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吨位以下的锅炉不要检定?
多少吨位以下的锅炉不要检定? 还没有查到 除了无压锅炉,其它的都应该检验的吧。 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对除原子能锅炉以外的承压锅炉实施定期检验,但未明确承压的具体数限依据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
(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
(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生产者 需要 锅炉制造许可证
使用单位 需要 锅炉使用登记证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在条例中又规定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热水锅炉,其安装、检验、使用环节不纳入强制管理,但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锅炉制造资格:
(一)仅承受自来水压力,无给水泵;
(二)额定出口水温不超过85℃,装有可靠的超温保护装置;
(三)采用燃油(气)或者电进行加热。
常压热水锅炉,既没有讲可以不用年检,但是也没有说需要定期检验的项目
从某些地方局的情况看,有的并没有纳入年检的范围(不排除是活多了不想管)
坏就坏在有这么一条
第五十七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因此对于这种没说清楚的,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的规定为准
话说 锅炉压力容器是一家再干脆补充压力容器的规定
根据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 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
(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
(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四)灭火器;
(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规程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且记录存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 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报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对于简单压力容器,实施以批待检
但需注意,简单压力容器应有厂家说明的规定使用年限,超限使用,仍需年检。 以上要求适用于一去到企业不管什么情况都要企业拿年检报告的审核员学习
不是所有的压力容器、锅炉都是要年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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