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证据或记录,这句不符合项描述有问题吗?
未提供证据或记录,这句不符合项描述,我觉得有问题的。审核员到现场审核,不就是去查找证据或记录的吗?受审核方有义务要提供吗?
比如,查6.3,审核员的职责不就去现场查看设备的维护情况吗?如果对方未提供维护记录,就以未提供证据为理由开不符合报告吗?
你的问题很有代表性,不少审核员只会坐在办公室问企业要记录,哪怕现场一塌糊涂也与他无关。 这样的描述不严谨。
标准有记录要求的,受审核方才有义务提供记录;标准没有记录要求的,受审核方可以不提供记录。证据需要审核员收集,现场的观察、询问等是证据。
问题是有部分审核员审核时不去现场,只在办公室看记录,看不到记录就认为没有证据。 以emeipengxu 所举的6.3基础设施维护为例:
即使企业的设施维护记录提供的十分完美(说明:9001标准对6.3并未直接提出记录的要求,审核员应依据被审核方自己的体系文件规定,结合适用法规的要求查核6.3相关的记录内容)
审核员还是应该走出办公室,到生产现场实际察看一下设施设备的现状
必要时询问、查阅一下上次审核至今组织因设施设备原因造成的废品率、停工时间、设备稼动率
以此来证实组织的基础设施维护是否满足达到符合产品要求所需要求 rml 发表于 2011-11-5 17: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如果你机构的审核员是这样的,并且这样的记录能通过评审,那只能说明你所在机构太差了。
二、标准没 ...
转移了讨论的话题.
"受审核方是否配合"与讨论的不符合描述是两个问题. 回到楼主提出的问题上,“未能提供记录”,肯定就存在不符合项,如果组织提出审核员没有要求,那就要看审核的实际情况了,楼上有人提出证据要审核员自己搜集,这固然不错,但不能免除组织提供证据的义务,审核员的工作就是寻找合格的证据而不是去侦察员进行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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