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与4.1
5.4.2质量管理体系策划a)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目标以及4.1的要求。
标准上有许多这样的情况,即本身有个总体要求,这个要求又要符合另一个要求。如这里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这个策划又要满足4.1的要求。
那么判标时如何处理呀?没有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判5.4.2(一般不会),如果进行了策划却不满足4.1的要求,此时到底判5.4.2还是判4.1对应条款?
简单理解,4.1是大帽子,5.4.2是当体系变化时的体系完整性、有效性、适宜性要求;一般情况下,监督审核这2个条款可以放在一起写! 542是总要求,4.1是方法论。
如果进行了策划却不满足4.1的要求,判在具体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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