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ISO14001:2004/4.3.1的理解
在外部审核时,当某企业未把生活废水排放作为重要环境因素是否可以?我认为主要还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企业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准则来考虑,如果现场很简单,且几年来的检测报告均离目标值很远的话,可以不作为重要环境因素,但按4.5.1的要求还是要例行定期检测的(第三方),但如果是企业有可能将废油、废化学溶液流入下水道的,那应该作为重要环境因素来控制。
另外是否一定要将办公室火灾、爆炸列为重要环境因素?
我觉得不一定,主要看该公司的评价准则,(但如果是危险化学品仓库或锅炉房等那应该列为重要环境因素)。但按4.4.7要求,只要你识别出了紧急状况(当然这些紧急状况应该在4.3.1的环境因素识别表中要体现),都应该制定应急响应程序和预案。 在外部审核时,当某企业未把生活废水排放作为重要环境因素是否可以?
可以,取决于公司评价重要环境因素的方法.但一般当排放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时,就要评为重要环境因素.
另外是否一定要将办公室火灾、爆炸列为重要环境因素?
不一定.关键是识别和控制.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