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判标题:
设计开发程序(QP-04)规定每个项目都必须在策划后编制设计计划,写出工作流程。审核员查看SD项目的设计计划及全部文件,发现大部分图纸的完工期是2001年3月,而设计计划的签发日期是2001年6月。经理说SD是个外销合同,产品是引进技术生产的,只要转化国外图纸就可以了,因要做内审所以我们补了一个设计计划。 7.3.1属策划问题。 设计从一开始就没有做成文的策划,在内审中发现,可以补策划的文件,但要标明相关的资料。 设计开发程序本身规定就有问题。设计计划是用来规范和跟踪设计活动的,事后做就没意义了,内审补资料的说法更是错上加错。 7.3.1组织应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 不符合QP-04,注意公司的体系文件亦审核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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