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shlhm 发表于 9-16 09:12:17

请教判标题

抽查C公司2001年3月份进行工伤事故急救演习的记录,当时参加义务救护队的队员有张强、王钢等,但培训记录表明,张强、王钢急救知识培训的时间为2001年8月。公司《工伤事故急救程序》规定:义务救护队的队员应经急救知识培训,才能参与救护工作。
本人认为判:不符合标准的4.4.7,但有的资料上判4.4.2,到底哪个对呀?

emeipengxu 发表于 9-16 09:28:23

447,判在第一段话

bczhan 发表于 9-16 11:37:29

我也认为该判4.4.7

mongbaoch 发表于 9-16 16:39:23

判447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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