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康损害”
大家讨论一下,健康损害是否包括了人身伤害?定义:健康损害是指可确认的,由于工作活动和(或)工作状况所引起或加重身体和精神的不良状态;
而事件中却定义为:发生或可能发生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或人身伤害(不论严重程度)或死亡的情况;
其一:健康损害人身伤害的定义层次?
其二:最严重的人身伤害不就是死亡么?还有什么?
健康损害主要是指职业病,比如在生产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疾病的风险,职业性疾病,比如冻伤、电磁辐射和人机功效不良等所致疾病的风险。还有公共卫生,比如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风险。
人身伤害主要是指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比如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企业职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20类 健康损害从定义上看是指一种身体和精神上的不良状态,其具有如下特点:①可确认的,②由工作活动所引起或加重,和(或)③由工作状况所引起或加重。我们常说的亚健康就属于一种健康损害的结果;常见的健康损害有:长期加班、缺乏必要的工间休息、座椅设计不合理、工作场所灯光昏暗、空气污浊所引起的精神疲惫、神经衰弱、潜在的腰肌劳损和颈椎病、视力衰退、咳嗽等身体和精神上的不良状态。
至于人身伤害,不必解释了吧。 kojak585 发表于 2012-5-2 17: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健康损害从定义上看是指一种身体和精神上的不良状态,其具有如下特点:①可确认的,②由工作活动所引起或加 ...
精神疲惫、神经衰弱、潜在的腰肌劳损和颈椎病、视力衰退、咳嗽是否可以认为是一种“暂未致命”的人身伤害?
另,标准中还提及人身伤害(不论其严重程度)、或死亡,人身伤害的最严重情况不就是死亡么?如果不是,那是什么? masonyonng 发表于 2012-5-2 18: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精神疲惫、神经衰弱、潜在的腰肌劳损和颈椎病、视力衰退、咳嗽是否可以认为是一种“暂未致命”的人身伤害 ...
按照你这样的理解,一个“伤害”即可全包括,何必分什么健康损害、人身伤害(无论严重程度)、死亡这么多花头,弄得人眼花缭乱?风险评级也不必了,只要是危险源,统统给我按运行控制要求控制起来(目标和方案搞什么名堂嘛,应急准备和响应?我运行控制已经控制住了,不需要了!),一个不许漏! 从标准上来看,这里的人身伤害(无论严重程度)的确没有包含死亡,除了死亡事件以外的伤害事件再分严重程度,如轻伤、瘫痪等;死亡是一种绝对要重大的事件,要单独重点关注。 工伤与健康损害是不同的范畴。工伤(包括职业病)有法律上的定义,是事实上员工的伤害,企业必须依法承担责任的。而健康损害企业不必承担法律的责任,但需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的。企业如果能关注到员工健康,它的安全还需要关注吗? 学习了,支持kojak585的观点 健康损害是一个长期积累过程形成的,之所以与人身伤害分开表述,原因就是:健康损害用人单位可能不用承担不利后果,隐形的,其后果要由社会或家庭承担,追企业的责难度很大,甚至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人力资源流动频繁的社会转型时期);而人身伤害则是即时的、显性的,如伤残,能够在医学上予以鉴定的(鉴不鉴定是另外一回事,如“开胸验肺”事件),用人单位应承担起不利后果(恶意逃避为人所不齿),因此需要分开表述。新标准的意图明显:由关注“安全”,转而关注“健康”,从水平上讲,提高了很大的一个程度。但我国的现实却是:安全尚不能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况下,谈健康也只是表面上的健康。 ldy20101 发表于 2012-5-4 09: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健康损害是一个长期积累过程形成的,之所以与人身伤害分开表述,原因就是:健康损害用人单位可能不用承担不 ...
:victory: 有理有据 支持 “伤害”会有急性和慢性,食堂食物中度不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的范围,属于食品安全范畴。造成中毒死亡的不会归入到安全生产事故,只能是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由相关单位和人员承担,不会由自己承担的。
健康损害是一个长期积累过程形成的,之所以与人身伤害分开表述,原因就是:健康损害用人单位可能不用承担不利后果,隐形的,其后果要由社会或家庭承担,追企业的责难度很大,甚至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人力资源流动频繁的社会转型时期);而人身伤害则是即时的、显性的,如伤残,能够在医学上予以鉴定的(鉴不鉴定是另外一回事,如“开胸验肺”事件),用人单位应承担起不利后果(恶意逃避为人所不齿),因此需要分开表述。新标准的意图明显:由关注“安全”,转而关注“健康”,从水平上讲,提高了很大的一个程度。但我国的现实却是:安全尚不能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况下,谈健康也只是表面上的健康。 健康损害定义中的“可确认的”,充分暴露了这个标准是为“资本家”、“资产阶级”服务的。伟大领袖 、恩格斯百年前就已经阐述了“阶级分析”的方法,用在当今的GB/T28001-2011中再合适不过了。是的,健康损害范围非常广,但能够被“可确认的”,又只有“职业病”,而职业病的鉴定又是用人单位与职业病防治所之间的利益分割,而得了职业病的工人,“开胸验肺”后不仅自己得不到赔偿,给他开胸的医生,出具报告的医院都被制裁,其报告也会被认定为无效的。这就是中国特色,OHSAS的标准一换成GB就变了 讲的好有水平哦! 健康损害主要是指职业病,比如在生产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疾病的风险,职业性疾病,比如冻伤、电磁辐射和人机功效不良等所致疾病的风险。还有公共卫生,比如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风险。
人身伤害主要是指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比如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企业职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20类 关注健康,关注生活!! 大家讨论一下,健康损害是否包括了人身伤害?
定义:健康损害是指可确认的,由于工作活动和(或)工作状况所引起或加重身体和精神的不良状态;
而事件中却定义为:发生或可能发生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或人身伤害(不论严重程度)或死亡的情况;
其一:健康损害人身伤害的定义层次?健康损害慢慢损,人身伤害一次性;
其二:最严重的人身伤害不就是死亡么?还有什么?
死亡不可怕,最严重的是求死不得求死不能
玩笑话,ls老师解释的很清楚了 理不辩不明,真的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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