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审核案例应该是822或852
审核员在某公司企管部查内部审核过程的资料,发现该公司自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以来进行过两次内部审核,第一次内审时提出了57 项不符合项,但其中有33 项不符合项没有采取纠正措施的证据;第二次内审时提出了34 项不符合项,其中有21 项不符合项没有采取纠正措施的证据;经审核员核对,在两次内审没有采取纠正措施的不符合项中有18 项是相同的问题 8.2.2.就近原则.因为是在审核822发现的,而822包括了内审不合格报告需采取纠正措施的要求。当然是就近822 o,内审过程差不多失效了,822吧.想看看其它老师有意见.. 个人认为是8.5.2合适,标准中8.5.2 条款:组织应采取措施,以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8.2.2 条款:受审核区域的管理者应确保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消除所发现的不合格及其原因。后续活动应包括对所采取措施的验证和验证结果的报告(见8.5.2)。不知其它老师的意见如何? 8.2.2.就近原则.因为是在审核822发现的,而822包括了内审不合格报告需采取纠正措施的要求。当然是就近822day005 发表于 2009-10-30 15:17 http://www.isofans.com/images/common/back.gif
同意你的建议,我也这样认为! 这里实际上有两个问题,第一是内审中的不符合是否一定要有纠正措施?答案是否定的。有些只要纠正就行了。
第二是发现在第二次审核中未纠正的不符合中有18项与第一次内审中未纠正的是一样的内容。那这18项一定应该采取纠正措施了。所以对这18项未纠正的不符合这一事实,可以构成不符合。
至于是否放在8.5.2,我个人认为不一定妥。如果是环境,肯定是453,因为环境与安全标准中的不符合的条款中没有纠正措施的要求,而质量标准中的8.2.2中就有采取措施的要求了,所以放在8.2.2比较合适。 如果第一次内审不符合项未纠正按就近原则该判8。2。2,但第二次内审有18项相同的不符合,是不是该判8。5。3?一般判8。5。3要经过分析,显然这里是没说经过了分析。判8。5。3的理由并不充分,放在8。2。2合适些,请各位高手发表意见。 回复 5# ttkyuanp
谢谢。有空多沟通。 回复 8# day005
按就近不就远的原则应判8.2.2 若是选择题,认同6楼观点
若是按理分析,第二次审核的问题点比首次审核的问题点减少4成,一定程度上说明体系的自我表现完善方面还是不错的。 判8.2.2比较合理。。。。。。。。。。。。 判在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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