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不合格
审核中发现某份作业指导书没有规定相关工作由谁去完成,即职责不清,应如何判? 策划不完整,判标准7.1.。。。。 7.1 C)条款“产品所要求的验证、确认、监视、测量、检验和试验活动......” 能否归为4。2。3文件控制,文件在发行前没有评审好,导致内容不充分。归到7。1是不是问题扩大了?这是本人亲身发现的问题,当时还与人争论过。请大师指导 从审核就近的原则,在文件管理部门是看不到这问题的,所以我认为判7.1合适点。 按就近原则,判7.1,产品所要求的验证、确认。。。。。以及。。。。。 不能凭此就作出不合格的结论。
还需进一步跟踪,是否实际是清楚的只是文件上没写出来,是否有因没明确规定有谁来完成此项工作而导致异常发生?
若实际上相关人员是清楚其职责的,也未出现因未写在文件上而出现异常,则不能开出不合格。
文件的详略程度取决于相关人员的素质,若大家工作自觉性强,且是例行工作事务,则没有必要一定要将“这项工作由谁来做”写出来。 作业指导书,是用于指导人员进行操作用的。而且作业指导书应该易于使用人员得到。就这点来看,从题目上所说,应该是不能构成不符合的。如果这个作业指导书定点定人,而且上面所说的事情虽然没有文件化,但是操作的人知道要去找谁处理,那么可以不用写上去。
当然如果作为传承帮带来说的话,当然写明是最好的。 是啊,不要这般认真.... 同意9#意见,作业指导书不必强求规定人员。
若是指定这题为判标,则就近原则判在7.1适合。 同意9#意见,作业指导书不必强求规定人员。
若是指定这题为判标,则就近原则判为7.1适合 这个如果判到4.2.3文件控制,从题中看,没有提供这样的信息,所以理由不充分。
如果判到7.1,策划是认为不必要规定呢?
其实作业指导书一般是针对某个具体的过程,如每台设备、某个工序的工艺等,就没有必要规定谁来负责的,因为只要从事这个工序的操作工作,谁就是负责人,就要按照这个作业指导书执行的。 同意9#的观点,不应判不符合。 同意5楼的意见,就近原则 不一定不符合,没必要指明操作者,可以在其它文件中规定。 不一定不符合,没必要指明操作者,可以在其它文件中规定。 应该判4.2.3 a)为使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文件审批不到位,以致该作业指导书不能使用。 不一定不符合,没必要指明操作者, 要判就判7.1b,不可能是c 同意9#意见,作业指导书不必强求规定人员。
若是指定这题为判标,则就近原则判在7.1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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