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hbobo 发表于 2011-10-6 20:11:03

建议开辟专区

如今增值审核,五位一体大势所趋,希望有一个这样的板块给大家交流学习,还望校长成全

kojak585 发表于 2011-10-6 23:32:21

不如你先抛砖引玉一番,如何?

wxsunhao 发表于 2011-10-7 05:26:25

什么叫“增值审核”,难道还有“不增值审核”吗

wxsunhao 发表于 2011-10-7 05:27:55

在《中国认证认可》上看到中质协“五位一体”的文章,感到宣传的成分更大些

zhangshuzai 发表于 2011-10-7 07:53:07

中质协有增值审核员,都是核心成员,普通审核员是接触不到的。

zqd225800 发表于 2011-10-7 08:14:32

五位一体?一个ISO9000都怨声载道了,其它的是不是为了取证而取证?

rml 发表于 2011-10-7 11:52:51

kojak585 发表于 2011-10-7 14:42:35

rml 发表于 2011-10-7 11: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理论上每一过程都应是增值的。

体系审核,如果审受双方都认真对待,至少在获得肯定与证实方面得到了增 ...

按照最新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其释义,认证机构是不能提供所谓的增值审核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活动,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活动。
【释义】本条规定了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行为规范。
认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只能从事一般的宣传、推广工作,不得从事相关认证活动。如何判断是否从事认证活动,本条列举了一些活动,但不局限于这些活动。是否从事其他与认证有关的活动,要依据具体活动的事实予以判断。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也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活动,如举办大型推介会、标准宣贯、业务咨询等,这些活动是否有变相培训和咨询的嫌疑,也要依据事实加以判断。
不单是办事处和代表处不能从事上述活动,其工作人员同样不能从事相关活动。认证机构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开展活动,认证机构自己要判断其活动的性质,同时对于开展的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wxsunhao 发表于 2011-10-7 18:01:23

真正按标准的要求进行符合性检查,让企业知道哪些地方还不符合,这本身就是一种增殖的行为。我与中质协的审核员也讨论过这一问题,问他们是如何区分增值与非增值的,如何保证在“非增值”部分用足审核时间的情况下,进行增值的审核,如何发现企业需要哪一种增值?好像也没有明确的答复。

rml 发表于 2011-10-7 18: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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