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xiaolan 发表于 2012-7-30 15:43:22

有关消防设施维保和安检的两个重要问题!!!

有关消防设施维保和安检的两个重要问题,向各位有丰富审核经历的审核员朋友请教:
1、消防设施的维保和安检(即安全检测)单位是不是不能为同一家???如果是请告知相关规定的依据。
2、具有消防工程安装建筑一级资质的企业是否理所当然就能对其服务的企业进行消防设施的安检(即安全检测)???如果是请告知相关规定的依据。

森林鸟 发表于 2012-7-31 05:43:45

可以是一家,但须要有资质,法规没有规定不能是一家的;
消防工程公司是安装施工企业,消防设施检测是检测单位,一般不是一个单位,要看其资质

wxsunhao 发表于 2012-7-31 07:05:17

理论上安检是行政许可的范围,而维护是劳务外包的范围,应该不是一家,但现在的事,搞不清的

神马都是浮云 发表于 2012-8-11 21: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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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研究 发表于 2012-11-16 10:54:01

一般是两部分。
生产和安装的供应商能够提供维保服务,很少具有第三方检验资质。
安检是消防局的检验中心进行,但现在听说放开了,有资质的第三方也可做。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2-11-16 12:12:35

1、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法规要求的资质);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建设和维护通常由城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单位及居民区内的消火栓的维护,由本单位或房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消防站由公安消防机关负责建设维护,单位消防站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建设维护)。

2、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3、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消防工程安装资质与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是不同的资质要求,具有消防工程安装建筑一级资质的企业不可能理所当然就能对其服务的企业进行消防设施的安检(即安全检测),这个只要看看其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的内容即可知道。

4、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 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2-11-16 12:36:03

查看对方的资质文件,看看有没有相应的许可范围就行了,管他是不是同一家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2-11-16 12:56:58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2-11-16 12: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查看对方的资质文件,看看有没有相应的许可范围就行了,管他是不是同一家

审核员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迟早会误导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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