录。
      应该注意的是,量值传递是有溯源性要求的,通常作为计量标准的器具,精度等级要高于被校准测量装置一个等级以上。同类设备或器具如果它们的精度等级是同级别的,则不能用作计量标准,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测量误差加倍(当两台设备测量误差极性相同时,它们的误差叠加在一起,从而引起更大的误差),严重时可能会使校准结果失效。
      3、完备校准管理规范和校准规程
企事业应编制内部校准方法或规程,其内容应包括设备类型编号、地点、校全周期、校验方法、验收标准以及发生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规定校准和调整的要求和方法,保证校准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对于校准的方法应该优先采用国家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经国家认可的校准方法。       校准的结果和校准的环境条件有很大的关系,为保证校准结果准确性和有效性,应注重加强校准实验室环境建设。
      四、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管理与控制
      任何计量器具出现损坏、过载、或误操作、显示不正常,以及功能出现可疑、超过规定的检定周期,都视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做出明显的标识,以便按规定程序处置。GJB9001A-2001标准中7.6条款对不合格计量器具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做出明显的标识,二是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三是应采取的措施,待查清不合格原因、排除故障后并再次确认合格,方可重新投入使用,防止非预期使用。实践中,很多人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评价问题感到不解,笔者认为评价的前提是面临已出现的失准(不合格),目的是查清原因、明确责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首先,应对不合格测量设备进行重新确认,并根据周检记录确定其示值误差和嫌疑期(上次确认日至本次发现不合格日)。
      其次,应对使用测量设备的人员、地点和被测量的产品进行调查,并根据被测产品的公差范围判断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如果重新确认发现计量器具仍失准(不合格),还要追回已交付的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第三,一旦发现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超过被测产品公差的三分之一 ,测量设备使用地点的检验人员就要对该计量器具进行确认,防患于未然。
      第四,应对计算机软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予以确认,这种确认应依据确认准则在初次使用前进行。

wxsunhao 发表于 2009-4-19 16:22:13

这说明
第一、需要计量检定的只能是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的器具,在企业里,应该是直接用于控制产品最终质量(不管是在哪一个工序,只要出具的数据关系最终的质量)的器具,而不是过程控制用的器具。
第二、过程监视和测量所需要的测量器具,不一定需要检定,但应该通过校准,以保证同一工序中的多个器具的测量具有一致性。
第三、现场校准的办法,可以是技术的,例如由经过培训的人员用标准器进行校准,也可以用统计的方法,例如MSA。
第四、在现场审核中,不要将审核的重点仅放在计量器具是否经过检定上,而要看到所有的计量器具是否都能满足监视和测量的需要,只要有证据说明现场的计量器具是满足质量控制需要的,就不能轻易判定企业在7.6上存在不合格。
第五、企业的最大困惑是现在的计量检定费用实在太贵,有时检定费比买新的还贵,如果所有的器具都要检定的话,一般企业都是承受不了的。归根结底,还是垄断惹得祸。

春城 发表于 2009-10-11 11:09:35

楼上的老师说的不错,好多企业在QMS体系运行时,由针对7.6条款理解不够,加上三方审核时的误导,把企业所有测量器具都送外检,花费真是不小啊,有这样的企业,还不少呢。

少语 发表于 2009-10-11 12:17:05

谢谢田老师!学习了。有一点我不明白:生产过程设备上的仪表(压力温度),如果意义不大,干嘛在制造的时候要安装?企业人员往往回答不了这些数据到底对最终产品有多大影响,有的企业甚至会把10几个压力表都说没有对产品产生影响,审核员能相信他吗?不管怎样,关系人命的压力表温度表一定要检定,否则审核员的责任就大了,其他的看着办吧。

wxsunhao 发表于 2009-10-11 19:28:38

楼上的忧虑是有一定道理的,压力表对产品质量是不是有影响,当然是QMS关注的要点,但如果能证实对产品质量没有影响,你也不能开不符合项。因为企业的管理是多方面的,对于压力容器,需要强制检定,根据计量法的要求,影响安全的计量器具要强制检定的。如果是OHSAS18001的认证,当然要关注这一点。但不是所有的事都要扯到QMS上来,这样对质量管理体系并不一定是好事。当然你在审核时看到这种情况,你可以告诉企业,也可以在观察项中指出,但不能开不符合。

学为考试 发表于 2012-6-5 16:54:32

非常不错的资料。已粘贴下来初步学习了,待日后还要认真学习。感谢校长提供的资料!

kojak585 发表于 2012-6-5 17:30:27

田思明的这篇文章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内容:计量确认

zhangshuzai 发表于 2020-5-10 22:30:11

“第四、在现场审核中,不要将审核的重点仅放在计量器具是否经过检定上,而要看到所有的计量器具是否都能满足监视和测量的需要,只要有证据说明现场的计量器具是满足质量控制需要的,就不能轻易判定企业在7.6上存在不合格。”如何 判断计量器具满足监视和测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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