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ye318 发表于 2010-1-2 10:53:02

卫星、微波、短波、超短波、遥感成套通讯设备的设计开发企业审核要点

1、文件控制(4.2.3)a)外来文件-本专业适用的主要法规、国际、国内标准规范的收集、分发控制:
GJB1621.6-93《技术侦察装备通用技术条件》
GJB1621.7-93《技术侦察装备通用技术条件 环境适应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GJB1621.10-93《技术侦察装备通用技术条件 检验规则》
GJB1621.11-93《技术侦察装备通用技术条件 包装、运输和储存》在外来文件清单中应详细列出,并有分发记录。b)电子类文档的控制:对本专业中较多存在的电子类文档的版次、审核、批准、修改、访问、复制、保存、备份应有明确的规定,并能获得控制有效的证据。2、资质要求:该组织产品属为军方研制使用的产品,暂无要求;
3、设计开发控制过程的主要审核要点:(7.3)1)策划和设计输入(7.3.1/7.3.2):是否识别和充分收集齐产品设计所需的全技术标准、规范,明确顾客和行业要求在设计策划中关注了如何确保设计符合电信全程全网要求;策划的结果是否形成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项目开发计划?设计输入的充分性、适宜性是否评审?2) 产品设计所需的以下必要资源是否具备(6.2,6.3,7.3.1,7.5.1c):人员能力、本专业经历、经验;设计开发用计算机、控制用芯片程序仿真烧录装置、设计开发用软件;试验、检验仪表装置:频谱分析仪、微波、短波、超短波信号发生器、场强仪、兆欧表、数字万用表等3)设计控制(7.3.3):a) 文件的标准化/规范化是否符合:GB/T 17825.1-1999CAD《文件管理总则》;GB/T 14689—1993 机械制图 图纸幅面和格式;JB/T5054.1-2000 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 总则JB/T 5054.2-2000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 图样的基本要求 原电子部《设计文件管理制度》且标准化、工艺、审核、批准签署完整。b) 设计输出文件中是否包含有以下必须形成的设计文档:u
产品整机或单元电路原理图;u
控制源程序;u
印制版图(多层);u
元器件装配图;u
产品工艺结构图(机架或机箱结构、前后面板图-含产品规格/型号、面板指示灯、按扭、开关、接口位置标识、表面涂复处理要求等);u
元器件明细表(应包含组成产品的所有元器件、材料、敷料,并明确技术要求);u
整机装配图;u
产品包装(防护)图及技术要求;u
产品的主要技术要求或产品企业标准(应含有产品规格、环境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准则、包装、标识、防护、运输、储存等内容)。验收准则中应清楚说明与相关产品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一致的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的抽样方法、试验内容及放行准则。u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格式(应与验收准则中出厂检验项目一致,并包含定量的和定性指标、限定范围的图样要求,不允许仅用“合格”表述);u
产品型式试验记录格式(应与验收准则中型式检验项目一致,并包含定量的和定性指标、限定范围的图样要求,不允许仅用“合格”表述);u
产品技术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应包含有产品的技术要求、使用方法、调测方法、以及简单故障的处理方法)。
所有设计开发文档均应经标准化、工艺、审核、批准人完整签署。文档版本号及更改状态标识清楚,设计开发输出文档评审记录应保持。可以标准化、工艺、审核、批准人签署作为已评审的证据。但对评审引发的变更措施应有证据。
c) 设计验证和确认活动的结果,应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整机验证/确认记录),所有结果已满足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否则不能认可设计开发可以放行。

4)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7.6)
a) 是否根据产品特性测试要求识别和配备了必要的监视测量装置? b) 以上装置是否拟订检定/校准计划?按期送检。
c)对用于光通讯设备特性测试用的计算机软件,应识别并纳入监视测量装置中加以控制。保持首次使用前对其能力进行确认的记录。
5) 采购产品的检验或验证(7.4.3)
a)本专业中的采购对于具有生产能力的组织,应是构成产品的全部元器件、零部件、机箱或机架,应按照设计输出文件中的元器件明细表中对应的技术要求,实施检验或验证,以确保满足采购要求;
b) 本专业中的采购对于不具有生产能力,全部生产过程均通过外包实现的组织,应将所有外包活动纳入采购控制,并对外包提交的产品实施检验或验证活动,以确保满足采购要求;不允许用外包方的检验作为本组织检验/验证的证据。6) 特殊过程的识别和确认控制(7.5.2):对于具有生产能力并自主生产的组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可能存在需确认的过程有:(生产过程外包的企业不在此)u
氧焊或电焊接(焊机箱/机架,外包不存在);u
锡焊(印制版上焊接电子元件—手工焊接、锓焊、波峰焊接。外包不存在);u
产品控制芯片的程序烧录过程(仿真机/烧录)u
产品加电老化过程(常温或高温、高湿加电老化48小时或72小时。对老化设备应加以维护控制,确保能力)(6.3,7.5.1c)u
ESD防护过程(与接触易受ESD伤害的元器件、部件、主板的所有过程均应有ESD防护措施—离子风机,防静电橡胶桌面,防静电手腕、足腕、防静电推车等等,是本专业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应对其防护能力实施确认)(6.3,7.5.1c)7) 产品的监视测量(8.2.4):a)产品出厂检验应:满足产品的主要技术要求或产品企业标准的验收准则中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试验内容及放行准则。主要技术要求中应包含:转换特性、监控特性、战术特性、电磁兼容性、综合性步进、环境适应性等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用数据证实已满足验收准则中出厂检验要求,不允许仅用“合格”表述;b)

产品型式检验应:满足产品的主要技术要求或产品企业标准的验收准则中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法、试验内容及放行准则。并在规定的型式检验周期内全部检验项目均满足要求。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应是有效的(在规定的实验周期内,全部性能指标满足要求,由具有能力的检测机构或组织自行检验)。目前具有能力的检验机构仅有:信息产业部有线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成都)通信试验室。其他检验机构检验的证据不是合法证据。产品型式试验记录内容应应用数据证实已满足验收准则中型式检验要求,通常应包含有环境试验内容(高、低温实验、震动冲击实验、规定的使用条件范围内的实验、耐压、绝缘、表面处理的耐腐蚀性等)和其他出厂检验没有验证的内容。该用图形(限制范围)表述的应有图形表述。不允许仅用“合格”表述。c)
对全部生产过程都通过外包实现,检验交付产品的组织,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也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记录。不具有必要检验设备和检验能力的组织,不能判定产品已满足要求而放行。不允许用外包方的检验代替本组织的检验。否则,对具有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过程、检验过程全部外包的组织,认证的产品及过程范围只能确认为“产品设计、贴牌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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