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一下这一道判标题。
在某工程项目质检部,审核员抽查质检查员对钢筋直螺纹接头的抽样记录,发现三级钢Φ20的一批直螺纹接头的抽检数量,少于项目部编制的钢筋滚压直螺纹连接作业指导书中规定的按每批连接钢筋接头的15%抽样检查的要求。审核员就此询问质检员,质检员说:“项目部现在Φ20的钢筋直螺纹连接头的质量很稳定,再说每天的接头数量很大,都按标准抽检那么多肯定忙不过来。”不符合《规范》条款号的11.3.1。个人认为放在11.2.3合适。
问题的根源在于:对直螺纹接头的抽检属于检验批的 验收还是检查? 11.2.3,,,,,,,,,,, 判在11.2.3合适
这条的实施主体是项目部,符合情景
11.3.1的实施主体是建设方,只有甲方参加的才算验收,施工方自己参与的只算检查 判11.2.3 判11.2.3 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验收由当地质检站负责,出具验收报告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2-6-2 14: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
这里好像没有说到材料的检验吧 是否判到8.3.1(施工企业应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验收的过程、记录、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更近,11.2.1和11.3.1更注重的是对项目工程如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判在11.2.3吧 应该是8.3.1(验收的过程、记录、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 11.2.3条款比较贴切 这种抽样活动应该是: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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